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造价异议问题专业解答
- 工程结算12.某项目竣工验收,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补充竣工结算资料。这一做法合理吗?合理。竣工结算资料是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要求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时同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也是保证工程竣工结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规性的重要措施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规定: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招标投标13.某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编制单位提供的工程造价文件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负责编制的造价工程师也没有签字并盖执业印章。应该如何处理?应该将造价文件退回编制单位,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复核的造价工程师签章后重新送审。单位公章和编制、复核的造价工程师签章是造价文件合规有效的重要保证,是造价文件正式对外提供并承担责任的重要凭证。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复核的造价工程师签章,即没有经过单位质量复核与审定,质量没有保证,不能代表单位正式对外提供。无论是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或复核单位,正式对外提供都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复核的造价工程师签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年第1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目前企业资质已经取消,可以用单位公章取代企业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4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第5条规定:“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招标投标14.某项目开工前,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要求编制与核对单位进行解释。编制单位与复核单位均只取得了电子招标图纸,也说不清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招标人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核对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这一做法合理吗?不合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是针对招标图纸及说明而言的,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错项以及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不准确、不完整等。招标图纸应当是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若招标图纸招标后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之间的差异引起的造价变化应当由招标人负责。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2.0.17规定:工程量清单缺陷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对应的招标时的施工图纸之间出现的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项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造价司法鉴定15.某法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求工程造价鉴定单位是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这一做法合理吗?合理。我国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准入管理。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应专业的司法鉴定工作。《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52)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规定:清理整顿目的是,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管理,加强执业监督,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严格准入监管,全面核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是否合格,执业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业务类别是否属于法定登记范围。措施项目费16.施工方要求对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及生活、休闲场所安装的监控设备进行现场签证,计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被建设单位拒绝。这一做法合理吗?合理。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及生活、休闲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管理费,应由施工企业管理费开支,施工企业不得要求办理现场签证,也不得将此费用计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其中,办公费包括现场监控费。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规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为保证绿色施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其中,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四节一环保”)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措施项目费17.施工方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对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及生活、休闲场所地面进行了硬化处理,修建了相应的临时排水系统、消防设施、安防保卫设施,还摆放了盆栽绿化植物。施工企业提出现场签证,将费用计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了确认。这一做法合理吗?不合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是针对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搭拆施工临时设施等而设置的费用,是生产性费用,不包括搭建临时办公及生活、休闲场所发生的费用。施工企业搭建临时办公及生活、休闲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企业管理费中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其他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规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为保证绿色施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18.建设单位要求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在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工程检测费中计提施工工程检测费。工程结算时,施工企业提出了施工材料进场检测、施工材料使用前检测、工程完工部品部件检测以及检测设备仪器租赁费合计12万元,要求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进行了确认,但被评审机构否定。这一做法合理吗?合理。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以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施工企业管理费包括施工一般鉴定、检查以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以及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再次检测合格的费用。措施项目费19.某施工企业驻施工现场项目部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购置了一套办公软件,该软件除了具有数据和文字信息处理功能外,还有图片、影像、照片存储及处理功能。该项目在工程预算中计算了建筑信息处理工具费。为此,施工企业提出签证,建设单位予以确认。评审机构予以否认。这一做法合理吗?合理。施工现场办公软件费属于施工企业管理费。施工现场使用办公软件进行管理,可以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效率,但仍属施工企业管理费使用范围。工程造价中可以计算的“建筑信息模型”,本质上应该指向“建筑信息化模型(BIM)”,不是各专业工程功能模块的简单组合。施工现场管理使用的办公软件与建筑信息化模型,不属于一个层面的内容,无论是功能还是信息量都不在一个水平上,应该由施工企业管理费开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企业管理费中的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建筑信息化模型”即BIM,是指在建设活动中对建筑物创建和使用的、被程式系统自动管理的可计算数码信息。它与“建筑图像模型”、“建筑信息模型”有实质上的区别。首先,它是一个协同工作平台,项目参与方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完成职责权限内的各项工作;其次,它是一个信息化的工作工具,项目参与方可以依靠其提供的知识资源(包括技术经济方案)进行可靠的决策;再次,它是一个识别并抓取相关专业软件信息成果的工具,依靠识别并抓取相关专业软件信息成果,不断丰富本身的知识资源并为项目参与方源源不断地提供解决方案;最后,它还是一个功能强大的解决项目所有问题的总集成,项目参与方可以以平台为工具高效地完成工作,项目工作需要的全部信息可以自动生存并自动地进行处理,可以自动识别并抓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专业软件信息成果等。
- 工程造价异议问题解析实例
- 招标投标7.某公办学校食堂建设工程,总投资600多万元。为了节省建设投资,采购人拟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对非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了质疑,但采购人以采购文件已履行了审批手续拒绝澄清。这一做法合理吗?不合理。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的,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即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要按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行为。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第7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03年30号发布,2013年4月修改)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土石方工程8.某项目工程结算,其工程变更单反映:清单漏项,基坑底部保留土层300mm厚人工清槽,工程量以签证土方计算。这一工程变更合理吗?基坑开挖保留土层厚度不合理,一般保留180mm~22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在铺填垫层前再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基坑开挖保留土层开挖工程量与基础设计平面尺寸、施工工作面宽度和预留土层厚度直接相关,是避免基坑坑底土层受扰动的一项技术措施,是垫层铺设前人工挖沟槽土方的工程内容,不属于挖一般土方的工程内容。挖一般土方属于机械挖土方。《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定额子目设有人工挖沟槽土方子目,其工程内容包括挖土,弃土于槽坑边5m以内或装土,修整边底等。定额组价可选用人工挖沟槽土方子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4.3.5规定:“基坑开挖时应避免坑底土层受扰动,可保留180mm~22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铺填垫层前再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严禁扰动垫层下的软弱土层,应防止软弱垫层被践踏、受冻或受水浸泡。在碎石或卵石垫层底部宜设置厚度为150mm~300mm的砂垫层或铺一层土工织物,并应防止基坑边坡塌土混入垫层中。”土石方工程9.某项目工程结算,施工方对投标土方综合单价进行了调整。原因是:招标控制价定额工程量是按清单工程量计算的,施工方按招标控制价工程量进行报价,也未考虑施工增加量。建设方认为:投标人应按施工量即加上施工作业面及放坡增加量报价。投标应考虑的事项未考虑,视同放弃,土方单价不予调整。这一做法合理吗?不合理。土方单价调整应按引起调整的原因划分责任,不能把所有责任及其风险都要求投标人承担。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计量内容不同,计量结果也可能不同。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对象是施工图纸,图示尺寸是清单工程量确定的直接依据。定额工程量的计算对象是施工作业过程,施工对象及为完成施工作业的必要条件是定额工程量的计量依据。作为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所产生的影响。但是,招标控制价定额工程量按清单工程量计算,招标人改变了土方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提醒。招标控制价没有提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若投标技术方案,对土方工程施工也没有列示施工作业面及放坡等技术措施,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公允地划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03年30号发布,2013年4月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工程结算10.某项目,合同约定以定额作为工程变更计价、工程价款结算价格确定的依据。这一做法合理吗?以定额作为工程变更计价、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不符合政策规定。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估算、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不是工程变更计价、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但双方协商一致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规定:工程定额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作为其编制估算、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第三条规定:“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工程结算11.某建筑工程项目,为图省事,要求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推迟到工程竣工结算一并办理。这一做法合理吗?不合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款支付。进度款是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工程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合同解除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金额应不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60%,不宜高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90%。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价〔2020〕87号)规定: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日。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60%。项目累计合同金额不得超过概算。
- 做造价学会应对的质监站下工地必查项目
- 一个工程,从项目立项到交付使用,都离不开与质监站、安监站的接触,他们严格管控备案的层层手续,严格监督施工过程各责任主体单位的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严格监督验收程序及验收备案制。从施工单位的施工员到项目经理,从监理单位的监理员到总监,以及设计地勘、甲方都对他们肃然起敬。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不是他们有多厉害,而是他们从事的职业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下面就为同行们收集整理质监站必查的项目,仅供参考。一、工程项目合法性监督1.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开工报告表,同意提前介入审批手续3.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5.天然地基验槽,隐蔽工程是否先通过验收后隐蔽6.桩基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是否是先通过验收再施工后续工程7.地基基础、主体工程是否先通过验收再施工后续工程8.重要的专项工程如幕墙工程、网架工程、防水工程等是否通过验收9.合同文本的审查10.勘察单位资质11.设计单位资质12.监理单位资质13.施工单位资质14.设计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15.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1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以及各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1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有见证送检人员的合法证明。二、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1.依法委托监理2.设立适应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3.项目管理过程中,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行为。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1.勘察报告资料完整、规范、准确,能满足设计要求且签发手续合法、齐全2.施工图的质量和深度符合法规、规范的要求,签发手续合法、齐全3.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合法、齐全4.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及时处理设计问题,积极配合施工5.重大工程或根据合同派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6.不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7.积极参加、协助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对因设计而引起的质量事故能认真自查,并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1.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落实总监负责制2.制定完整的监理计划、编制监理月报3.组织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4.严格依照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行监控,不受他人干扰5.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6.实施旁站式监理7.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8.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真实、准确,手续齐全、合法9.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10.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按要求进行的建筑物沉降观测11.检查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12.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齐全13.不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供应商14.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15.发生质量事故的要追查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并将情况如实际上报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1.建立职责明确、各专业、各工种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落实项目经理直接责任制2.建立质量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质量检查制度3.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工程单独编制施工方案4.建立技术交底制度5.建筑材料执行用前检验制度和准用证制度,材料、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6.严格执行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7.隐蔽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真实、可靠、手续齐全8.按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或配合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沉降观测9.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转建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10.建立工程例会制度,如实填写施工日记11.对于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生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上报三、钢结构技术资料抽查表综合文件:1.设计文件2.材料代用文件3.焊工上岗证4.竣工图纸材料质量证明书:1.结构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进口钢材应有化学分析报告)2.构件(成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3.金属压型板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4.防火、防腐、防锈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5.焊接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6.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检验报告7.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预拉力)检验报告8.其它成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复验报告:1.焊缝无损探伤报告2.结构钢材力学工艺性能复验报告3.高强度螺栓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4.防火涂料复验报告5.普通螺栓最小拉力载荷复验报告(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设计有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每规格抽查8个)6.焊接材料复验报告(重要钢结构:解释见GB50205-2001、P119(请按现行规范GB50205-2020查找相对于页数,下同)7.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复验报告(要求按GB50205-2001附录B、P64,每批8套)8.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轴力(预拉力)复验报告(要求按GB50205-2001附录B、P64,每批8套)制作安装质量资料:1.成品、半成品进场验收表2.焊接工艺评定记录3.预埋件安装检查记录4.高强螺栓初终拧扭矩检查记录5.焊接消耗材料烘焙记录6.涂层厚度检查记录7.焊接缝外观检查记录8.钢架制作、拼装和安装的检查验收记录(拼装单元)9.钢架结构安装允许偏差项目记录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网架技术资料抽查表综合资料:1.设计文件2.材料代用文件3.焊工上岗证4.竣工图纸材料质量证明书:1.螺栓球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2.焊接球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3.封板、锥头、套筒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4.钢板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5.杆件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6.成品球出厂合格证7.高强螺栓出厂合格证8.焊条焊剂焊丝和施焊用的保护气体出厂合格证9.防火、防腐、防锈用的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10.金属压型板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11.其它成品出厂合格证复验报告:1.焊缝无损伤试验报告2.焊接球焊缝无损探伤报告(设计无要求时按二级标准,每一规格5%,不少于3个,GB50205-2001,P9(请按现行规范GB50205-2020查找相对于页数,下同))3.高强度螺栓表面硬度试验(螺栓球节点网架,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每规格抽查8只,GB50205-2001,P9)4.焊接球组合杆件轴心拉压复验报告(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且设计有要求,GB50205-2001,P9)5.螺栓球节点抗拉强度复验报告(最大螺栓孔螺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且设计有要求,GB50205-2001,P9)6.钢杆件、封板、锥头组合拉力试验(受力最不利杆件,同规格300根一批,每批3根,JGJ78-91第5.0.3条)7.成品球最大螺孔抗拉复验报告(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一级,跨度40M及以上公共建筑,以及对质量有怀疑时,JGJ78-91第3.1.4条)制作安装质量资料:1.成品、半成品进场验收表2.预埋件安装检查记录3.焊条烘焙记录4.高强螺栓拧入记录(按节点数抽查5%,不少于10个)5.涂层厚度检查记录6.网架制作、拼装和安装的检查验收记录7.网架结构安装允许偏差项目记录8.焊缝外观检查记录9.网架挠度记录五、玻璃幕墙技术资料抽查表综合资料:1.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2.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设计的确认文件3.材料代用文件4.幕墙的保养、维修计划与制度5.幕墙质量保证书(注明保质年限)材料质量证明书:1.铝合金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口型材商检证)2.玻璃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口型材商检证)3.硅酮结构胶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进口型材商检证)4.保温材料产品合格证5.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产品合格证6.所用钢材、五金件及其它配件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JGJ/T139-2001(请按现行规范GB50205-2020查找相对于页数,下同))7.防火材料产品合格证,耐火检验报告8.铆钉力学性能检验报告9.其它构件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复验报告:1.铝型材化学、力学性能检验报告2.钢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钢材商检证,化学分析报告)3.构件、耐候胶物理性能检验报告4.结构硅酮密封与接触材料相容性检验报告5.后置埋件的现场抗拔强度检测报告6.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热反射玻璃光学性能检验报告7.玻璃幕墙支承装置力学性能报告8.设计要求的其它性能检验报告施工安装质量文件:1.原材料、构件进场验收表2.预埋件安装检查记录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防雷装置测试记录5.幕墙安装允许偏差项目记录6.淋水试验记录7.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8.双组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记录9.幕墙制作安装的检查验收记录六、装饰工程技术资料抽查表1.设计图纸及说明2.设计修改文件3.材料代用文件4.图纸会审记录5.消防系统安装审批表6.产品合格证或商检证明7.材料试验报告8.进口产品商检证明9.隐蔽工程验收证明10.施工安装质量测评记录七、防水工程资料抽查表1.防水材料合格证2.防水材料检验报告3.防水部位结构工程是否已进行验收4.防水隐蔽资料记录5.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 如何迎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向推荐性标准的转变
- 如何迎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向推荐性标准的转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计价标准》”)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发生了一个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GB50500”变更为“GB/T50500”,即《清单计价标准》正式作为推荐性国标,不再存在强制性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计价标准》主要调整的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并不直接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本次将其清单计价规范更改为推荐性标准,尊重和强调意思自治。是一种进步。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本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发承包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显然,常见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必要情形。以往实践中,对某事项的理解出现争议而合同又没有约定如何处理时,当事人一般引用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作为支持己方观点的理由之一。例如,《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误等情形时,承包人可能会依此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裁判也以此作为依据认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再比如《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的情况下,会以此作为请求确认措施费包干的约定无效而应该按时结算的理由之一。那么,工程量清单作为推荐性标准后,当注意其法律效力的变化,再利用其中的某些规定作为理由时已经从根本上失去了基础,除非双方合同约定适用这些条文。基于上述变化,相关主体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方向,转变过去的一些思维模式,正确应对。一、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清单计价标准》第1.0.3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这也是《民法典》第4、5、6、7、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些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应适当改变处于强势地位的惯性,不应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提出要求时,应考虑是否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过分强势未必利于项目的正常推进。如发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根据《清单计价标准》第3.3.3条的规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根据《清单计价标准》3.3.4条的规定,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格事项的,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分担风险和损失,按《清单计价标准》第9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调整。再如《清单计价标准》第9.5.3条规定:“当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应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再行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总之,《清单计价标准》很多规定明显体现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二、强化法律意识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将法律的思维融入项目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在一些项目中,因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缺乏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的经验,再加上发包人天然的强势地位,在工程款的结算方面,承包人很有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在此种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清单计价标准》删除了许多已经由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规范规定了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更应当熟悉整个工程造价法律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清单中的条文规定。例如,《清单计价标准》删除了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造价鉴定、合同价格调整中的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等规定,上述情形均由现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制,如果无专业法律人士辅助或管理人员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极易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受损。如果没有约定适用《清单计价标准》,也要善于寻求《清单计价标准》某些规定的精神实质,找到与之匹配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清单计价标准》第3.4.3条规定:“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可以看出,这些规定的背后有着相同的法理和逻辑。《清单计价标准》第3.3.10条规定:“……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调整。”显然,遇到该情形时,完全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总之,发承包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有专业人员把关,分析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等,从而更好地收集、保管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资料。此外,还应特别注意,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或者整个合同约定无效。届时就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争取到的“所谓维护自身的利益的条款或者合同”变成废纸一张,到头来只能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三、提高合同管理能力根据项目的具体特征、需求、施工条件等,选择合适的合同模式。应合理、依法预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有效地管理对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须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规制和调整。《清单计价标准》在相关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留了许多双方可以约定的空间,需要在具体操作中灵活把握。具体如以下条款:《清单计价标准》第3.3.2条规定:“清单工程量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计算标准以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发生偏差的,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调整。”《清单计价标准》第3.3.6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1.人工费用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约定……”《清单计价标准》第8.1.1条规定:“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工程数量应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或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鉴于以上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单计价标准》实施后,相关市场主体应建立完善与该标准相匹配的合同管理制度,结合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四、增强造价人员专业素养,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在工程管理实务中,一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技巧的运用,可能会涉及到经济、技术、法律等多学科知识。例如《清单计价标准》第9.7.6条规定:“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应判断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按以下方式计算索赔的工期:1.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2.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3.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好某一工期索赔问题,要求从业人员对网络计划所涉及或相关的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自由时差、总时差、逻辑关系以及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的调整、工期延误分析及计算等非常娴熟。同时,还需要结合合同关于索赔的约定、法律关于索赔的规定来具体操作,以确定工期索赔的有效性。综上,《民法典》出台后,我国法律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和清理,整个民法规范的体系性更强。《清单计价标准》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进行修订的。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清单计价标准》再无强制性条文,《13版清单计价规范》整体演变为一部推荐性标准。《清单计价标准》不再具备要求当事人强制遵守的效力,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私法自治。在私法自治的情况下,当事人更应清楚地了解法律的边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程领域从业人员在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的前提下,要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能力,并增强专业素养,成长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价格形式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17版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格形式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三种,其他价格形式包括定额计价、成本加酬金等。13版清单计价规范7.1.3条规定了,建设规模小,技术难度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纸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规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的履行出现的争议最多,发承包双方、造价审计部门、律师、裁判机构等对总价合同的理解也是认知不一。一旦出现总价合同的字眼,有的就认为不论出现什么情况,合同价格一律不得调整,导致总价合同的履行不能尊重合同约定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总价合同的本质内涵是合同范围是否清晰、固定(包括项目范围、工期、质量等)。在此,笔者对总价合同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一、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两种总价合同的规定与理解(一)以清单计价形成的总价合同,实质为单价合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而第8.2节规定的是单价合同的计量原则和方式。由此可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并不是完全按照总价合同执行,而是按照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量。第8.2.1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笔者认为,如果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形式上是总价合同,但是实质上还是单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为范围的总价合同,并没有形成清晰、固定的合同范围,从而让总价合同的本质无法体现,也就是说,当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工程合同价款。(二)以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1、对经过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的理解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8.3.2条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本条中关于总价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是施工图纸及预算是经审定批准,在没有工程量变更的情况下,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此处的“审定批准”,13版清单计价规范没有明确什么部门审定,也没明确审定标准是什么,合同履行中易发生争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3日修改,原建设部令第134号已废止)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审查合格”可以理解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的强制性审查。有观点认为,凡是经过审查程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即可作为总价合同的基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不得调整价格。但是,经过强制性审查批准审定的设计图纸,并不一定是最终的施工图纸。笔者对“审定批准”的理解是,建设单位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稿时,组织内部技术、经济、施工、专家对设计方案的设计深度、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等方面进行审查的工作。在设计单位对该审查意见修改完成后,方能进行该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审查。实务中,大多数建设单位内部组织专家对施工图审查流于形式或者根本就没有这个环节,导致施工过程中频繁变更。如果不是以最终版本的设计图纸(即竣工图)作为总价合同的范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确认的最新图纸施工,可以理解为工程变更,合同价款应当做出相应调整。笔者认为,既然经过施工图审查审定批准的设计图纸出现变更允许调整价款,那么未经施工图审查批准审定的图纸出现设计变更,也应当调整合同价款。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推进,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正式提出取消施工图审查。各地为了响应该政策的执行,已经有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取消了施工图强制审查的相关规定。在此政策影响下,笔者认为,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审定批准”也应予以取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关于总价合同的计量做出如下规定,8.3.1条,总价合同工程的计量应按以下规定计算:(1)除工程变更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不作调整。(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确定。由此可见,对总价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施工图纸需经过“审定批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总价合同的范围要求更灵活,只需关注是以哪一版本设计图纸编制的清单控制价,就以哪一版本图纸作为承包范围。如果实际施工图纸与编制清单控制价的图纸不一致,按照工程变更处理即可。2、对清单控制价错误的处理方式及责任认定13版清单计价规范要求除设计图纸需要审定批准,工程预算也要审定批准,工程预算审定批准需要哪个部门审定批准、批准哪些内容,如果经过审定批准的预算仍然有未被发现的重大误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发现如何处理,在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也都没有明确具体条款。当清单控制价的超规范误差在合同履行中由何方担责也存在争议。13版清单计价规范5.3投诉与处理,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查后,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当招标控制价的复查结论与原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上述内容是潜在投标人对清单控制价错误的救济路径,也是清单计价规范编制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有错必纠的客观态度。即使投标人没有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但是只要向招标人提出疑问或异议的,招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进行复核处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5.3异议和修正,5.3.1条,投标人经过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5.3.2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收到的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回复或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仍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5.3.3条,当最高投标限价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复查,其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超过一定幅度时,招标人应当做出说明。5.3.4条,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切实可行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错误的救济路径,潜在投标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有权对招标人的不当处理行为向监督部门反映,如果清单控制价确有错误,招标人应当做出说明并重新公布控制价。笔者认为,不论是13版清单计价规范还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都没有规定招标阶段潜在投标人有必须复核清单控制价的义务,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潜在投标人复核清单控制价,或者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疑问或异议,都应当由招标人对相应的清单控制价错误承担责任。总价合同中,招标人是否需要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缺、漏项承担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均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坦诚、客观地对清单控制价正确性履行各自义务,既要体现招投标活动程序公平,也要体现交易活动等价有偿的实质公平,招标人不得拒绝修改清单控制价的缺、漏引起的超规范误差,不得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招标人有复核、修改控制价的义务,如果招标人在招标阶段拒绝核对或(和)修改清单控制价,则不免除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负责的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3版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投标人对清单控制价错误提出异议。但是,招标文件如果载明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阶段不复核清单控制价,就认为清单控制价没有错误或者放弃复核权利的条款,则投标人就有复核并提出疑问或异议的义务或者是对没有复核清单控制价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投标人没有作出相应复核工作或者发现清单控制价有错故意不提答疑,可以视同没有严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该响应行为是否实施在评标阶段无法体现,但投标人应该对不响应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中标后无权要求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错误承担责任。笔者建议:(1)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需要结合招标文件(包含施工图纸)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指定阶段予以复核,对超出规范误差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等事项要及时提出疑问或异议,由招标人组织清单控制价的编制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超出规范误差范围的,应予调整清单控制价并延长投标截止日期。(2)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组织造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结合招标文件(包含施工图纸)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复核,对项目特征有误、工程量误差、组价不合理、措施方案不完整等事项,要及时提异议,如果招标人拒绝核对或(和)修改清单控制价,投标人又不愿放弃投标的情况下,应保存招标文件(包含施工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异议内容、工程量计算复核底稿等相关资料,作为后期商务谈判时的证据使用。二、总价合同调整工程价款的几种适用情形总价合同是发包人为了及早框定项目投资、减少项目投资风险、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的一种合同形式。与合同总价形成对价基础的项目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设计图纸等因素都要与合同签订时的条件完全一致,方能按照总价合同履行。事实上,总价合同是否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受诸多条件限制,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化,都应当理解为合同变更,工程价款也应随之变化。实务中总价合同在结算时与合同签约时总价不变的情形几乎很少。(一)关于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的工程价款调整17版施工合同12.2条关于总价合同的描述,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本条款表达的是,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原则上参照合同通用条款和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比如,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参照11.1条采用价格指数法、造价信息法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进行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如下原则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先行协商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二)关于工程变更的工程价款调整17版施工合同第10.1条关于变更的范围约定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本条款表达的是,变更事项有项目范围变更、质量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期和施工次序变更四类。无论哪种变更情形的出现,都改变了原总价合同的对价基础。17版施工合同规定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由于变更事项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根据合同的可预见规则,超出发承包双方预见能力的约定应当认为约定不明或者未约定。对于变更的约定,可在合同中约定变更后的计价方法,而不能直接约定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金额或者变更后不予调整造价等确定内容。(三)关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工程价款调整17版施工合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地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本条款表达的是,工程量误差调整的三种情况:工程量有缺漏项、工程量偏差超出合同约定、违反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原则可以调整。但是要看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所有潜在投标人在规定阶段对清单控制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复核,并提出答疑。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作出相应要求,且合同专用条款也没有约定,或者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答疑拒绝核对或(和)调整清单控制价,则应根据上述条款和计价规范4.1.2条等条款予以调整。如果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投标人应当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提出疑问或异议,否则投标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阶段对清单控制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复核及提出异议或者是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不作调整,则不能调整合同价款。
- 招标失败原因分析及对策,不管你是招标还是投标都看一下
- 招标失败率偏高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国有企业采购人员。本文系统分析了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失败的主要表现及原因,提出了应对建议,为提高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成功率,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与质量,防范招标采购风险,助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招标采购已成为国有企业公开采购的主要方式,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阳光公开、净化采购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次招标失败率较高的问题成为困扰国有企业采购人的焦点问题。据某中央企业统计,2019年该集团完成的物资采购招标项目超过万个,首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就超过了三分之一,一次招标成功率不足70%。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招标失败后需重新招标,不但延长了采购周期,影响到物资供应,甚至影响到工程项目建设进程,还大幅增加了采购成本,加大了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工作负荷。因此,降低招标失败比例,提高采购效率是国有企业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一、招标失败的主要表现招标失败主要表现为流标和废标。通过对某中央企业1732个招标失败项目的研究分析,发现招标失败的主要类型有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全部否决投标、招标文件错误、招标人撤项五大类。其中,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有1030项,占59.5%;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有587项,占33.9%;全部否决投标的有63项,占3.6%。可见,相应投标人不足或有效投标人不足成为招标失败的主要原因,总计占了93.4%(见表1)。二、招标失败的原因分析(一)潜在投标人响应不足1.资格条件设置不科学一是需求研究不足。部分单位需求管理基础薄弱,标准化程度低,资格条件设置标准和要求不规范,设置的条件使潜在投标人无法响应。特别是在新业态领域出现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无法精准提出招标条件。二是市场研究不足。对市场供给态势研究不透彻,对市场上潜在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不了解,为规避招标风险,人为抬高投标门槛,符合条件的投标商数量有限。三是倾向性设置条件。一方面,由于需求部门技术知识局限,对某些设备技术要求与使用情况不了解,仅能“抄作业”,抄袭现有设备性能参数编制招标文件,造成条件设置具有指向性。另一方面,也存在人为操控情形,故意瞄准某些特定供应商设置条件,量身定做,有意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2.信息披露不充分一是招标信息披露渠道不足。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法定平台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但全国每天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招标信息量非常大,更新速度也很快,潜在投标人较难从平台上过滤并获得有效招标信息。有人做过调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第一渠道是个人沟通渠道,第二是招标人内部网站,公共服务平台仅排第三位。二是信息披露不规范。一些招标公告信息过于简单,信息不全,在平台上能够直接获得的内容极其有限。不少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标书后才发现标书的描述模糊,或者技术、商务、价格条款过于苛刻,相应投标难度大,直接投标成本和机会成本较高,就不予响应或放弃投标。三是披露时间不充分。国家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售卖时间不少于5天,这是含节假日的,给人为操控招标信息响应范围带来了空间。3.个别物资不适宜招标一些企业扩大和滥用了《招标投标法》,逢买必招,关注流程忽略结果,严重削弱了采购效能。有些物资本身就有专用性、特殊性,潜在的供应商非常少,但一些企业不计条件“硬招标”,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招标信息及时披露,能够响应的供应商也寥寥无几,招标失败的概率非常大。如一些大型关键设备、专利设备、首台套设备等,由于技术特殊性,往往经过二次公开招标后,相应的投标人依旧不足三家,造成流标。又如部分原主机设备配套的备品备件,因其技术特殊性及功能匹配性,无代替品,并不具备招标条件。部分概算金额较小、市场竞争较激烈的物资,潜在投标人考虑到投标成本过高,不愿意响应投标。4.潜在投标人意愿不足首先,供应商无利可图放弃投标。“无利可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招标项目概算不足,最高限价设置偏低,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二是过分强调低价中标,挫伤供应商应标积极性。第二种情形中,一是部分项目评标办法选用不当,过分强调低价优先,力拼价格,供应商感到无利可图,应标不积极。二是选择了综合评标法的部分项目,技术评分设置不合理,劣币驱逐良币,那些品牌好、技术优势明显的供应商由于成本偏高,没有价格优势难以中标,为了保护价格,即使已经购买了标书也放弃投标。其次,受经济景气周期的影响。如当前我国进入了石油化工装置建设高峰期,特别是民营石化装置建设异军突起,石化装备需求旺盛,许多制造商产能饱满,无余力应标。再次,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程序繁琐,投标成本较高,一定程度降低了潜在投标人响应投标的积极性。(二)投标响应不符合要求1.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一是否决项滥设。笔者曾观摩过一个项目评标,该招标项目设置了七十多项否决项,有将近十家供应商投标,但在评标过程中,否决项尚未评审过半,就把投标文件全部否决了,而这些投标人都是有长期良好合作记录的供应商,资质、实力完全能满足企业要求,因否决项设置过滥而被否决非常可惜。二是条件苛刻。有些项目业绩要求过高、交货期过短、付款方式过于苛刻,造成大量投标人无法通过资格审查。三是实质性条款不严谨。表现为实质性条款表述不清、内容含糊,内容错漏、要求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等,造成在评标现场引发歧义,评标无法顺利进行,导致流标。2.投标人应标能力不足一些投标单位不经常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没有专业的标书编写人员,标书编写能力薄弱。编制投标文件时不严谨、不规范,出现失误。加之其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对招标采购方式不适应,招标文件阅读不够仔细,对招标文件理解发生偏差,尤其是没有对实质性条款进行逐一响应,特别是实行电子招标的,对平台操作不够熟练,造成投标过程中出现失误,最终标书被否决。3.评标专家不专业不作为一是错评漏评。由于评委专业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对投标文件判断失误,错误否决投标。二是不作为。个别评委鉴于自身专业水平不足,担心评标结果引发争议,未能尽责,人为“抠字眼”废标。三是缺乏灵活变化。评标时对个别弹性条款执行过于刚性化,如低于成本投标判断问题,现场评标异常处理问题等,不同单位、不同评委执行尺度不一。四是倾向性评标。评委个人有倾向性,对不是自己偏爱的投标人,想方设法挑毛病否决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而流标。(三)其他原因1.招标项目变更一是设计前期论证不充分,困难预计不足,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招标人需要重新制作标书文件;二是招标项目取消,招标人不再需要招标。2.规避独家采购独家采购是国企内查外审的重点,一些原本真正需要实施独家采购的项目,实施部门担心审计、巡查麻烦,往往不愿意走独家采购流程,机械地实施两次公开招标流程,招标失败后转询比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3.人为干预招标个别单位或人员事先设定了特定中标单位,在评标定标过程中,人为干预评标定标,引导评委偏向特定企业,导致招标失败。三、降低招标失败率的对策(一)加强供需管理一是要加强需求侧管理。招标企业要理清自身的需求特点,精确描述需求。加强标准化采购管理体系建设,从设计端发力,推进物资采购技术标准化,特别是要推进关键重要设备、大宗通用物资的采购标准化,解决标准不一致、需求不统一,通用性、互换性差等问题,统一各类物资的关键技术要求。二是要加强供给侧研究。建立市场分析研究机制,跟踪市场上各类物资的技术发展态势、供给态势,厘清可满足自身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分布特点,依据能力水平对供应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科学界定“劣币”“良币”。对关键技术要求物资,有条件的应在招标前广泛与潜在供应商开展技术交流。三是做好供需有效匹配。根据自身需求特点以及市场供给情况,调整需求定位,科学做好技术、资源、成本与供给的平衡,合理设置招标技术条件、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评标办法,形成有效竞争,确保顺利完成招标。(二)加强招标文件管理强化国家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的应用,减少和限制个人自由裁量权。依法合规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与技术条件,杜绝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条件,敞开竞争大门,吸引广大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决条款的编写应当公平、公正,保证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要注重条款的客观性、科学性,确保条款可判断、能操作。否决条款在招标文件中要集中、突出体现,避免过于分散而被投标人忽视。在签字盖章、资质文件等资料审核方面不宜苛刻,减少不必要的否决投标。慎用产品业绩、注册资金作为否决条款,提高招标成功率。(三)加强招标过程管理一是严把招标方案审核,确保招标信息准确、完整、清晰、科学、合规,便于潜在投标人及时作出投标响应。二是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充分利用个人沟通渠道、企业自建平台、国家平台广泛发布招标信息,特别是要重点邀请事先完成技术交流、合作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合理设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尽量避开节假日,如不能错开,应适当延长公示时间,为潜在投标人预留合理的响应周期。三是加强资格预审。建立供应商集中资格预审制度,提前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防止不良供应商的投机行为,保证合格投标人的数量,降低劣质供应商中标风险。如果发现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则要及时调整策略,适当降低“门槛”,对招标文件进行合理调整,以减少废标流标,提高招标成功率。四是做好澄清答疑。对技术复杂或者首次招标的重要项目,招标人应开展标前澄清,避免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理解偏差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建议推进招标前公开集中技术交流,广泛与潜在供应商进行沟通对接,为完善招标文件打好基础。(四)持续优化采购方式一是坚守依法合规采购底线不动摇。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坚决实施招标采购。要科学选用评标方法,对于那些市场供应充足、技术成熟、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物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充分激活竞争,降低采购成本。对于市场供应紧张、技术复杂、型号特殊的物资,选取综合评标法,以确保采购物资的性能价格比最优,全生命周期总成本最低。二是科学选用灵活多变的采购方式。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物资,不宜强制实施招标采购,要根据物资特性、市场态势、需求特点,灵活采用战略采购、联合采购、竞价采购、招标采购等多种采购方式,特别是对长期消耗性的生产物资宜实施战略采购,与优质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共赢关系,激活供应链活力,提高采购效率和效能。(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标失败现象,要建立招标异常分析机制,深入剖析招标失败原因,理清责任,因应施策(见表2)。招标失败原因非常复杂,往往人为影响因素较多,对人为主观因素导致的要严肃查处,坚决追责。要建立日常监督考核机制,严格监管招标条件设置,特别是要加强倾向性、歧视性条款设置的监控,尤其是对借招标采购名义行指定采购之实的情况,要实行专项治理。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招标方案集中会审机制,组织各利益相关方联合审查招标方案,在源头上提高招标方案质量。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监督评标专家依法履职评标。要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招标失败原因公开公示的力度,推动招标采购依法合规和高质量发展。四、结语招标采购是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国有企业是招标采购的主要实践者。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现阳光采购,兼顾效率与公平,依法合规实施招标是国有企业践行依法治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招标采购对国有企业的生产建设效率效益具有重要影响,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需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提升。
- 竣工结算已不再是从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时候了
-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制度的完善,现在的竣工结算已不再是从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时候了,工程造价已经变得非常透明,同时对竣工结算审计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多次审查也是常有的情况,因此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我们除了注意工程结算金额外,更要注意程序的合规性,避免不符合相关规定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工作发生。建筑工程结算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其涉及的专业知识广,涉及的结算内容多,对人员的要求也极高。这首先体现在对编制者的施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上,结算计划的编制者要有丰富的工程经验以及专业的施工知识,了解掌握施工的定额和规范,熟悉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还需要掌握定额子项目的组成内容,费用定额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等。编制者只有掌握了以上的信息,才能保证竣工结算编制的质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熟悉合同文件条款要做好竣工结算前期的准备工作,首先要熟悉总承包施工合同,并根据合同的计价内容划分专业,这样做的目的是更清晰地知道各专业收入情况,并为后期各专业的成本核算打下基础。其次分析合同中有关费用项目的计取依据,比如总承包合同中对因业主原因所耽误工期的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要如何计算,政策性停工总承包单位会得到哪些补偿等,这些都是我们编制竣工结算的依据。熟悉合同后我们要深入到施工现场,积极了解和把握施工的全过程,保证现场资料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现场可变因素跟踪取得相关业主的确认资料积极对现场的可变因素进行及时跟踪。很多建设单位管理不规范,出现设计变更手续不够齐全、书面资料迟迟不能确认;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现场签证办理不及时;施工图纸没有审核就施工并未及时办理签证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因此在竣工结算前造价人员应与工程技术部门了解现场情况并取得业主确认过的相关资料,以备编制竣工结算使用。在这里需要着重说明一下因现场施工索赔情况在所难免,有些是因为业主指挥失误,更多是因为地方政府临时要求停工等情况发生索赔,且大部分索赔情况的发生总承包单位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业主确认,这为竣工结算编制索赔金额造成了很大的难题,但即使我们没能在第一时间拿到相关索赔依据,我们也能与现场施工人员确认索赔情况,尽可能还原事实并写出相关说明,办理竣工结算时积极与业主交涉。熟悉清单计价规范注意材料物价波动注意材料物价波动带来的影响。近些年随着建筑行业的市场起伏,建筑材料的物价波动对竣工结算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在熟悉总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掘因物价波动可变更合同价款的项目或者说可增加的结算金额有多少。一般合同模式大部分为单价合同,计价原则为清单计价,因此我们首先要熟悉清单内容及清单计价规范,在这里不得不提的是清单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定额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我们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正确计算工程量,从而避免因为计价原则导致工程量出入较大的情况发生。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同的暂估项及暂估价是我们施工过程中需要与建设单位沟通协调的部分,因为大部分暂估价需要施工过程中与业主重新确定价格,因此在编制竣工结算前,我们应与业主确定暂估价内材料设备如何计取费用。当然竣工结算资料远不止以上内容,在这里我们仅对比较重要且比较普遍的资料进行简述。做好工程量计算注意统计计量工程量计算是预结算工作中最繁琐耗时的环节。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量计算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施工过程的工作文件为依据,并确保手续齐全。施工单位要搜集好所有的变更通知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停开工通知单等工程资料,涉及到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项目的调整都要经建设方代表签字并留存待查。工程量的计算,应注意统计口径一致与计量单位一致。施工图列出的工程项目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相应工程项目相匹配。工程量计算除了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外,也必须熟悉计量规则中每个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工程量计算完成后紧接着就是套用定额子目,在套用预算单价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工程项目名称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一致、单价子目内容是否与设计相符、定额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审核定额单价的套用是否准确。编制完预算单价后调整各项取费,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严格执行,当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依据施工变更做好量差调整工程量的量差是指原施工图预算所列分项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不符而发生的差异。这是编制竣工结算资料的主要部分,这部分量差主要由以下四方面原因造成。一是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后,由于某种原因,设计单位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二是施工企业提出的设计变更中下面这种情况比较多见,由于施工方面的原因,如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某种材料缺货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等,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三是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根据自身的意向和资金筹措到位的情况,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或改变某些施工方法。经与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协商后,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四是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此种情况是因为发现有设计错误或不足之处,经设计单位同意提出设计变更。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方面较为广泛。若要做好工程竣工结算这项工作,需要施工单位不断加强自我规范管理,提高自身的造价管理水平,扎实做好工程施工阶段的每一项工作,从而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水平和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能力。
- 关于“总价合同”在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中的解释
- 总价合同:指发承包双方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以及发包时的设计文件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总价并在合同中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对总价进行调整、确认的建设工程合同。长期以来,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有的习惯将工程计价的合同方式归纳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这一划分在实践中带来了问题:一是固定价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第二采用“固定”字眼的价格合同,容易使人产生价格绝对固定,不能调整的错觉,无形中带来了一些无谓的合同争议。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实际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内外成熟的合同文件,都是根据承包范围来分摊计价风险,合同价格是固定还是可调整都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而不是不管合同的具体约定就对合同下一个固定或可调的结论。可见,准确地把握工程合同涉及工程价款的具体约定,是做好工程计价的前提。总价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1、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当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超过约定范围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时,即为固定总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化的风险,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遵循以下原则:①、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进行调整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最终工程量,即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②、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等)调整确定合同价款,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2、以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图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除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3、以发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除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来说,如采用EPC方式,除发包人要求有变更外,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往往施工条件多变,因此采用总价合同通常也对于一些事前无法把握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如土石方(工程量与土石类别均存在较大变量)工程可以单列作为单价项目,以便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及其价款。总价合同适用于以发包人要求、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发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 本文从多年的工程造价审计实务案例中,发现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工程签证、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之间常有不一致现象,笔者从结算条款不一致的表现、案例、原因、风险、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结算条款不一致的表现在审计中经常发现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工程签证与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现象,容易造成承发包双方出现一些价款结算纠纷,审计介入往往也难以处理,有时可能引发诉讼。一般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是: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签证,可以相应调整工程量。若调增或调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则保持合同单价不变;若调增或调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则单价可参照合同单价确定;若调增或调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其单价可参照有关定额、参照人工单价及取费和材料市场价格由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单价。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而有的招标项目,签订施工合同结算条款却是依据定额按实结算,有的补充协议结算条款为变更或增加项目依据定额按实结算,有的签证甚至否定了投标时的人工单价、费率,或直接签好金额多少。总之这些结算条款明显与前期招标时投标承诺的结算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结算条款不一致的案例某酒店装修工程,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因建设方要求部分材料需要提高档次,中标单位迟迟不愿按原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综合单价签订施工合同,建设方认为仅仅是装饰材料档次提高,施工工艺类似,人工、机械价格及取费还应参照投标单价结算,而中标单位借口方案变更施工难度增大,要求签订按实结算合同,完全推翻原投标报价中的人、材、机、管理费和利润等标淮。最终,建设方因上面领导要求工期紧,妥协于中标单位签订了与投标报价完全不一致的“按实结算”合同。三。结算条款不一致的原因有的项目在招投标时,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常手段,恶意竞争,投标单价偏低,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格中标,中标后寻找各种理由,或因招标图纸方案不好材料档次较低,或因图纸不完善不够深化,无法施工等为借口,说服建设单位进行变更,建设单位一旦同意变更方案后,施工中提出新的施工工艺与招标方案或工程量清单描述要求完全不一致,施工难度比招标时大很多,要求重新签订合同结算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如按实结算,增加人工单价等,推翻投标单价。四、结算条款不一致的风险招投标文件结算条款是公开的,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是公平公正平等的,招标后如果改变结算口径,对未中标人是不公平的,可能会引起未中标人投诉招标人。同时造成后期无法审计,打起官司可能导致多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另外,施工单位为了签订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会千方百计行贿腐蚀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导致某些抵御不住诱惑的人员腐败犯罪遭受牢狱之灾。五、结算条款不一致的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对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工程签证与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不一致,可分为几种,第一种情况是原招标范围以内项目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结算条款;第二种情况是招标范围之外项目与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不一致。对于第一种情况,笔者建议审计人员先按招标文件审计出结果,再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工程签证结算条款审计出结果。将两种不同审计结果进行比较,找出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大于招投标文件审计结果的数额,发现如果不按招标文件结算条款进行结算,多支付工程款将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甚至可能是渎职犯法这个利害关系告知建设单位,建议建设单位尽快与施工单位就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签证与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不一致问题进行商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41369号)第五章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对于招标范围以内项目个别项目工艺变更较大,需要重新套用定额时,人、材、机单价及含量、管理费、利润、取费等应参照投标定额子目同比例口径计算。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不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进行计算,因为这是招标范围之外项目,所有风险已超出原投标文件范围,中标人可以不再承担原投标文件约定风险,笔者建议如果项目涉及金额过大达到招标要求,可以重新组织招投标进行发包,如果项目涉及金额不太大,为了减少施工期间多个施工队伍施工矛盾,也可以和原中标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按当时施工期间现行定额和有关造价文件计算后按一定幅度让利进行结算价款。同时笔者还想提醒所有建设单位管理者,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应将招标方案,施工图纸深化细化到位;工程量清单数量、项目特征编制准确,杜绝或减少施工期间的变更或矛盾纠纷,不给中标单位留下任何需要变更投标承诺报价的借口。
- 发改委回应: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这样界定
- 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对有关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和回复。我们整理了全文,供相关从业者参考。文末附上相关文件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留言选登汇总Q1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您好,《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答复单位:法规司Q2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您好,《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您所咨询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答复单位:法规司Q3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请问:必须招标的条件中,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是否包含400万元人民币?还是必须大于400万元人民币?您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人民币。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答复单位:价格司Q4工程总承包招标咨询按照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您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答复单位:法规司有关答复全文一、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咨询内容:1.“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如何理解,这种“能够”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能够”?2.以发展集团为例,旗下有建筑子公司,若发展集团自筹自建项目可否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旗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修建?若不行,从一般常识和道理来看,自己家的事情不能叫自己人做,确实无法理解,难以接受。答复: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是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二、关于公开招标有关问题咨询的答复1、若干个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在一起只进行一次招标?2、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非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非招标代理)进行招标?答复:问题一:现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您提到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了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招标,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二:项目业主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作为招标人,如代建制、集中招标。三、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能否通过第三方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答复答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时,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四、关于自行招标备案制项目应该向哪个部门备案的答复《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审批和核准项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条已明确规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请问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制项目如采取自行招标形式的,具体应向哪个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答复: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项目不需要核准招标方案,因此,也不需要到项目备案部门进行自行招标的备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项目自行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五、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六、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的答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平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七、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号发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执行。八、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九、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十、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现在我们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体都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也不收费,我们就有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十一、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十二、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针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项目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请问:1、招标人是仅指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还同时包括管理该建设单的地方政府?2、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答复: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问题二: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十三、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问题如下: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烦请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2.若需要将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3.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建议:作为国企采购,希望在招投标的公示方面做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也一直都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公示,但有一些条款规定的公示内容太过笼统,公示少了又怕影响投标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公示多了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业秘密。所以希望能够明确哪些资料(具体列明)是必须公示的,并举出相应的例子(比如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这样更有利于公示的规范化。答复: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十四、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八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文理解。该条文“设计图纸”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答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十五、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企业都可以做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所有企业也都可以做二三类医械?如果是这样,那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还有什么意义?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该文件的出台并非意味着没有医疗经营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生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十六、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咨询的答复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对于绿化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都采用经营范围内含“园林绿化”,对投标人进行要求。727号文要求不能进行要求。那对于绿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如何对投标人进行要求。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十七、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条款中“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指的是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十八、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可以帮助明确如何理解?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呀?举个例子,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此时这个150万元是否就是理解为合同估算价?那换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若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那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请有关领导帮助明确,谢谢!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十九、关于对16号令及770号文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咨询的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1)16号令第二条中第二项中规定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2)770号文中“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如何理解?是否指国有企业依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形?例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60%,外资企业出资40%,虽然该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该项目仍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答复: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到您的例子中,该项目中国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二十、关于对工程总承包如何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相关阅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10月19日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发改委回应: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这样界定
- 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对有关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和回复。我们整理了全文,供相关从业者参考。文末附上相关文件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留言选登汇总Q1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您好,《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答复单位:法规司Q2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您好,《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您所咨询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答复单位:法规司Q3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请问:必须招标的条件中,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是否包含400万元人民币?还是必须大于400万元人民币?您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人民币。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答复单位:价格司Q4工程总承包招标咨询按照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您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答复单位:法规司有关答复全文一、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咨询内容:1.“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如何理解,这种“能够”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能够”?2.以发展集团为例,旗下有建筑子公司,若发展集团自筹自建项目可否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旗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修建?若不行,从一般常识和道理来看,自己家的事情不能叫自己人做,确实无法理解,难以接受。答复: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是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二、关于公开招标有关问题咨询的答复1、若干个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在一起只进行一次招标?2、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非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非招标代理)进行招标?答复:问题一:现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您提到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了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招标,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二:项目业主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作为招标人,如代建制、集中招标。三、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能否通过第三方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答复答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时,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四、关于自行招标备案制项目应该向哪个部门备案的答复《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审批和核准项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条已明确规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请问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制项目如采取自行招标形式的,具体应向哪个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答复: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项目不需要核准招标方案,因此,也不需要到项目备案部门进行自行招标的备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项目自行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五、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六、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的答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平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七、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号发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执行。八、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九、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十、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现在我们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体都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也不收费,我们就有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十一、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十二、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针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项目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请问:1、招标人是仅指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还同时包括管理该建设单的地方政府?2、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答复: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问题二: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十三、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问题如下: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烦请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2.若需要将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3.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建议:作为国企采购,希望在招投标的公示方面做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也一直都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公示,但有一些条款规定的公示内容太过笼统,公示少了又怕影响投标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公示多了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业秘密。所以希望能够明确哪些资料(具体列明)是必须公示的,并举出相应的例子(比如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这样更有利于公示的规范化。答复: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十四、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八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文理解。该条文“设计图纸”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答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十五、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企业都可以做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所有企业也都可以做二三类医械?如果是这样,那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还有什么意义?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该文件的出台并非意味着没有医疗经营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生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十六、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咨询的答复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对于绿化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都采用经营范围内含“园林绿化”,对投标人进行要求。727号文要求不能进行要求。那对于绿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如何对投标人进行要求。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十七、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条款中“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指的是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十八、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可以帮助明确如何理解?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呀?举个例子,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此时这个150万元是否就是理解为合同估算价?那换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若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那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请有关领导帮助明确,谢谢!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十九、关于对16号令及770号文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咨询的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1)16号令第二条中第二项中规定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2)770号文中“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如何理解?是否指国有企业依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形?例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60%,外资企业出资40%,虽然该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该项目仍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答复: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到您的例子中,该项目中国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二十、关于对工程总承包如何确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咨询的答复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相关阅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10月19日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关于“总价合同”在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中的解释
- 总价合同:指发承包双方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以及发包时的设计文件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总价并在合同中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对总价进行调整、确认的建设工程合同。长期以来,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有的习惯将工程计价的合同方式归纳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这一划分在实践中带来了问题:一是固定价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第二采用“固定”字眼的价格合同,容易使人产生价格绝对固定,不能调整的错觉,无形中带来了一些无谓的合同争议。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实际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内外成熟的合同文件,都是根据承包范围来分摊计价风险,合同价格是固定还是可调整都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而不是不管合同的具体约定就对合同下一个固定或可调的结论。可见,准确地把握工程合同涉及工程价款的具体约定,是做好工程计价的前提。总价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1、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当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超过约定范围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时,即为固定总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化的风险,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遵循以下原则:①、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进行调整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最终工程量,即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②、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等)调整确定合同价款,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2、以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图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除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3、以发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除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来说,如采用EPC方式,除发包人要求有变更外,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往往施工条件多变,因此采用总价合同通常也对于一些事前无法把握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如土石方(工程量与土石类别均存在较大变量)工程可以单列作为单价项目,以便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及其价款。总价合同适用于以发包人要求、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发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工程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区别
-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结算,社会中介机构的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的结算审计,究竟有什么区别,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长期困扰建筑界和审计界相关人士。本文从九个方面,系统地回答了相关问题,旨在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审计机关的职能转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发出后,在建筑业界和审计界均反响较大。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长期以来,基层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委托,替建设单位对结算进行审核把关,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改革的要求是市场能完成的事情由市场去完成,经过近十几年的市场培育,目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已相当成熟,住建部相关规章也要求工程结算审核由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完成。国家审计机关从结算审核的工作中退出,转而从事其职能范围内的投资审计工作,这是“放管服”改革的客观需要,势在必行。那么,在职能转变后,造价机构结算审核和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别。一、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工作性质不同工程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的审查核对在不同的规范中,叫法不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分别使用“结算审查”“结算复核”和“结算审核”这三个词语。虽然叫法不同,但基本工作相同,本文统称为结算审核。结算审计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此条款提炼出结算审计的概念为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所以,结算审核,是指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的审核,属建设管理活动。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属行政监督。这就是两者性质上的差别。二、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工作目的不同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可见,结算审核的目的是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结算审计的目的是督促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好结算管理职责,促进结算管理中找出问题,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三、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基本理论的前提不同结算审核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机构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这种审核的基本前提假设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合同双方关系,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价款是不存在争议的。也就是说结算审核的重点是依据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查错漏,不涉及舞弊问题。结算审计是对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其基本前提假设是发包人可能存在不按照合同、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的情况,可能存在舞弊现象。也就是说,结算审计不仅要查错漏,更重要的是监督建设单位规范管理和揭露舞弊现象。因为基本假设不同,涉及到相同的问题就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比如某一项签证价格,发包人、施工方均已签字确认,那么结算审核时,便不会有异议。而结算审计时,审计单位对于可能存在舞弊的签证,是审计的重点。四、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依据不同结算审核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也就是说,上述材料是支撑结算审查结论的基础。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工程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也就是说,工程结算价形成过程中的资料,包括合同、招标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等,这些资料本身及其形成过程,均是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等,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五、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范围不同结算审核的范围,相关的法规和规范略有不同,但大致相同,即是从招标文件开始开始至施工单位上报竣工结算这个期间范围,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合同调整、签证、变更等。结算审计的范围笔者未见相关资料,但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可以理解为结算审计就是对工程结算价款形成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应包括发包前的预算、招投标方式、合同价款、实施中的调整、签证、变更、施工单位上报结算以及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结算。结算审计的范围比结算审查的范围更宽更广。六、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实施方法不同按照结算审核的相关规范,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造价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应据实进行调整。对双方审核过程中需进一步确认或有争议事项,可通过相关各方专业会商会议协商解决,最终的审核结论经几方共同签认。结算审计则是按照审计的方法,根据风险导向原则,进行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评估重要性水平,采取科学抽样的方法对工程结算进行抽查,从不同的途径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结算审计与结算审查的方法有本质的不同。七、支撑结论的证明材料不同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或造价机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的审核,支撑结算结论的主要材料是结算形成过程中的工程资料,双方签认的材料是结算审核最直接、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支撑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往往不是双方签认的材料。比如某材料暂估价的定价,审计单位如果对经双方确认的定价有怀疑,可能会采取到采购厂家查询、询问相关采购人、延伸审计施工单位等方法,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用来确定该定价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高估冒算。八、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结果的运用不同如前所述,因为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目的不同,那么结果的运用也不相同,结算审核结果是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结算审计结果是督促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结算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九、结算审查与结算审计完成时间不同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间根据结算金额的大小,审查时间为20~60天。而结算审计则需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项目计划编制、计划报批、项目实施、复核、法规审理、审计报告征求等法定程序,强调时间服从质量,一般结算审计时间较长。分析了结算审核与结算审计的不同,目的是什么呢,笔者主要还是想解答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解答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已经对结算进行审核,审计部门还可不可以再做结算审计的问题。根据上述分析,审计部门是可以审计的,这是《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是审计部门的法定监督职责。二是解答为什么造价机构的审核结果与国家机关审计的结果不一致的问题。这个问题困扰好多人,尤其是施工单位不理解,正是因为存在上述的不同,致使结果也是不同的。三是解答为什么不能以造价机构审核结果直接作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问题。排除造价机构人为因素外,因为上述的不同,所以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四是解答为什么结算审计时间比结算审核时间长的问题。这是因为结算审计法定程序多,工作内容多,没有结算审查灵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工程结算审核作为市场活动,由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去完成,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国家审计机关作为监督部门,应该按照新时代对审计工作“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以达到更好地监督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十、结语分析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结算审计的区别,目的是让社会中介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使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建筑市场发展更加健康。
- 造价人应该如何看待工程造价行业?
- 最近由于新政策出台,大家问我最多的问题就是,造价行业到底还行不行?作为一个接触造价几年,费好大劲考了一级造价师,立志一心想成为一名优秀的造价工程师的我来说,很难说出造价行业整体是下行趋势这句话,但是不能自欺欺人,从目前相关政策以及未来的造价行业发展来看,造价行业就是下行的,整体行业情况与几年前不能同日而语。新手想要入行的难度剧增!大家都知道,如果新手要想进入造价行业,最好的工作环境就是去咨询公司,因为咨询公司有大量短平快的工作,可以大量的提高你的业务量和业务水平。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可以说,只要新手进入咨询公司用心做个几年,不敢说你一定是大牛造价师,起码合格的造价员是当之无愧的。但是随着新政策的改革,作为新手想进入造价咨询公司是难上加难!因为和你竞争的不再是其他的新手和应届生,而是人证合一的有能力的成手造价师!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造价师资质的取消,直接导致了造价师证书的动荡。但是作为一个成熟的咨询公司,还是需要造价师证书来提高企业实力,人证合一的有能力的工作者成了咨询企业第一招揽的目标,因为这样,公司即满足证书要求,又能有人干活,人证合一又不担挂证的风险,咨询企业何乐而不为!这样就导致了没证书有能力的人,竞争难度的增加,侧面导致收入的下降。但如果降低自己的薪资要求,工作还是可以有的。但是对那些完全没有工作能力的朋友,想要从事造价行业,进入咨询企业那就是难上加难,因为企业不养闲人!所以我说,新政策的诞生,对造价底层人员,是一个很大的打击!新手入行形势加剧,熟手无证待遇降低,人证合一补贴下降,对底层造价人是一个多方面的利空!之前,新手造价人可以通过考下一级造价师来找到一个不错的工作,公司也会因为你有造价师而破格录取你这个没有经验的“闲人”,但是现在,不存在了,新手造价人想通过证书找工作几乎是小概率事件了!所以说这也无形当中增加了新手入行的难度。还有一点就是新手即使进入了造价行业,其实想发展也不太容易。造价虽然不是高端行业,但是也是一门技术,对于新手来说门槛比较高。算量组价,这些东西对于新手来说想要学会都要付出很多,而且造价这个行业是终身学习的行业,其实是比较累的,性价比不是很高。
- 分析工程造价时应该考虑的敏感性因素
- 项目投标的时候就要对造价敏感性因素进行分析,在投标策划、现场考察和项目实施的时候,要作为重点进行重点安排。以下列举几点,供大家参考。01、大宗地材的考虑在铁路、公路、围海造陆等项目中,地材的工程量比较大,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般石材料需求量较大时,一般要考虑石场自营或联合开采的方式,一个是可控,二是可以抑制材料价格上涨。在粤港澳大湾区系列项目中,需要大量的海砂资源,海砂是稀缺资源,如何确定海砂的来源和方式是准确计算造价和项目实施的重点。国内A集团与菲律宾B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就砂矿的供应、运输和储备确立合作机制,菲律宾B集团向国内A集团提供2亿立方砂矿,保障大湾区的地建设项目拥有长期稳定的砂源供应,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在投标阶段和项目前期,大宗地材要做详细的考察,必要的情况下,对石场、砂场要尽快锁定,是否购买、租赁石(砂)场或者联合开发要提前进行决策,不但影响是不是能够中标,更为项目中标后快速、低成本运作提供必要的条件。02、国际工程中的人工费在国际工程中,要尽量使用当地的管理人员和劳力人员,当地员工的工资水平很低,如果采用较多的国内人员,成本就会增加很多,在非洲,一名国内人员的工资和5~8名当地人员的工资差不多,所以在国际工程中,国内人员工资对成本来说,是比较敏感的因素之一。03、机械费的比较铁路、公路项目的机械费占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机械设备的数量和来源,机械设备的折旧、燃油、维修费用,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等都是对造价成本较敏感的因素。特别是计提完折旧还在用的机械设备,是否按正常折旧计入报价需要进行决策,设备是购置还是租赁需要经过比较后进行决策。04、项目管理费项目比较小的话,项目管理费就是比较敏感的因素了,特别是大型的总承包公司,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一个都不能少,管理人员工资又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住宿、交通都是“豪华版”,这样管理费就很占到很高的比例,很难拿到项目。05、主要分项的方案在分析项目的成本造价组成过程中,对造价影响大的分项要进行重点分析。有一些市政项目,基坑支护的成本占到项目总成本的30%,在投标阶段对基坑支护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期安排等进行了多方案的比选,最后选用了地连墙支护方案,技术成熟、成本较低、工期较短,对混凝土主体施工干扰最小。06、“附属”的机电、管网机电、管网一般是土建项目的附属,占比较小,有时候容易忽略,但有的项目中机电、管网的造价能占到整个项目造价的30%或者更多,这时候就要引起高度重视,就不是通常说的附属的概念了。土建项目的造价一般不会有太大差别,如果机电、管网占比较大的话,项目能不能中标,就看机电、管网的报价了。以上是几个重点关注的方面,关键的成本因素因项目的不同而不同,要准www.gczjy.com确识别敏感要素,并要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案来进行落实,不能在决策的时候还模棱两可,靠“拍板”来决策还是有问题的。
- 盘点投标报价的编制要点
- 1.熟悉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工程预算是对建设工程投资进行估算的一种方法。一般而言,工程预算是比较接近于发包单位的标底,对投标单位,它是投标报价最重要的依据。因此,必须熟悉和掌握工程预算的组成、原理、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这是做好报价工作的基础。2.善于积累和运用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这项工作主要是把自己的每一项报价投标资料,按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加以分析解剖,统计出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如工程内容、工作量、结构特征、实物指标(主要材料)、货币指标(综合造价和单位造价),和形象化指标(占直接费的百分比)等。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这项工作一方面可以自核同类型工程价格或投标报价,通过各种指标的对比分析,从宏观上发现其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可以得到一些比较准确的指标,以充实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3.研究报价技巧与策略,提高中标机会一项工程报价的高低,或一项工程中哪些单价宜高些,哪些单价宜低些,这都要求报价有一定的策略和一定的技巧。以下提供一些经验供参考。对一项工程而言,投标报价的策略和一般规律是:(1)本单位现阶段任务不足或对某一工程有兴趣时,报价应适当低;反之,报价可适当高些,即采取所谓的"陪标标价"。(2)对于一般性的工程,由于一般单位都能施工,其报价可适当低些;而对于特殊工程,由于一般单位较难施工,其报价可适当高些。(3)对工程量大但技术不复杂的工程,报价宜低些;对于技术较复杂或位于偏远地区,施工条件差的工程报价可高些。(4)竞争对手多的工程报价宜较低;自己有专长又较少竞争对手的工程,报价可较高。(5)对国内建设单位的工程报价宜低些,对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因现行定额与单价不适用,而且其质量、工期、管理等要求较高,故其报价应适当提高。至于对某一具体工程,究竟以什么样的标价作为投标的正式报价,则应由决策人根据竞争情况和自身条件作出决策。
- 造价接私活被坑收不到尾款怎么办?
- 常言道:马无夜草不肥,人不得外财不富,接私活在造价圈是一个基本上“公开”的秘密,很多从事造价相关工作的小伙伴或多或少都接触过私活。但是相信大家也听说过这样一句俗话“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很多小伙伴在接私活的过程中都有过被“坑”的经历,最近小编在一个造价行业的交流群中看到有小伙伴在吐槽自己接私活收不到尾款的经历:“本人造价人员一枚,接了个竣工结算私活,没签合同。按照当初约定,算下来费用有十万左右,活干完了,委托方不给钱,怎么搞?委托方是个皮包咨询公司,拿了个牌子接的政府项目的结算审核”。很多群内的热心小伙伴纷纷表示同情,并且帮这位小伙伴出谋划策:有的建议被坑的小伙伴去业主方单位举报,因为这是政府项目,委托方还是要有一些顾忌的;同时还有建议他直接走法律程序的;还有一些人建议他报警,或者去委托方公司正面交涉,或者看看有没有熟人去说和说和;当然还有人建议找媒体报道一下,用舆论帮助自己追回欠款。上面诉苦的小伙伴采取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暂且不提,这一吐槽却引来了更多的造价人员分享自己被坑的经历:有的表示自己刚刚把做好的成果给对方发过去就被拉黑删除;有的吐槽给了成果后对方各种挑毛病说做得不好疯狂压价,反正就是不结剩余的款项……造价接私活避坑指南那么造价人员在接私活的时候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小编总结了下群里小伙伴的建议以及请教启程学院的老师后给小伙伴们分享几条在接私活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一.私活在承接之前最好先阅览一下图纸,要根据图纸进行报价,防止出现报价过低的情况,这样也能有效避免有的委托方大活小说的情况。二.自己和委托方谈得比较好的情况下,切记不可脑袋一热就开始干活,在接私活的时候最好和对方签订协议,还有根据项目的不同尽可能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事项,在协议中把一些具体情况明确。三.不论是不是签订了协议,在干活之前我们还需要做的就是明确付款步骤,很多造价人员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承接项目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求对方付定金,项目完成的时候对方再付费用的一部分,最后项目完成再结尾款。通常情况定金和项目完成时的费用加起来占总体费用的90%,这样即使对方赖账也不至于损失惨重。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完成后不要急于把成果发送给对方,可以先将最终造价金额截图发给对方确认,无误后,结清费用再将成果文件发给对方。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利益。四.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经营好自己的职业形象,不要坏掉自己的口碑,这样也利于自己以后接私活;同时还要做好“售后”,不要收了钱就什么都不管了,说来说去一句话为了今后的私活和发展,就一定要维护自己专业、负责的形象。
- 工程造价这些年踩过的那些坑,造价避坑指南
- 最近有一位同行朋友们分享自己的一次“倒霉”经历:这位小伙伴是在建设方(甲方)做招标的,最近需要做一版招标控制价出来,但是却出意外了,他把工程量算错了,导致被施工方不平衡报价了。小伙伴在群里说道:被二次经营的感觉贼难受,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这次真是被坑得非常惨,各位同行千万不要大意失荆州啊!人们常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不论从事什么行业,大家不可避免地都会为自己的不成熟举动“交学费”,造价行业同样如此,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造价人踩过坑以后用自己“血泪”总结的避坑指南。避坑指南1、永远别觉得自己啥都懂了很多造价人觉得自己干了很多年,每年几十个项目,觉得自己啥都见过了。但是最近干某个项目却懵逼了,觉得自己简直要化身刚入行的小白了,所以永远不要觉得自己啥都会了。2、认真、认真、再认真从事这个行业多认真都是应该的,每天几百条清单列下来,错一个数字就可能成千上百万。一辈子都赚不过来。3、仔细看好每个清单格式。清单越多越需要一个一个的过目,一不小心就请君入坑。4、别忽视立管。即使项目就三层,一共十二米,但是项目如果面积够大,立管能干掉你一半工程量,切记!5、按时完成工作如果不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那么很快就会失业了。6、合同要有可操作性与施工单位扯皮流的汗水都是拟合同时候脑袋进的水,合同尽量把各种能想到的情景的计量、计价依据给定了,不要轻飘飘一句话“可调”,要让合同有可操作性,接地气。7、用以前的模板编清单,第一件事是把工程信息给改了,不然会出现意外的“惊喜”。8、有原则甲方工程师无理的要求,不要随便答应,要据理力争,要不然加通宵都是小事。9、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工程分包千万别按定额,按实结算(也叫费率合同,可能有其他叫法),这根本就是个成本+酬金的合同。对于甲方来说,成本不可控,结算扯皮扯个一两年不要太容易。10、作为甲方来说,图纸会审一定要造价人员在场,所有图纸会审要通过造价人员审核才能生效,技术上一个变更增加的钱可能是好几百万,可能是个不平衡报价的着力点。不加以控制就是个造价上的大漏洞。
- 你觉得对于造价行业来说是学历重要还是证书重要?
- 最近和朋友闲聊,讨论了一个话题:工程造价经验重要还是学历更重要,期间他分享了一个他们公司同事的故事:前几年公司来了一个学财务的女生,结果却阴差阳错来做了造价。她的学历是大专,但是特别能吃苦、肯学习,她每天给师父端茶买饭,一年多之后她自己更是不怕苦,有什么事她都第一个跑去工地了解情况。后来她还做了两年资料员,现场的事门儿清,几年的时间一路向上,做了部门主管,现在是公司副总。朋友说完提出一个问题:工程造价,经验重要还是学历重要?像是问我也像问他自己,那么对于造价行业来说,到底是学历重要还是经验更重要呢?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今天我们讨论的就是这个话题。工程造价学历更重要持有此观点的很多人一致认为,学历就是敲门砖。他们认为对于从事工程行业的人来说,很多职位是需要有相关证书才能担任的,然而很多证书的考取是有学历要求的,如果不能取得证书,经验再丰富还是不能担任职位。大家如果需要造价相关图纸、资料或者视频教程的,可以点击启程问答免费下载哦!虽说学历只是敲门砖,但是没有敲门砖,你连打开门的机会都没有,还谈什么打开门之后还要凭借自身努力提升自己、不断进步呢?工程造价经验更重要但是还有很多造价行业的人认为,学历并没有经验重要。他们认为对于一个造价公司来说,学历只占少部分,造价公司最需要的是直接能上岗工作的,学历再高不能上岗工作,还是不能创造效益。如果一位有经验的造价人员,能独立做项目,考过了造价师,那学历就只算附加值了,就算专科毕业,公司的待遇也不会低。学历对于造价来说只是一部分,关键还是看自身的能力。经验和学历相互成就事实上,经验重要还是学历重要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对于很多初学者来说,学习造价的目的就是为了工作,那么学历对于他们来说重要吗?显然能够独立做项目,实操经验才是最重要的。但是对于很多想要进入国企、大型私企等一系列待遇相对比较好的单位并且还想有所作为的人来说,学历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小编看来学历和能力是我们职业晋升必不可少的因素,它们并不冲突,最好的状态是相辅相成,相互成就。所以对于工程造价的从业人员来说一边积累经验,一边提升学历才是最好的出路。
- 3月1日起,标书中有这46种情形,一律否决投标
- 近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调整适用范围。修改评标办法适用范围,明确根据《管理办法》,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本评标办法。2、调整评标方式。调整评标方式名称:由“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调整为“经评审的合理评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标模式保持不变。明确两种评标方式的定义:信用标满分5分,技术标满分30分,商务标满分65分。把原来2种商务表计算方法合并为1种。3、增加信用评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大于等于60分为合格。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大于等于65分为合格。联合体各方的信用评价均应大于等于合格分。4、增加资格预审条件。原来所有项目都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本次增加了采用资格预审的条件,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采用资格预审的条件设置为三种情况。明确了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5、增加评定分离。明确招标人可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6、删除部分条款。删除招标启动、合同形式、风险担保或保险条款。一、技术指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非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实施的除外);(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5)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且变更后时间未满180天的;投标人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的(以该企业在本市备案的数据为准);(6)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外);(7)企业、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8)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9)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10)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11)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2)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13)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14)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15)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16)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17)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8)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9)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1)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22)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23)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格式要求为原始格式电子文件)应如实公开而未公开的,则原上述文件编制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24)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2)建设周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3)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文件的方案有明显错误,且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如有);(7)其他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形。6.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二、商务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的;(2)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4)建设周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5)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文件原文:沪住建规范〔2022〕4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践情况,我委重新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22年1月29日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3号),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本评标办法。第三条【评标办法种类】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评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两种评标办法均采用两阶段评标模式。(一)经评审的合理评价法采用合格制评审,即在信用标、技术标合格且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二)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评审,即在通过信用标、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中,取技术标得分前5名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得分计算,以信用标、技术标及商务标得分之和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信用标满分5分,技术标满分30分,商务标满分65分(详见附件2)。第四条【资格预审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一)应当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由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甲级及以上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二)通过单位集体决策采用资格预审的非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三)国家、本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资格预审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评审:(一)当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小于等于7家时,则不再进行资格预审;当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小于等于7家时,则不再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招标人应确定所有申请人参加投标;当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大于7家时,采用合格制或者有限数量制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审。(二)合格制评审是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各专家的评审结果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确定合格申请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所有合格申请人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当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且合格申请人大于7家时,招标人可以通过单位集体决策机制,确定大于等于7家的合格申请人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具体数量需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三)有限数量制评审是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末位得分相同的同时进入)的方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具体数量需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且该数量大于等于7家。(四)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所有公司同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两家。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可由招标人通过单位集体决策机制确定,也可以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结果通过表决方式确定;采用有限数量制评审的,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得分确定。(五)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第六条【方案分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方案分析的,开标后在技术标评标前,可以自行组织专家对技术投标文件进行方案分析,并形成方案分析报告,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应明确具体理由。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方案分析报告进行复核,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技术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第七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组成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的专业应包括设计和施工相关专业,如招标中含勘察、采购内容,应增加相应专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组成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参加方案分析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八条【否决投标规定】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中分别集中单列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否决投标条款,并可在“否决投标条款(详见附件3)”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否决投标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评定分离】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 造价员如何精细核算工程成本
- 1、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的问题分析目前施工企业在项目成本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成本目标控制体系。有效的成本管理必须有一个具体、准确的目标控制体系,以该目标体系为依据进行各项成本管理的活动,但现在大多数施工企业仍然没有建立起成本目标控制体系。一方面,把目标成本停留在施工预算上,认为施工预算与施工图预算的差额就是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但随着建设单位纷纷压低造价,施工企业获利机会越来越小,从企业角度考虑成本预算已不能满足追求利润的目标。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对于没有企业定额的施工企业,只是把成本控制在施工图预算内就沾沾自喜,这更会使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另一方面,成本预测预控目标过于粗放,没有将成本控制目标具体化,各个层次和各个工种的成本控制目标并不明确,也使项目人员在进行成本控制时无从落实成本目标方向。(2)缺乏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成本控制缺乏激励机制,职工从事成本控制的积极性就无法调动。目前很多企业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没有形成完善的成本激励机制,项目成本的好坏与项目经济效益脱钩、与管理和施工人员的经济收益脱钩,没有很好地将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赏罚不明,成本控制缺乏制度约束,使得项目施工人员在成本控制过程中的动力不足。(3)施工组织设计阶段缺乏对成本控制的科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准备,人员、机器设备的安排、调度和衔接等直接对成本控制产生影响,目前很多项目由于缺乏科学的计划组织,施工阶段普遍出现人员窝工、材料浪费、设备闲置现象,加大了工程项目的成本支出。一些项目前期准备不足,三通一平不到位,边修路边进点的现象屡有发生,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进度,匆匆备料,材料进场后不能合理堆放,验收、领用制度不健全,节约、奖惩措施不利,导致材料大量浪费。一些项目经理部对设备配置不作合理分析,希望设备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造成了设备资源的浪费。在设备使用中一些单位缺乏维修保养,导致设备完好率差、使用率低,增加了折旧费用和保管费用的支出。(4)管理人员缺乏先进的成本管理理论知识。完善的成本管理组织是现代企业进行现代化成本管理的必要条件,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特征。搞好成本管理的关键是提高成本管理者的素质。目前,项目成本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先进的成本管理理论知识,项目各级成本组织的目标和责任不明确,上下级成本管理组织联系不紧密,下级成本管理组织不能很好地完成上级成本管理组织下达的任务,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也不够默契。2、实行全过程成本精细核算,提高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水平项目核算是对项目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是通过一系列的项目管理活动而得以体现的。因此,对工程实施实施现场标准化管理,切实把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运行轨道,使现场的人、材、机等生产要素高效合理地运转,是保证项目核算正常运行的关键。2.1加强施工准备阶段成本预测预控精细化(1)项目组适应成本预测控制精细化的新的流程机制。在项目投标报价阶段,企业预算部门按照设计文件,国家及地方的有关定额和取费标准编制完备的施工图预算,然后,在工程开工之初,项目部和公司再共同制定内控责任成本作为公司的成本控制依据,项目经理部根据公司与项目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确定项目的成本管理目标。由于项目部此时并没有真正实施控制成本,所以项目经理部尝试在公司制定的责任成本的基础上对项目成本进行再预测,制定项目自己的内控成本,使成本在原有程度上再下浮,在其基础上再做出项目的经济方案。在未考虑内控成本前的流程为:施工图预算内部预算。考虑确定内控成本后的新流程为:施工图预算内部预算项目经济方案。(2)项目经济方案的制定。项目内控成本确定的基础是项目的目标利润,项目部应该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并结合现场实际及市场询价来预测项目的目标利润,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项目的经济方案。确定项目内控成本,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认真审核预算,计算工程量。二是采用成本倒算的方法,即在工程施工前先将工期倒排,再优化施工方案进行成本挤压;在施工允许范围内设计降低成本的技术组织措施,将工期倒排后再进行工期优化,一般工期优化采取的措施主要节省周转材料费和机械费。三是计算预提的质量成本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能够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能减少运工损失,直接降低工程成本,反之,就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所以,项目预控成本也要考虑质量成本的损失,建立工程质量成本台帐,反映为保证和提高施工项目质量而支付的有关费用情况。落实成本指标分配,建立目标管理网络。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发生应由专门负责人进行管理,项目经理与其签订“包保合同”,落实各成本负责人职责,并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创效者多得,亏损者受罚实现工程的降耗创效,根据以上分析,建立项目目标管理网络图。项目部在施工准备阶段对施工方案进行经济优化与决策,把技术与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自己计算工程量,并与施工进度、计划相结合,通过技术对比和效果评价最终制定出经济合理、符合质量标准、安全可行、便于施工的经济方案。2.2强化施工阶段成本精细核算(1)加强施工各环节成本的监控。成本预测通常只在开工之前用于制定目标成本,真正项目施工期间,项目部以计算实际成本消耗量为基准进行成本核算。为了使成本核算精细化,从基础到主体再到装修阶段,项目在施工各环节都应进行预测预控,该预测预控的过程实际也是细化施工方案的过程,通过预测,能够找到真正费用控制点。具体做法是在每一环节施工前,项目部根据内控成本及工程进度预测施工部位及相应的实物量,通过预算确定收入。根据各项经济指标做出相应的控制方案,实现成本的预测预控。只有设想怎样去控制成本,才能把控制成本融入到施工当中。(2)实行岗位核算精细化,明确各项费用的控制点。成本核算是施工管理最根本的标志和主要内容,要在项目中强化,需要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使岗位责任化、具体化,同时,在岗位责任制中加入经济控制,使岗位核算精细化,明确各项费用的控制点,这样才能保证盈利目标的实现。在人工费方面,根据市场行情与内控成本支出,预测费用,实行每平方米包干制度,一次性包死。在材料费方面要严把进料关与用料关。首先是进料关,无论任何材料进场必须打方、点数、检验质量,保证进场的材料保质保量。其次是用料关,在领料的过程中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根据这些数据项目部就能很好地控制材料的支出,一旦出现亏损,器材员及工长都要写出原因分析,上报项目经理审批,对无故的亏损相应从民工费中扣除。在机械费和大型工具租赁费方面,自有设备要做好单机、单车核算,实行单机、单车核算有利于考核机械设备使用率,便于同租赁设备进行成本比较,找出设备管理中的问题。对于外租设备要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做好设备使用台班的原始记录,以便正确计算台班费。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是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改革(即建设工程承发包价从由定额计价向市场形成价格转变)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但在实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不少的问题,笔者提出问题,愿与各位造价同仁共同探讨解决方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1、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清单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计价规范本身的缺陷: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于笼统和门类不全,清单项目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普遍感到费时费力:在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中,需分别按清单计价方式和定额计价方式来计算项目的工程量和定额,即包含了两次算量(计算清单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和两次定价(确定定额子目单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普遍存在的编制质量差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如时间紧、编制人员素质低、粗心等)很容易造成工程量计算错误(或清单与定额的工程量混乱等)和定额套错;也存在清单的的项目特性描述与定额套取相互矛盾的情况;还有因清单和定额的工程量单位规定不统一,容易在软件计算输入数据时因疏忽而造成错误。目前清单编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有: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清单编号与项目描述矛盾、清单编号混乱、工程量小数点位数计取错误等现象。2、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问题仍存在大量的工程量计算:尽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看起来很科学,招标人算量、投标人报价,其实负责任的投标人还是需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复核,一是为了确认待承接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准确数量,以利合理制定和安排施工方案,二是有利于采取必要的投标策略,对清单报价中的单价进行必要的调整。另外有的工程量不管投标人员有无责任心均必须要计算(如基础的垫层方量等),因此投标单位投标工作量未见减少。仍按定额计算工程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在于打破由政府的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单价的做法,让企业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但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根本没有企业定额。所以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还是通过按照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来计算综合单价。这种做法的实质还是沿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只是表面形式的变换而已。需考虑的因素更多、更累:由于工程量清单报价填的综合单价实际上是一个个的小预算,包含了利润和风险等因素,且非特殊原因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如有错也是一错到底,因此在报价时需考虑更多、分析更多。同样也存在报价中的费时费力和容易出错误的情况。3、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未要求投标企业按统一的现行定额进行报价,各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机械装备情况、管理水平、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及所掌握的价格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报价。上述原因可能会使各个投标企业的报价差异较大。如某投标企业采用了先进的施工工艺,节约了造价,但该企业可能会因有不合理低价而废标。不平衡报价造成评标困难,一方面是不平衡报价过多,引起业主反感,对是否定为废标有争议;另一方面业主的澄清调整困难,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单位应为千克,而物为万吨,属明确错误,而个别投标单位则采取不平衡报价,在评标时业主想澄清调整报价就会遭到部分投标单位的反对。4、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全面完整,选用的材料品牌规格不够明确、结算时可能的单价调整方式约定不够详细。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差异。造成施工合同不能很好地满足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单价合同,不再把定额作为计价基础,主要以中标的投标单价为依据。但工程实际往往与清单描述有差异,对报价表中没有相应价格或需调整的价格,及索赔的价格等如何确定,很多施工合同未能详细约定,仅仅是模糊的几点原则,因此成为合同签订的一个重要问题。工程量的错误或变更还会引起施工索赔纠纷,由于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是将各种利润、管理费等计入综合单价中,如果工程量大幅减少,施工方会提出利润、管理费等不能同比例减少的要求;如“增加的工程量/因此而增加的施工工期”少于“合同工程量/合同工期”,则施工方又会提出增加现场管理费的请求。尽管施工合同一般约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时,综合单价予以调整,但如何调整也是工程结算时发生纠纷的起因之一。工程量错误的不平衡报价及调高先付款项目调低后付款项目的不平衡报价等使承包人获取了超额利润,但同时也造成了业主的损失,不能体现合同的公平与合理。5、工程量清单计价在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图纸变更及编制人员水平差等原因,经常会造成实际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较大,最终结算价与投标价相差甚远。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原清单报价需作调整,一般的施工合同约定是在投标单价基础上按原报价水平及思路作调整,但也常常因原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存在错误而使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错上加错”。由于编制人员的水平或责任心等原因,造成清单的项目特性描述不清或欠准确,造成理解上的差错,如特性描述中漏写部分说明,业主或审计单位一般会认为应按常规考虑,未详细列出的施工内容已经(或应该)包含在清单的综合单价中,而施工单位则会认为应严格按特性描述来考虑,应重新增加新的清单来补充原项目特性未描述的工作内容,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结算纠纷。措施费调整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将措施费分列的目的是不限制投标人的施工方法,投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施工组织设计来计算措施项目,但结算时清单的工程量与投标时的工程量往往不一致,工程量的变化,措施费能否调整?如何调整?一直是结算纠纷的重点之一。有的施工合同虽明确注明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作调整,但在实际施工中如发生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措施费增加(特别是涉及费用较大的情况,如发现地下文物而增加保护措施)或因设计变更等引起工程量增加很多(如原造三层后改为造四层)造成措施费大幅增加的情况,如措施费不调整,也不合合同双方平等、公平的原则。6、建议及时调整更换清单计价规范,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及时对原2003版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调整,完善了计价规范,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检查与督促;特别是对造价中介单位加强管理。造价中介单位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严格遵守三级复核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的出现。避免招标文件编制仅有招标代理人员按“套路”进行编写,应有造价人员对项目的实际特性增加针对性的条款,加大结算调整的详细条款。措施费计算方式慎重斟酌。培养施工企业逐步建立企业定额。加强招标的严肃性,减少工程的变更和调整。
- 材料暴涨乙方巨亏,是坚守契约还是违约止损?法院判例公布
- 面对材料价格暴涨,施工方应该坚守契约继续施工还是建议违约止损?反过来说,若材料价格暴跌,发包方应坚守契约还是违约获利?下面这个真实案例或许可以带来一些思考。案情简介因主要材料钢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承包方提出解除施工合同,酌情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发包方认为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解除合同没有依据,要求继续施工。承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方提起诉讼。发包方:鑫*公司承包方:辰*公司一审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淮安中院(2018)苏08民终103号再审法院:江苏高院(2020)苏民再8号2016年,发包单位就“再造螺丝验证生产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对外招标。2016年8月29日,承包单位投标并中标,中标价格为1414378.71元。2016年9月22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414378.71元。(合同第3.7条履约保证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交纳了14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2017年3月19日,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发函,称钢材市场价格较签订合同时上涨了2倍多,要求发包单位将合同价格调整为2957394.99元,然后承包单位开始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单位退还保证金142000元,愿意接受10000元的罚款。2017年3月21日,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发函,称因钢材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无法履行合同,通知发包单位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2017年3月22日,发包单位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承包单位发函,称双方必须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材料价格上涨是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风险,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并要求承包单位确保2017年4月1日进场施工。2017年3月24日,律师事务所再次向承包单位发函,称承包单位强行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发包单位无法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违约造成发包单位的损失。2017年3月27日,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发函,请求解除施工合同,酌情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因承包单位未能履行上述合同,发包单位就涉案工程再次招标,2017年5月25日,涿州蓝*网架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105698.34元,后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判决发包方于2017年8月31日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生产工房钢格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单位赔偿发包单位损失1850038.63元(两次招标价格差1691319.63元,工期延误70719元,律师费88000元)。根据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出版的《淮安工程造价管理》杂志记载的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自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淮安市钢材整体价格水平处于上涨状态,但每月平均涨幅较平稳,为逐渐上涨的过程。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出现了上涨的情形,但是上涨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并非是一个令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因此,承包单位关于情势变更的辩称,不予采信。承包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到涉案工程为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为钢材,而至双方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钢材价格上涨了近两倍的客观事实,也未有证据证承包单位存在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结合双方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一审法院酌定由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赔偿违约损失142000元(用承包单位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冲抵)。发包单位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江苏鑫*烟草薄片有限公司再造梗丝验证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承包单位赔偿发包单位违约损失142000元(履约保证金冲抵)。驳回发包单位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单位因承包单位未履行合同,就涉案工程再次招标,中标价为3105698.34元,为此多支付工程款1691319.63元且导致工期延误。一审法院仅判决承包单位承担违约损失142000元,明显过低。鉴于涉案工程为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为钢材,而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至约定的开工日期,钢材价格上涨了近两倍,该变动程度已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承包单位于缔约时对此亦难以预见,如仍按合同原定价款继续履行显然难以承受,故其提出解除合同实属无奈之举。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损失后果等因素,二审法院对该违约损失作适当调整,酌定由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赔偿100万元。扣除承包单位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42000元,承包单位尚应赔偿发包单位858000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撤销第二项;承包单位赔偿发包单位违约损失858000元。终审判决二审宣判后,承包方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再审另查明:《淮安工程造价管理》杂志载明,案涉合同所需材料I25-45工字钢材料指导价(含税价)为:2016年6月2650元/吨,2016年7月2850元/吨,2016年8月3130元/吨,2016年9月3030元/吨,2016年10月3230元/吨,2016年11月3610元/吨,2016年12月4000元/吨,2017年1月3960元/吨,2017年2月4310元/吨,2017年3月4240元/吨。再审法院认为:建筑行业系微利行业,承包人利润有限。上述钢材价格变化已显然超出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极有可能导致合同约定价格低于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苛求承包人按照原固定价格合同履行,极有可能导致承包人的亏损,亦极有可能带来建筑质量隐患。在此情形下,承包单位于2017年3月19日向发包单位发函,要求将合同价格调整为2957394.99元,其主张是合理的,该价格亦低于发包单位后来与涿州蓝*网架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3105698.34元。双方本应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协商,以期达成补充协议,共同分担非正常市场风险,使合同得以妥善履行。然而发包单位以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材料价格上涨是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风险为由拒绝调整价格。承包单位也未尽最大努力继续进行沟通协商,而于2017年3月21日即向发包单位发函解除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单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承包单位赔偿其先后两次招标的合同差价及其他损失。但发包单位重新招标的合同价款与案涉合同的差价系建材价格剧烈变动的非正常风险,并非因承包单位违约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且超出了承包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故该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至约定的开工日期,钢材价格上涨了近两倍,该变动程度已远超出正常的合理预期,承包单位缔约时对此亦难以预见,如仍按合同原定价款继续履行显然难以承受,故其提出解除合同实属无奈之举的同时,在合同总标的仅为141万余元的情况下,酌定由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赔偿100万元缺乏充分依据。一审判决酌定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赔偿损失142000元(用承包单位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冲抵)的处理意见较为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维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江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江苏鑫*烟草薄片有限公司(发包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关于施工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级法院的观点不尽相同(一审和再审法院观点基本一致支持14.2万元,二审酌定100万元)。江苏高院再审改判的核心理由是发包单位重新招标的合同价款与案涉合同的差价系建材价格剧烈变动带来的非正常风险,并非因承包单位违约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且超出了承包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灵魂拷问——材料价格暴涨施工方巨亏,到底是鼓励坚守契约还是建议违约止损?反过来讲,若材料价格暴跌,是鼓励发包方坚守契约还是提倡违约获利?
- 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造价审计的清单和方法
- EPC总承包是一种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新型建设合同履行方式。其特点是总承包商在项目初期能够将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考虑,避免三者相互脱节以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从而减少项目的成本,缩短工期。一、加强对EPC总承包审计的必要性1、EPC总承包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制不健全一些工程项目虽然在形式上采用EPC等建设模式,但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很大变形,业主与EPC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管理职责没有按照规范模式确定清楚,行政干预较多。合同签订滞后,执行不到位,业主常常超越合同约定对承包商进行管理,造成EPC总承包商责、权、利不完全匹配;业主既负责选定EPC总承包商,又负责招标施工分包商,EPC总承包商无法择优选择分包商,很难对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和部署,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完整的EPC总承包。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这种割裂状态违背了总承包模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运作原则。2、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迟,企业资金压力巨大目前我国在工程建设上仍主要沿用实物工作量进度付款、工程完工需经审计后结算的付款方式,由于总承包单位对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负责,沿用这种方式,对总承包企业造成巨大资金压力,尤其是采购资金周转非常困难。按照国际惯例,EPC总承包一般应采用闭口总价包干的合同形式。对于非政府投资或非公益性的重大项目,只要总承包企业合法经营并按投标承诺完成进度节点,业主即应按合同付款。另外,由于先前招投标是市场行为,政府可不必再安排人力对总承包项目另行审计。3、EPC项目前期准备不足,加大建设投资由于EPC项目前期准备不够充分,开工日期延误,为保证工程总体建设进度,EPC总承包商加大人员和装备投入,增大了管理难度,加大了建设成本;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够,造成概算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最终造成合同价款较低,工程建设企业难以正常完成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审批周期长,造成施工图设计与采办、施工交叉,有效衔接困难,EPC总承包商很难做到项目合理组织、整体控制、资源优化配置,合同签订不及时EPC总承包商往往承担很大的风险。基于以上原因,加强对EPC总承包的工程审计十分重要。二、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造价审计的重点和方法①合同审计。业主和总承包商签订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为固定总价,又分别签订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技术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由总承包商列出费用清单或分项价格。对合同的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首先,公司或经营项目生产以及偿款能力的审查。这一审查要点是为了保证合同中相关项目能够有效、合理地进行;其次,对承包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完整性以及规范性进行审查。这一审查主要是对工程数量的计量原则、单价的约定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为了避免合同实施中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再次,在加大对合同方面的变更管理时,对索赔条款的审查。在合同签订与管理中,索赔是一个重要环节,其对于挽回成本损失、提升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工程量审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审核时间、任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如全面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查法、重点抽查法、对比审核法、筛选审核法等。在对工程量的审核过程中,应查看现场,对工程的环境、外观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土建工程量和钢筋计算软件已比较成熟,除了零星维修和复杂的装饰工程外,其他工程都可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工程量的计算,使审计人员从工程量的繁杂计算中解脱出来,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工程量计算以外的项目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但是安装工程还需要审计人员对照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③工程变更审计。EPC合同规定,变更是经业主指示或批准的、对业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变更。业主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对工程变更的审核首先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EPC合同中的商务条款和技术协议,重点阅读工程范围、标准和规范、性能保证、性能和设计数据、合同的变更以及地基处理等条款的约定,然后,审核总承包商提供的建议书、设计变更、业主变更指示、现场签证等资料,以确定是否属工程变更,最后,审核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和变更工程的计价。④设备采购审计。对大型设备的审核主要方法是采用实地盘点法。核实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协议书中的清单数量与实际数量,如果实际数量比清单数量少,且并非由于优化设计而减少,对使用功能造成影响,要么由总承包商补足,要么审减相应的费用由业主解决,特别是随机及一年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有的总承包商认为业主不重视,实际少供,对此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同时对工程中发生的进口设备,要审核其到岸价和相关的进口税费,重点审核是否以国产替代进口,要现场查勘核对名牌,审查产品证明书、质量证明书、报关单或商检单等。
-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之后,遗漏或者补办的造价内容如何弥补?
- 随着建筑业强制性规范要求越来越多,在建项目的施工化程度也与时俱进地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作为项目投资的造价环节,也显得尤为重要起来。以前老造价员喜欢把资料前后逻辑性排列起来方便去翻阅,而现在年轻一代的造价者往往都是使用电子版资料多,前面的表述也不是那么通俗易懂,所以结算的报送方式也得适合项目的版本。试想一下,如果报送的资料前后不对应,无逻辑,报不齐全底稿,那么在结算时,通过上级部门转交到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会根据原始资料逐步核对明细内容,最终出报告的时候,也会对应移交过来的结算明细做以备注和说明,来写明审减原由。这时候,往往就会出现这样一种问题,就是遗漏或者补办的造价内容该不该加进去?凭借多年的结算经验,笔者想从三个大方向总结一下报送结算资料与审计资料出现漏洞的时候,该如何去弥补缺陷。漏洞一◆首先在审计基本工程量中,发现了变更资料描述不详细,审计要求扣减基层做法工程量该怎么办?如一个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办公室内的局部内墙面因甲方变更,要求改成软包或者装饰面板。做法里面未说明基层做法,即砌体墙面是否有抹灰层。本案的工程是墙面由原来的乳胶漆墙面变更为装饰板墙面。审计的一方坚持要扣掉基层的水泥砂浆抹灰层,施工一方坚持说抹灰已经施工,不同意扣除,那么依据是什么呢?笔者给出的建议是肯定会抹灰,因为工程验收是分阶段验收的,砌块墙验收在土建基层里,结构强制性要求都会要求必须抹灰的。这个可以查施工受检资料,受检资料是质监站统一监督要求的标准资料,还有可以在签证资料上直接写明基层做法,一目了然,比较直观,懂不懂施工的也不会去追究了,证据就自然成立。我们要求的目的是施工方合理算到费用即可。漏洞二◆遇到拆除工程的结算资料,在审计过程当中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内容,确实施工了,但是无资料又要计取费用的该怎么办?例如一个护坡倒塌,急需清理工程。报送结算只有倒塌护坡的工程量,又拿到拍摄的照片要求增加清理前人工倒运石渣垃圾、机械能到位的费用。如图红色地方,受施工条件限制,机械无法到达局部区域,只能用人工小工具车一点点倒运到斜坡处,再用挖掘机运走。人工窝工,很难算出工程量。因为民宅属于私人所有,不得破坏,破坏需要赔偿费用。施工单位仅凭图片是计算不出费用的。笔者给出的建议是做好详细的签证描述,记录清楚位置、实际时间、人工数量和使用工具,列出详细的基本费用,作为增加的签证费用,但是这个签证必须在上报预算内容里一起附上,如果未上报或者不会,就重新走程序再报一份签证费用内容方可。类似这样的签证是需要技术施工员和造价员一起完成的,目的是造价员怎么能算上这笔费用,审回来这笔费用是关键。签证内容必须详细描述才行。如上图的签证补充材料的一部分如下,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不过这样的签证需要好几方参与部门认可盖印。虽然很多过程需要签证,可以配合施工日志描述清楚。签证办理也得及时整理出来,时间已久,人员变动,最后补充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漏洞三◆其实很多工程形式的结算,无非过程耗用时间最多的还是工程量计算,虽说各类软件导图画图也很方便,但是结算的时候,工程量一般会去对比投招标的工程量,招投标的量并非都是准确的,如果遇到错误的工程量或者漏算的工程量该如何应对?笔者碰到一个投招标的工程,合同签约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工程招标完后进入施工阶段后,施工单位才发现安装工程量的线管和线工程量差距特别大,经过招投标协商,查看标底才发现水平方向的工程量漏算了。那么施工单位明显要吃大亏了,合同又签字生效了怎么办?其实这种情况就是投招标的时候要仔细看招标答疑,清单工程量是不允许改变的,即就是一开始算错、少算都不允许改变的,但是投标有一个通用的说明,就是暂估价部分。如果是固定总价的合同就必须根据经验值去测算填写此项费用。这个经验值非常关键,就是造价者平时的经验积累和测算指标。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漏掉的工程量根据实际施工图纸实事求是的增加就可以了。值得一提的是,造价者的经验值在这些漏掉方面是非常重要的。想要漏洞少,就得多学习多总结案例,才能提炼工程造价的本质。这对于我们造价人的责任意义非常重大,弥补漏洞资料,实际上就是增加企业的效益和利润空间!
- 清单未列项处置原则及思路浅谈
- 一、清单未列项定义指现场实际发生,但施工合同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的清单综合单价,需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并确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二、清单未列项产生原因施工图招标清单未列,答疑阶段未提出实际情况增加的现场签证实际情况调整的设计变更三、清单未列项定价职责1、针对需询价的未列项,做好主材询价,确保有依有据(提供材料报价单等)。【难点:询价途径不唯一,要达成共识】2、针对定额组价工程,负责提供未列项单价套价电子版;采用市场价的方式,负责提供定价参考依据。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难点:定价难,扯皮久,自己推翻自己】3、对比施工方报价并进行有效分析。【难点:谁先亮剑,不行再回去磨磨】4、完成编制工作并符合完整的审核依据资料(含材料询价单)。【难点:逻辑清晰、依据充分】四、清单未列项处置原则1、实行总价包干项目,合同清单漏项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包干报价中,不作为清单未列项处理。图源:广东省定额站2、因合同范围增加、图纸设计变更、发生现场签证等原因造成清单未列项,按清单未列项程序进行计量计价。合同中已有类似可参考综合单价,按照可参考综合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照未列项计价程序表重组或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求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争议处理。3、严守底线、讲事实、认依据五、写在后面1、有合同约定从其合同,协商不成,求助行业主管部门(例如:定额站)2、严守底线(不该给的坚决不给)、讲事实(事实清晰)、认依据(定价理由充分)
- 工程造价知识速记小窍门
- 1、措施费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变成专业措施项目(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被列为建筑工程的专业措施项目;脚手架费被列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工程的专业措施项目)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增加了(冬季施工增加费)和(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施工排水、降水费拆分为(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另外: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没有变化。二、措施费1、今夜冬雨增加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专业大型机械二次搬运专业措施项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二次搬运费地上地下建筑需要保护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排水降水工作也已完成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安全文明措施就有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措施费就能记住.2、二次搬动费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临时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水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两项合一记住)地上地下设施费转专业措施费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地下地上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非为方便记忆拆开了~~三、规费1、09的规费删除了工程定额测定费。包(保)社会保障费公住房公积金无工程排污费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2、09的规费删除了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保养老失医疗社会保障费(包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房公排污受伤害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四、企业管理费1、(公差使用保险金务工(公差就是为国家做事的人,务工当然可以使用失业保险金啦)公办公差差旅使用资产使用,工具使用保险劳动保险,财产保险金税金务财务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2、企业管理费:教会差使他具资办财险税险————教(职工教育经费)会(工会经费)差(差旅交通费)使(固定资产使用费)他(其他)具(工具用具使用费)资(管理人员工资)办(办公费)财(财务费)险(财产保险费)税(税金)险(劳动保险费)五、部分记忆顺口溜(最好自己看书总结才能适合自己并且记忆深刻)1、价款支付有顺序,调价索赔再质保,再扣预付和甲供,索赔甲供不调价,奖励不用扣质保。2、偏差计算划横道,已完位置皆相同,计划总值额相等,比较累计不能忘;投资变价进度量,超支拖延果为正。3、工程价款变更原则:已有适用按已有,只有类似可参照,如果两类都没有,甲方批准乙方报。4、索赔程序28天,事件发生意向书,准备资料写报告,未给答复视默认,持续进行阶段报,事件终了最终报。5、不可抗力双方责,不补费用补工期,增加配合台班价,所有费用全计取,窝工索赔要注意,人员乘以窝工天,机械必须是闲置,管理利润不计取,规税保修要计算。6、索赔证据有很多,招标合同及附件,施组图纸和规范,变更签证往来函,会议纪要双方签,水电气候看日期,同期记录准备好、日志照片和发票,造价文件要记牢。7、接到变更14天,报告价款工期延,甲方14给答复,协商不果同争议。8、索赔成立四条件,工费损失实际算,风险原因非承包,按时通知和报告。
- 三分钟看懂施工图纸上的n个符号
- 钢筋平法图集常用符号解释la:非抗震构件的钢筋锚固长度。laE:抗震构件的钢筋锚固长度。bw:剪力墙的厚度。bf:转角处的暗柱的厚度。ln:梁的净跨度。llE:钢筋的搭接长度。hc:支座的净宽度。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λv:为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筋特征值,计算配筋率时箍筋或拉筋抗拉强度设计值超过360N/mm2,应按360N/mm2计算;箍筋或拉筋沿竖向间距:一级不宜大于100mm,二级不宜大于150mm。bf:剪力墙厚度。bc:端柱端头的宽度。bw:剪力墙厚度。lc: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不应小于图集中表内的数值、1.5bw和450mm三者的最大值,有翼墙或端柱时尚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ln:梁跨度值。lae:纵向受拉钢筋抗震锚固长度。la:受拉钢筋最小锚固长度。lle:纵向受拉钢筋抗震(绑扎)搭接长度。ll:纵向受拉钢筋非抗震绑扎搭接长度。lni:梁本跨的净跨值。hac:暗柱长度。Hn:所在楼层的柱净高。hc:柱截面长边尺寸(圆柱为截面直径),也表示为端柱的宽度。hw:抗震剪力墙墙肢的长度(也表示梁净高)。hb:梁截面高度。Ac:为计算边缘构件纵向构造钢筋的暗柱或端柱的截面面积。各类结构构件名称代码1、柱KZ——框架柱ZHZ——转换柱(16G)KZZ——框支柱XZ——芯柱LZ——梁上柱QZ——剪力墙上柱2、剪力墙(1)墙柱YDZ——约束边缘端柱YAZ——约束边缘暗柱YYZ——约束边缘翼墙柱YJZ——约束边缘转角柱GDZ——构造边缘端柱GAZ——构造边缘暗柱GYZ——构造边缘翼墙柱GJZ——构造边缘转角柱YBZ——约束边缘构件GBZ——构造边缘构件AZ——非边缘暗柱FBZ——扶壁柱(2)墙身Q——剪力墙(3)墙梁LL——连梁(无交叉暗撑、钢筋)LL(JC)连梁(对角暗撑配筋)LL(JG)连梁(有交叉钢筋)LL(JC)连梁(对角暗撑配筋)LL(JX)连梁(交叉斜筋配筋)LL(DX)连梁(集中对角斜筋配筋)LLK(跨高比不小于5)AL——暗梁BKL——边框梁(4)墙洞JD——矩形洞口YD——圆形洞口3、梁KL——楼层框架梁KBL——楼层框架扁梁(16G)WKL——屋面框架梁KZL——框支梁TZL——托柱转换梁(16G)L——非框架梁XL——悬挑梁JZL——井字梁AL——暗梁4、梁板式筏形基础JZL——基础主梁JCL——基础次梁LPB——梁板筏基础平板5、平板式筏形基础ZXB——柱下板带KZB——跨中板带BPB——平板筏基础平板6、筏形基础相关构造类型SZD——上柱墩XZD——下柱墩WZJ——外包式柱脚MZJ——埋入式柱脚JK——基坑HJD——后浇带7、楼板LB——楼面板WB——屋面板YXB——延伸悬挑板XB——纯悬挑板8、板带ZSB——柱上板带KZB——跨中板带9、楼板相关构造类型JQD——纵筋加强带HJD——后浇带ZMx——柱帽SJB——局部升降板JY——板加腋BD——板开洞FB——板翻边TY——板挑檐Crs——角部加强筋Cis——悬挑阴角加强筋Ces——悬挑阳角放射筋Rh——抗冲切箍筋Rb——抗冲切弯起筋10、独立基础DJj——普通独立基础阶形DJp——普通独立基础坡形BJj——杯口独立基础阶形BJp——杯口独立基础坡形11、条形基础梁JL——基础梁JQL——基础圈梁11-1、梁板式筏形基础构件JL——基础主梁(柱下)JCL——基础次梁LPB——梁板筏基础平面11-2、平板式筏形基础构件ZXB——柱下板带KZB——跨中板带BPB——平板式筏基础平板12、条形基础底板TJBp——条形基础底板坡形TJBj——条形基础底板阶形13、独立承台(16G101-3)CTj——独立承台阶形CTp——独立承台坡形14、承台梁(16G101-3)CTL——承台梁15、基础连梁JLL——基础连梁16、地下框架梁DKL——地下框架梁17、基础相关构造类型CJQ——窗井墙JLL——基础连系梁HJD——后浇带SZD——上柱墩XZD——下柱墩JK——基坑(沟)FBPB——防水板18、桩(16G101-3)GZH1——灌注桩(及桩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