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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现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72233转2446。 附件:1、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九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和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 时具有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两种以上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转换层位置超过规定层数的,以及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 (四)按本技术要点第八条要求,需要进行模型试验的高层建筑工程;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全国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件二,至少5份); (二)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 (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 (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部分,至少5份); (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五条 申报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等)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等。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和构件超限信息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采用时程分析时,其计算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 (五)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三章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 第六条 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的高层建筑应按照《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尚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 (二)不应同时采用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五种类型中的三种以上的复杂类型。 (三)按超限的程度,针对薄弱部位采取比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措施。 第七条 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审查应特别慎重,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 第八条 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当没有可借鉴的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第四章 专项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二)场地勘察成果; (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 (五)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七)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超高时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应从严掌握,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二)结构布置、防震缝设置、转换层和水平加强层的处理、薄弱层和薄弱部位、主楼与裙房共同工作等需妥善设计。 (三)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混合结构、钢支撑框架结构的钢框架,其重要连接构造应使整体结构能形成多道抗侧力体系。 (五)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一般不宜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 (六)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取结构整体计算和分开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七)规则性要求的严格程度,可依抗震设防烈度不同有所区别。当计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值很小时,扭转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宽。 第十一条 结构计算分析模型、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 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二)结构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条件时尚宜适当增加。 (三)结构时程分析所用的地震波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一般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高较多或体型复杂时宜取多条波的包络。 (四)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超高时宜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必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薄弱部位。 (七)钢结构和钢-混结构中,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依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 (八)必要时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 (九)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二条 结构抗震加强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的减震耗能设计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第十三条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 (二)液化判别孔和砂土、粉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水位的确定应准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评价)应准确可靠,脉动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基础类型合理和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 (二)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 (三)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五条 试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震害经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试验模型与实际结构相符的程度,确定试验结果可利用的部分。 (二)借鉴国外经验时,区分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了解是否经过地震考验,并判断是否与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相似。 (三)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进行实际结构的动力特性测试;对符合《抗震规范》3.10.1条要求的工程,应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五章 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全面评定。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 (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可列为“通过”,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计算、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建筑和结构方案均需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需“复审”,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附件一: 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 一、同时具有两项以上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 注:规定值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4.2、3.4.3条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4.3.4~4.3.6、4.4.4、4.4.5条等。 二、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主要包括: 1、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塔)的高层建筑; 2、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高位转换的高层建筑; 3、各部分层数、结构布置或刚度等有较大不同的错层、连体高层建筑; 4、单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大底盘(裙房)高层建筑; 5、七、八度抗震设防时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注:相关规定见《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4.3.4、10.1.4、10.2.2、10.2.3、10.2.10、10.4.2、10.5.1、10.6.1和10.6.2条等。 三、单跨的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 注:相关规定见《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6.1.2条。 附件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l、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类别等) 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等) 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主要截面,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结构高宽比;防震缝设置;裙房与塔楼质心的偏心;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类型;纵横向抗震墙间距和楼盖整体性;抗震等级等) 6、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楼层自由度,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总地震作用力;墙体承担的倾覆力矩比;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最大和最小轴压比,梁最大剪压比;转换层和水平加强层的上下刚度比;时程法采用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的比较等) 7、基本抗震构造(包括:砼和钢筋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楼盖厚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配筋率和配箍率,墙体和简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分布筋和边缘构件配筋;短柱分布范围和数量;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等) 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超限工程的主要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以上仅列出申报表项目,请填表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表。 相关文件: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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