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办BIM工程造价专题高端培训班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会员服务,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了解BIM技术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认识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中应用BIM的价值,适应BIM技术发展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决定在北京开办BIM工程造价专题高端培训班,邀请名校教授、有代表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软件公司专家分享BIM工程造价探索实践中的研究成果和累积的实际案例经验。随着BIM技术的发展应用,全过程咨询和项目管理的价值越发彰显,本次培训班也侧重了这些内容的培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要发展以工程造价为特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提升服务价值、拓展服务能力。现将本次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2018年10月17日-10月19日;授课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培训地点:北京四川五粮液龙爪树宾馆,朝阳区小红门路312号。二、参加培训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骨干(名额限定为260人,其中资深会员优先名额50人)。三、培训主题基于BIM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及项目管理。四、培训师资及内容1.《基于项目管理的BIM技术应用》,北京中昌工程咨询公司郭湛;2.《BIM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探索与实践》,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黄旭;3.《创新、转型、升级——咨询企业BIM探索与实践》,天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胡定贵;4.《BIM技术辅助工程造价企业升级转型》,上海汉宁天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江波;5.《建设项目全过程应用BIM的价值分析及对策思考》,同济大学王广斌;6.①《BIM3.0时代下的新应用与新发展》,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刚;②《BIM技术应用案例分析》,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辉。五、费用及其他1.培训费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人员及资深会员1500元/人(含餐费),其余人员2400元/人(含餐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2.请参加培训人员注意课堂纪律,此次培训按30学时纳入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结课后统一发放学时证明。3.银行汇款需将汇款单据及开票信息传真至:010-68331141.中价协汇款账户如下:名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开户行:工行百万庄支行账号:0200001409014435987六、会务工作会议委托北京希和顺会议展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办。会务组联系人:张红莲电话:010-51261637邮箱:1910106700@qq.com手机:18500131234中价协联系人:韩宇电话:010-68331282请有意参加学习的人员务必于9月3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回执表及中价协会员证书(单位会员或资深会员),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会务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办BIM工程造价专题高端培训班的通知附件:1.酒店地址及线路图2.回执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8年8月28日
- 关于钦州市中马北二街道路工程土石方结算存在问题的复函
- 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金谷投资有限公司:你司关于咨询中马北二街道路土石方结算存在问题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来函资料及协调会上了解的情况,该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已于2014年3月29日对k0+057.377~k1+304.18路段的土石方类别及数量如何确定事宜进行了申报(工程联系单编号:001)。建设单位也于2014年4月14日进行了签收。但建设单位未作出明确回复,且未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土石方联测,导致k0+765~k1+040、k1+160~k1+304路段部分土石方(约16万m3)类别及数量无法确定。以上资料表明该部分土石方比例未能进行现场测算并非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在2015年2月6日召开的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建设单位已同意此部分土石方土石比例参考《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启动区虾港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资料确定。根据以上资料,本工程k0+765~k1+040、k1+160~k1+304路段未经现场测算的土石方工程量可参考《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启动区虾港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资料确定。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8年9月4日
- 厦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新流程明起上线试运行
- 推行告知承诺制、针对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构建快速审批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9月1日起,厦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审批新流程将上线试运行。新流程试运行项目业主充满期待昨日,来自厦门水务集团污水设施建设管理部的工作人员林健告诉记者,作为项目业主,他们是新流程改革后首批受益者之一。据介绍,为推进落实中央及省环保督查、海洋督察所涉及污水设施建设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水务集团启动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攻坚计划,主要内容是新扩建14个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各片区配套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该系列工程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水务集团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多次对接协调,拟将翔安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同安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海沧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等17个重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统一“打包”,列入新流程的第一批名单。新流程采用并联审批、“多图合一”、“多测合一”、告知审批制及审批前置条件调整等措施,可将原本约120个工作日的项目行政审批时长压缩至90个工作日,并能将原本至少需要8个月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压缩至6个月左右,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这是新流程改革中,整合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与相关并联阶段同步推进所带来的显著成效。9月1日起,新流程将试运行。为使项目业主尽快熟悉了解试点工作相关内容和工作要求,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联合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举办改革试点工作业务培训会,专门针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各新城指挥部及片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申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会受到广大项目业主的欢迎,他们踊跃报名积极参与。据介绍,原本预计200人参会,现场却突破400人,培训过程中还有不少项目业主审批申报人员陆续前来参加。与会者表示,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后,厦门的审批速度相比其他地方可谓是“高速高效”。对此次新流程的试运行,大家充满期待,尤其是告知承诺制的推行、“区域评估”、“多测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举措,给项目业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办事效率大大提高,大家获得感持续上升。机制再提速“联”“合”共享优势凸显改革后的新流程有哪些变化,又有哪些亮点?昨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陈玉辉向记者介绍了新流程改革后的一些重大变化。厦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全国的“先行者”。自2014年4月份启动至今,已经历了三轮改革。在前两轮改革中,厦门主动作为,先行先试,形成了一套制度和一系列改革措施。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在第三轮改革中,我市继续“率先创新、率先实践、率先破题”,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全流程、全覆盖,在改革试点新征程上先行先试、积极作为,有效促进厦门工程项目审批的提质增效,有效提升我市的营商环境。就在日前,我国首个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厦门的营商环境位居第二名。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是审批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它牵涉十几个部门,需要大家高度协同作战。之前的“多规合一”改革已打下坚实的基础。此次新流程试行,系统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取得用地)到首次产权登记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实现了全覆盖:覆盖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依申请事项;覆盖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以及交通、水利、港口工程;覆盖财政投融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在改革中,构建了新机制,提升审批效率,“联”“合”共享优势凸显,这是新流程的一大特色。深化区域综合评估,变多头单体评估评审为政府统一组织整体把关,实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评估评审结果。强化联合技术指导服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减少后续施工图设计工作的反复。扩大“多图联审”范围,实行“多测合一”,强制推行“联合验收”,各涉及部门通力合作,在原有基础上纳入消防设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审查内容,着力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问题,努力实现统一测绘、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大幅度提升办事效率。新流程改革以“审批更简、时限更减、服务更优”标准进行审批流程优化重塑,催生了审批“新速度”。新服务更便民申请材料精简审批管理简化新流程通过统筹分类管理,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类别及规模划分为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项目、财政投融资线性工程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等五大类,按类细化审批流程,改变原有“一刀切”的审批管理模式。改革后,对审批流程进行再造。根据业主需求,形成“五种项目类型分类申报、四条工作主线并行推进、四个审批阶段并联审批”的审批新模式,通过实行“分阶段并联审批、分主线并行推进”,进一步打破部门间互为前置、相互制约的现象。建立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将部分较大力度的改革措施先在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范围内实施。据统计,审批流程改革后,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所需的申请材料由373项精简至76项。审批时限再压缩,财政投融资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9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产权登记,审批时间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另据介绍,新流程改革还进一步推行告知承诺制,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制定了我市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各部门也制定了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配套方案。如,市环保局已出台《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对31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管理,使项目申报更方便、更优化。市规划委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制需18个工作日,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制则即来即办,大大压缩了审批时间。摘自《厦门日报》2018.08.31记者江海苹通讯员于国春
- 关于南宁园博园田园风光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农村房屋改造工程水平二次搬运计价问题的复函
- 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你单位关于南宁园博园田园风光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农村房屋改造工程水平二次搬运计价问题的函收悉。根据现场踏勘和工程建设各方在协调会上反映的意见及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南宁园博园田园风光区公益性建设项目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八尺江流域,涉及3个村5个坡。在农村房屋改造过程中,由于项目需依据原始村落地貌修建,大部分建筑同时施工,点多面广,施工环境较为恶劣,主要材料需进行分片区集中堆放保管,但施工道路崎岖,无法进出大型车辆,部分材料水平运输需要靠三轮车及人工肩挑(或扛)等方式多次搬运才能到达施工点。基于以上情况,该工程材料二次搬运建议按以下方法计算:一、部分房屋的二次材料运输达到一般施工便道要求的,可套定额二次搬运相关子目计算。二、部分房屋材料搬运由于道路过于狭窄崎岖或坡度过大等特殊情况的,材料二次运输费可参照桂造价函〔2014〕16号文中规定的二次搬运费计算规则计算。三、对于已完工程部分已无法办理现场工日签证的,参照上述原则,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类似情况的借鉴同类房屋计算二次搬运费用的方法进行补充签证。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8年8月30日
- 杭州市部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 2018年年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将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昨日上午,我市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并组织培训,全力部署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审批体系瞄准“全国领先,全省示范”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8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标志着杭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实施方案》按照7大类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明确2018年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6月底,在全省基本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形成我市“全国领先,全省示范”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协调、管理、运行、监督体系的改革目标。根据《实施方案》,我市将建成“五个一”的工程审批体系,即以“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推进审批标准化建设,“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审批流程做减法服务管理做加法“审批流程做减法,服务管理做加法。”根据《实施方案》,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会推动审批流程再造,简化立项手续办理、简化区域内项目审批、简化一般项目设计审查等。如在简化区域内项目审批方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城、特色小镇、城市有机更新等重点区域的拟开发区块,由园区管委会或做地主体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单个项目环评实施降等评估,其他采取备案制。除城市特色风貌和建筑景观管理重点地区外,我市将全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设计方案合并审查,严格压缩审批时间。对市政交通类、农居安置房项目实施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对教育、体育等7类民生建设项目全面实施承诺制审批。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我市将于11月底前完成整体系统开发并进行试运行,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竣工测验合一”办理系统和其他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并实现与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本的融合应用。《实施方案》还要求强化涉审中介治理,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对涉审中介实施分类管理,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实现与浙江省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杭州平台的数据对接。摘自《杭州日报》2018.08.28见习记者郭燕
- 关于混凝土垫层结算单价问题的复函
-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们关于确定混凝土垫层结算单价的咨询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查,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定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即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因此,结算时如无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因素,则按合同单价执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8年8月22日
- 桂林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行为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反馈会顺利召开
- 会议现场2018年8月10日,桂林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行为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反馈会在桂林市召开。此次专项检查由桂林市住建委、市造价站与市招标站邀请资深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8年5月28日至6月1日对灵川、资源、全州、兴安、龙胜、临桂等六个县区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行为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抽查工程项目20项,其中EPC项目3个,涉及招标代理单位20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家,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人员72人。会上,检查组专家对此次检查结果进行了反馈。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组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下一步,桂林市建委将继续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并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此次检查,有利于加强招投标规范管理,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创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桂林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 造价信息兑换现金或免费交换下载任意资料
- 因人工昂贵,现对外征稿,您有以下城市造价信息期刊PDF扫描件,可联系本站客服,确认无误后按10~300元不等给以现金回馈或交换站内任意一份文件。造价信息征稿城市如下:江苏:盐城、宿迁、泰州、徐州、淮安浙江:金华、丽水、义乌、桐乡安徽:芜湖、宿州、六安、亳州、宣城山东: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济宁、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河南: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新安、济源河北:秦皇岛、邯郸、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湖南: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永州、怀化、娄底、湘西、耒阳、浏阳广东:珠海、汕头、韶关、佛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四川: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眉山、雅安云南:昆明、曲靖、保山、昭通、丽江、普洱、临沧、文山、红河、西双版纳、楚雄、大理、德宏、怒江、迪庆其它:天津、海南、南昌微信扫描码,直接说有哪个城市造价信息需要兑换现金或交换文件客服确认仓库还没花人工去制作PDF的,都可兑换我们节约了人工,您每月换取了现金,互利双赢
-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各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关单位:本会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经公开征求意见、协会组织人员开会讨论。现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于8月24日17:00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电子版或纸质)报送我会。联系人:杨智、叶羽联系电话:0771-58566165867296(传真)电子邮箱:370186635@qq.com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8年8月15日
-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公布
- 广州市政府昨日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详细内容。方案提出广州将推出33项改革措施,大幅压缩审批时间,确保年底通过国家审批改革的考核。据介绍,4月中旬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改革工作安排》,分别将广州列为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双试点”城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面临的立项耗时长、方案稳定难、与规划要求矛盾多、评估事项多、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多等突出问题,解决企业集中反映的现有环节耗时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等制约审批效率的突出问题,广州市政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次方案,推出10个方面的33项改革措施。方案提出了包括“并联审批”、“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工程方案联合评审”、“施工图联合审查”、“限时联合验收”、等多项改革创新措施。大幅压缩审批时限。在国办要求12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广州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环节的评审审批时间压缩为90个工作日,而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控制在22-50个工作日以内。据悉,下一步广州市政府将协调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规委、政务办等部门,按时间节点完成改革配套文件,确保方案相关改革事项落地,顺利通过国家年底考核。摘自《南方都市报》2018.08.14记者魏凯
- 转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召开第六届企业家高层论坛的通知
- 各会员单位:为提升企业家创新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助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更好的适应新时代要求,我协会将于2018年9月13日在成都召开第六届企业家高层论坛。具体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8年9月13~14日(周四、周五),会期两天;12日全天报到。二、会议地点四川锦江宾馆,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80号(酒店电话:028-85506054)。三、会议主题“肩负时代使命,共筑行业未来!——助推工程造价咨询业创新发展”本次论坛采取主论坛和分论坛相结合的形式,其中主论坛以主题演讲为主,分论坛以交流互动的形式为主。四、会议内容1.国家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变革对造价行业的影响(EPC);3.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造价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4.“一带一路”倡议下工程咨询业如何走出去;5.新技术或信息化建设及其应用;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治理;7.企业开放日活动,参观特色企业(详见回执表)。五、参会人员已交中价协2018年会费的单位会员,限1名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非单位会员不接受报名。六、组织形式主办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办单位: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七、相关费用本次论坛免收会议费。食宿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请各参会人员务必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参会回执传至联系人邮箱,以便确认报名和住宿有效。名额有限,按报名顺序截止。本次会议的会务工作委托凯撒(北京)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承办。八、联系人及方式会务联系人:彭捷电话:1398304538817600539878邮箱:313235397@qq.com中价协联系人:朱宝瑞电话:010-68331138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8年8月8日附件:第六届企业家高层论坛参会回执表
- 2017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
- 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7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布情况2017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6209个,比上年下降4.4%。按照资格等级划分,甲级机构1938个,比上年下降0.97%;乙级机构2557个,比上年下降8.22%,暂定级机构1714个,比上年下降2.17%。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共236个,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3174个,私营企业2689个,港澳台投资企业3个,外商投资企业4个,其他企业103个。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二: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情况2017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604173人,比上年增长3.86%。其中,正式聘用人员537889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9%;临时工作人员66284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1%。2017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57125人,比上年下降1.55%。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4779人,中级职称198455人,初级职称107080人,其他人员76811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正式聘用人员总数的85%。2017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134303人,比上年增长2.77%。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59606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4.38%;注册建筑师1010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75%;注册工程师3273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44%;注册建造师28580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1.28%;注册监理工程师40807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0.38%;其他注册执业人员1027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76%。从统计报表情况看,94.30%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能够满足企业资格标准要求,其中,96.49%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能够满足企业资格标准要求。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201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37111.62亿元,比上年增长40.06%。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01234.06亿元,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3.83%;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07602.93亿元,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8.48%。201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1605.51亿元,比上年下降6%。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52.68亿元,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15.74%;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496.87亿元;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307.09亿元;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52.97亿元;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395.91亿元。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201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2277.09亿元,比上年减少10.5%。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收入280.82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2.33%;工程监理收入458.26亿元,工程造价咨询收入362.16亿元,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149.73亿元,其他收入1026.12亿元。201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成本合计1633.12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108.02亿元,营业利润合计249.39亿元,利润总额合计249.73亿元,所得税合计52.67亿元,负债合计2040.43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672.99亿元。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收入前100名情况201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收入前100名中,从资质等级来看,甲级机构86个,乙级机构13个,暂定级1个。
-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 针对共有资金、业委会提出多项规范 出台“十不准” 规范业委会
- 小区摆摊的经营性收入很多,但业主为何从来没有享受实惠?小区没有业委会,也没有人组织怎么办?业委会不作为、挪用公款怎么办?广州市作为国内最早引进现代物业管理的城市之一,在现代物业管理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随着业委会制度渐渐普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昨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条例》不但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协调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也能实现业主自治,还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让小区的经营收入业主共享,同时还出台多项规定规范业委会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建共治共享业委会选举难及运作不规范是广州市乃至全国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引发小区物业管理维稳事件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破解业委会选举难和规范运作就成为本次立法的重点问题。《条例》规定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街道牵头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5名至11名单数的业主代表和街(镇)、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派1名代表组成。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街道应该配备物业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解散。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委员会起到了“筹委会”的作用。除此之外,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起到了牵头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的作用,而且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利组织业主共同表决物业管理重要事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委会发展的推动力量,是业委会缺位时的及时补位,体现的是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三方对小区的共建共治共享,物业管理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归属于业主。另外,为了能充分发挥基层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条例》规定“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应当根据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支持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委会成员:泄露业主资料将被罢免据记者了解,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是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如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不按照规定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不公布相关资料和信息、不组织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不组织换届选举等方面。但是,目前,上位法对上述业主委员会不履职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详细规定,重点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对业主委员会不履职行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不得继续履行职责,由属地居民委员会组织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但凡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等行为的,都将被罢免。业主共有资金:只能用于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场地划设停车位或者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实践中,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管理该收益混乱,甚至发生挪用、侵占该收益的违规行为。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条例》专门设立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共有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依法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孳息,其他合法收入。在共有资金的管理方面,根据《条例》,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共有资金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管理单位管理,可以是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那么是不是说业主能够多一笔收入呢?其实并不是。《条例》明确了共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即用于小区物业管理。主要用于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于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专项财产保险;公共设施设备经营管理成本以及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工作经费等六个方面。根据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告全体业主。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广州市近几年有不少小区实践了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为解决业主自管的问题,《条例》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要求自行管理方案需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制定的业主自行管理方案应当对自行管理物业的主要事项作出约定,包括物业服务费缴纳标准及方式等内容,且方案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此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还要承担安全责任。业主委员会的自行管理方案和保安、设施设备维护合同需报街(镇)备案。按照《条例》,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改变了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模式,更涉及小区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经营管理等重大责任,业委会有必要将该方案和保安、设施设备维护合同报街(镇)备案。“业主委员会”成员十不准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违法进行装修、改建、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未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会计资料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未正当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业主共有资金”怎么用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依法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孳息,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共有资金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下列支出:(一)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之外的其他服务于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专项财产保险;(二)合同约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管理成本、酬金;(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四)对业主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五)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六)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内容:完善了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制定了共有物权登记和公开制度完善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制度摘自《广州日报》2018.08.07记者贾政通讯员穗建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制(修)订项目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18〕21号)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要求,经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估论证,我厅批准40项地方标准、图集列入2018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制(修)订项目第一批计划(详见附件)。请各标准主编单位认真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标准编制工作,确保标准编制质量,按时间节点完成标准编制。附件:2018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制(修)订项目第一批计划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附件2018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制(修)订项目第一批计划表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性质制定或修订起草工作时限主要负责起草单位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3-2020.0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2《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推荐性制定2018.06-2019.1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3《6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荐性制定2018.03-2019.12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部品构件标准图集》推荐性制定2018.05-2019.055《可再生能源建筑适宜性技术应用导则》推荐性制定2018.06-2019.06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推荐性制定2018.04-2018.127《预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综合管廊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3-2019.12广西路桥工程集团公司8《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桥梁技术规范》推荐性制定2018.03-2019.129《无核密度仪法检测土压实度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5-2019.12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10《城镇道路地质雷达法检测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4-2019.1011《城镇道路浅层地震法检测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4-2019.1012《铝合金焊缝相控阵超声检测方法和结果分级》推荐性制定2018.07-2020.0813《预制装配式复合螺旋筋混凝土柱技术标准》推荐性制定2019.01-2020.12广西大学14《建筑基坑止水帷幕声纳渗流检测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4-2019.10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帝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4-2019.06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1-2019.03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7《装配式旋压扩头钢管桩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3-2018.12广西大学、南宁市建筑设计院、广西盛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1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推荐性制定2018.05-2019.12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19《城市供水管材应用技术导则》推荐性制定2018.06-2018.10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20《城市排水管材应用技术导则》推荐性制定2018.06-2018.1021《住宅工程质量设计通病防治导则》推荐性制定2018.04-2018.1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22《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导则》推荐性制定2018.04-2018.122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推荐性制定2018.05-2018.1224《城镇环境卫生作业定额标准》推荐性制定2018.06-2018.1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广西城市建设协会2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6-2018.12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6《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导则》推荐性制定2018.04-2018.12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南宁葛东规划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7《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推荐性制定2018.04-2018.12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28《装配式外墙挂板应用标准》推荐性制定2018.05-2019.12中建八局南方建设有限公司29《混凝土超高泵送施工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10-2020.1030《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规范》推荐性制定2018.05-2019.1231《预制拼装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标准》推荐性制定2018.04-2019.07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32《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设计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4-2019.073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统一技术标准》推荐性制定2018.04-2019.0734《现浇泡沫轻质土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6-2018.12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植入桩基技术规程》推荐性制定2018.05-2018.12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36《6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荐性制定2018.04-2018.12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37《田园综合体建设规范》推荐性制定2018.04-2018.1138《建筑垃圾填埋处置设施建设导则》推荐性制定2018.06-2018.1239《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标准图集》推荐性制定2018.04-2019.07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40《城镇道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地方规范》推荐性制定2018.05-2019.0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建人[2018]67号),考生和各有关方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衔接十分关注。经商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现就相关情况做以下说明: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有关要求,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科目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2018年人员报考条件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规定实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2018年新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免考基础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生报考。2019年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新大纲。二、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正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从2019年起开考。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人社部门考试计划安排。三、《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社会各方反映情况通过正式渠道发布信息和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8年8月3日
- 转发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建人[2018]67号),考生和各有关方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衔接十分关注。经商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现就相关情况做以下说明: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有关要求,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科目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2018年人员报考条件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规定实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2018年新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免考基础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生报考。2019年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新大纲。二、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正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从2019年起开考。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人社部门考试计划安排。三、《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社会各方反映情况通过正式渠道发布信息和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8年8月3日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函(编号[2018]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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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市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函〔2018〕7号)精神,确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7〕17号)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进行了修订,现面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gxzjt.gov.cn/)或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http://www.gxzlaqjd.cn)下载,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含电子版)反馈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王劲宏,联系电话:0771-5881296,电子邮箱:gxzljd@126.com,地址:南宁市北际路1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3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其它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书面明确委托监督机构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内容。第四条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五条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定责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督工作不代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担负的工作。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不代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六条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当地未设立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项目监督工作;受聘人员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承担项目监督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第八条本文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二)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五)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六)抽查工程施工安全;(七)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八)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九)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十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本文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文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本文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督。本文所称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法定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的监督,以抽查方式进行。第十条各级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监督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经费情况,以及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本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以下简称“机构监督计划”)。机构监督计划宜体现差别化监督原则。机构监督计划应当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监督机构存档;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机构监督计划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机构监督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将调整或变更后的计划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实施。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按照已经批准的机构监督计划编制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应包含监督的方式、抽查的频次、监督抽测的次数及监督抽查的主要部位等主要内容。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工作计划经审批后实施。第十二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二)召开监督告知会议。(三)按监督小组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或制定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监督采用抽查方式进行。(五)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重点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六)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进行。(七)对住宅工程的逐套验收的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八)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九)撰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资料、技术标准和信息。(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生产、试验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三)发现工程实体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并将评价原始资料存档。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对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实施扣分管理。第三章监督手续的办理第十五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手续办理单位)。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以分别办理,也可以合并办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一式五份,附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资料中,第(一)项由监督手续办理单位盖章后留存其中1份原件,其余4份交还建设单位;当监督手续办理单位不是监督机构时,尚应要求建设单位额外提供一份第(一)项资料,由监督手续办理单位盖章后交监督机构留存。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书(一式五份,附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二)本项目所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资料中,第(一)项由监督手续办理单位盖章后留存其中1份原件,其余4份交还建设单位;当监督手续办理单位不是监督机构时,尚应要求建设单位额外提供一份第(一)项资料,由监督手续办理单位盖章后交监督机构留存。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未办理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时,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示施工许可证,不能出示的,应提请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对符合补办监督手续条件的工程,经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补办监督手续。对补办监督手续的工程,除第十五条、十六条所列资料外,建设单位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检测机构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作出的检测合格报告;(二)补办监督手续申请书;(三)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四)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第十九条监督手续办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的,应将资料退回并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资料齐全的,确定监督机构联系人,与施工许可证同时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送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核查后留存复印件。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开工,监督机构不实施监督。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许可证供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监督小组人员,每个项目监督小组至少包含2名人员,其中至少有1人为经考核合格的监督员。实行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机构,可以不确定项目监督小组人员,但要指定负责该项目的监督工作联系人。第四章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前3个工作日将开工时间书面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从开工时间起正式实施监督。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规定将相关资料置于施工现场备查。第二十四条按规定可不委托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未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应在现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平面位置等重大设计内容的变更,以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的,变更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变更内容报告监督机构。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在首次到工地现场实施监督前召开监督告知会议,告知监督实施的注意事项,并重点核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监督告知会议。在监督告知会议上,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文件;(三)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续期记录;(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五)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监督机构应在召开监督告知会议并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监督工作计划,按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监督机构也可按监督小组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将项目纳入监督小组监督工作计划。第二十七条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和其它规定的工序验收前,验收组织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或其它规定的形式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根据监督计划和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到场监督。第二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验收组织方未向监督机构报告验收信息擅自验,收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责任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用虚假质量证明文件资料的,应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责任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方案应经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共同认可。有关责任方应根据检测结果作相应处理。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监督机构,是否对整改内容进行现场复查由监督机构视情况决定。责任方必须对整改报告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责任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必须向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监督机构可视情况作出同意延期或依法查处的决定。被下达隐患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而责任方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未向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期的,由监督机构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并依法查处。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而责任方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未向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期的,由监督机构发出限期责令报告整改情况通知书并依法查处。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应按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因特殊原因,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应经重新审批后再实施。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宜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诚信记录实行差别化监督。第三十四条实施现场监督时,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人为经考核合格的监督员。第三十五条监督工作应有记录。监督记录应载明所查工程项目的名称、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名称、抽查内容、抽查情况、监督意见、日期。监督人员应在监督记录上签名。有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的,监督记录可将该笔录的复印件作为附件。第三十六条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工程实体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或其他责任主体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调查取证必须由不少于2名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取证。(三)取证方式、取证程序和证据的保存、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督机构调查取证后,应将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及时提交给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罚建议,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作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已超越当地权限的处罚事项,应提请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第五章竣工验收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无遗留问题的,视为工程完工,完工日期为自检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日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预验收。第四十条住宅工程必须经逐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完工报告后,应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施工单位是否已按合同、设计文件完成了施工内容;(三)工程是否已达到交付条件;(四)工程实体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第四十二条竣工预验收合格,且发现的质量问题经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整改完成,视为工程竣工,竣工日期为确认整改完成的日期。工程竣工后方可正式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验收组成员名单和实测工具一览表。第四十四条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人员必须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第四十五条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建设单位文件资料⒈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认可文件;⒊住宅工程《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⒋竣工验收方案;⒌竣工预验收合格文件;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二)施工单位文件资料⒈工程竣工报告;⒉经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完整的工程质量控制文件;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的有关资料;⒋工程质量保修书。(三)勘察单位文件资料⒈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报告须对以下情况作出确认:⒉勘察文件(包括变更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⒊工程地质实际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不一致时的处理意见;⒋基础(包括桩基)是否落在勘察文件推荐的持力层上,对设计采用的持力层和基础形式有无异议;(四)是否发现建筑物出现明显沉降特征。⒈设计单位文件资料⒉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报告须对以下情况作出确认:⒊设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⒋设计文件(包括变更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⒌工程的变更是否经设计单位认可;⒍已完工程的结构形式、层数、层高、面积及主要功能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五)监理单位文件资料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⒈对各分部工程质量情况的评价;⒉对工程实体结构安全、功能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查情况;⒊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情况;⒋对工程的整体评价(是否合格);⒌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实施情况;⒍竣工预验收结论。第四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由验收组人员当场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由建设单位在须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成、验收各方主体盖章齐全后提交监督机构。对文件资料的审查以及对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抽测、对功能项目抽测的工作可提前进行。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已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彩色证明照片,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后,监督机构对工程终止质量安全监督。第四十九条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并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发现工程存在不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由验收组发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负责整改。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监督机构提出书面整改完成认可文件。监督机构可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抽查整改情况,发现整改未完成的,应责令继续整改。监督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抽查或经抽查未发现实体与整改报告内容不符的,工程即告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整改完成日期。第五十条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或者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存在重大缺漏的,应责令责任方改正,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通知监督机构竣工验收时间,在无监督机构监督的情况下自行组织的竣工验收无效。第五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二)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工程项目监督员或监督小组编写,经竣工验收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名确认、行政负责人签发,加盖监督机构公章后生效。第五十三条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了竣工验收,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工程已完成,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同意接收该工程,并签署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工程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手续资料齐全;(三)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现工程实体存在明显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四)验收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已向监督机构提交了书面整改完成报告;(五)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六)监督机构要求各方责任主体报送存档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次数;(三)建材和实体抽查情况;(四)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责成整改的情况;(五)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情况;(六)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监督抽查情况;(七)质量控制资料抽查情况;(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第六章监督档案第五十五条监督档案的目录、收集、整理、装订、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五十六条监督机构应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对竣工工程的监督档案立卷、分类妥善保存。第五十七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应书面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第五十八条归档监督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监督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竣工工程监督档案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档案的完整性,装订入盒(袋),贴标签并归档管理。第五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建立竣工工程监督档案电子目录,并分类整理。第六十条质量监督档案的保存期限为5年;安全监督档案的保存期限为3年。监督档案保存期满后,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第七章层级监督第六十一条自治区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层级监督制度,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执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层级监督分为两级:第一级为各市对所辖市、县(区)的监督;第二级为自治区对各市、县(区)的监督。第六十三条层级监督宜采用不定期的巡查方式进行,对质量安全水平较低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不力的地区,宜加强巡查力度。第六十四条层级监督检查组应针对在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和责任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整改建议书、停工整改建议书或执法建议书。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层级监督组的要求,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或立案查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履职不到位的,层级监督检查组应督促其履职到位。第六十五条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被责令整改(或停工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并认真检查其整改结果,检查后认为整改结果已符合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责任单位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整改完成认可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再由责任单位向组织层级监督的单位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组织层级监督的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整改工作完成,否则责任单位应继续整改。责任单位逾期不报送整改报告,且未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期的,视为拒绝整改。第六十六条层级监督情况由其组织单位向社会公布。第八章信息的管理、发布与报送第六十七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送相关信息。第六十八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九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栏上发布,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七十条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层级监督信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其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第七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必须按规定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送信息。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七十二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不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开展监督工作的;(二)监督机构不制定本机构监督计划,或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监督计划的;(三)监督小组不制定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工作计划,或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工作计划的;(四)适用执法依据错误,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经济损失的;(五)徇情枉法、故意刁难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六)强行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机械的,或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材料和设备的;(七)借职务之便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礼品,或受他人请托,以职务之便施加影响,妨碍执法公正的;(八)参与施工、监理经营活动的;(九)协助在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责任单位弄虚作假,欺瞒上级部门,或对整改报告审查不严,敷衍了事,对未整改完成的事项签署整改完成认可意见的;(十)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况。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已按照经批准的监督机构监督计划、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监督职责的;(二)上级部门将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岗位,使其不能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三)未办理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施工单位未书面明确告知监督机构开工时间,且监督机构未开始实施监督的;(五)已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相应后果的;(六)已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无法执行,或指令被上级部门撤销而发生相应后果的;(七)因有关监督执法依据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标准规范依据不当的;(八)项目监督工作受到上级部门干预导致发生相应后果的;(九)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四条监督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规定依据下列第(一)~(五)项所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参照第(六)项所列部门规章制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4号令)大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的配套表格,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另行制定和发布。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桂建质〔2005〕21号)和《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桂建质〔2007〕24号)同时废止。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关于崇左市体育中心项目膜二次钢结构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 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崇左市体育中心项目膜二次钢结构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钢管桁架上吊装膜二次钢结构支架和天沟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8年8月3日
- 转发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结果的公示
-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标准定额司对近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或有问题的,可以申辩或举报:申辩应采用电子化申报,需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申辩材料由受理机构统一上报,并附报送申辩材料的公函及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辩申请表》,企业不应随行。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述有关申辩和举报的材料均应在公示期内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任何借公示之名,要求公示企业参加任何公告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无任何关系,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不挂钩。联系电话:标准定额司造价管理处:010-58933231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74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附件:一、2018年第四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晋升甲级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7月31日
-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Cost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CostEngineer.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第十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第十四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注册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第十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第二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九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三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第四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第五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七条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第八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第九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第十条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十一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三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四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先进单位会员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桂价协字〔2018〕16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先进单位会员和优秀个人会员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先进单位会员和优秀个人会员评选活动的通知》(桂价协字〔2018〕10号),经申报、评选、审核、公示等程序,现将评选出的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等25家先进单位会员、古林等21名优秀个人会员予以公布。希望受表彰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发挥榜样作用,为促进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附件:1.2016-2017年度先进单位会员名单2.2016-2017年度优秀个人会员名单(此页无正文)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8年7月31日附件1:2016-2017年度先进单位会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正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远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火天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信达友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附件2:2016-2017年度优秀个人会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古林广西正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崔雪梅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黄昭平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罗洁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熊春霞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周慧玲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叶岚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苏贞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冯武龙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阎素军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覃月许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倩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安杰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闭彩娇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汤豪光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何小珍广西远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扈文久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刘普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聂晓丽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陈庆革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莫春华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Cost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CostEngineer。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第十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第十四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注册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第十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第二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九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三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第四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第五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七条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第八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第九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第十条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十一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三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四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转发关于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统一单位工程类别划分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推进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8〕57号)文件要求,为使我区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数据符合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监测信息XML标准,相关数据能导入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我站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制定了统一的单位工程类别划分表,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在我区范围内使用的计价软件必须按本通知附件要求在录入界面做好各专业项目单位工程划分,同时确保工程造价成果报表能显示出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单位工程总造价等内容。二、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必须根据本通知附件要求进行单位工程划分及命名,不可合并、拆分单位工程,不可修改单位工程名称,如有需要可在单位工程名称末尾加上工程项目关键字加以区分。希望各有关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高度重视。我站将把该项工作作为计价软件评审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主要审核内容。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站价格信息科。联系人:朱文华联系电话:0771-2366096。附件:各专业项目单位工程类别划分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8年7月27日附件各专业项目单位工程类别划分表专业名称单位工程分类名称建筑与装饰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电气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管廊工程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路灯工程交通管理设施工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庭院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土建工程车站装饰装修工程高架桥工程地下区间工程轨道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工程电气工程电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车辆基地工艺设备工程注:1.建筑与装饰工程按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中表2.1.1定额章节对应表进行分列计算;地基基础及桩基础工程与土石方及其他工程内容并入建筑工程单位工程一起计算;2.市政工程中的土石方、钢筋列入相应单位工程计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