关于核定2013年本溪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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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13年本溪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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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3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施工企业; 2.外省入溪的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施工企业。 二、申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2012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原件。 6.以上1~5项材料A4纸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连同原件及《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请表》(两份)一并报到我处审核,原件经核实后返还。 7.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同时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请登录“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http://www.lnzj.com.cn),点击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数据与书面填写内容必须一致,书面材料经核实后方可进行网上申报。 8.外省入溪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单项核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入辽(溪)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工期、人工工资总额。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月18日——4月20日,实行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 四、申报地址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明山区裕明路336号建设大厦12楼),联系人:毛成浩:4521192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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