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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发办[1999]92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建办标[2000]50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价协[2000]032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广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发办[1999]92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建办标[2000]50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脱钩改制的范围 凡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兴办或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属于脱钩改制范围。 社会团体是指一切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协(学)会。 集团公司是指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来,以原部级或其直属局级管理部门改成的企业集团。 二、脱钩改制的要求 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方面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并改制成为由造价工程师发起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属于专营类的必须脱钩并改制;属于非专营类,必须首先脱钩。条件成熟的,可改为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条件不成熟的,可暂保留原体制,但须按文件要求进行规范(见附件二)。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脱钩改制后,应提交脱钩改制审核报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脱钩改制审批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先将脱钩改制审核报告报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报送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区价协),区价协审核后报建设厅审批,并出具批准书。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审核报告,由建设厅报建设部批复同意后,再出具批准书。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审核报告,应按附件一、二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工商变更登记 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持建设厅出具的批准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资质证书发放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新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证书。 其他等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到区价协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并领取新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证书。 六、脱钩改制时间安排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申报建设厅审核截止时间为2001年2月28日;其他等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申报建设厅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3月31日。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新资质证书核发截止时间为2001年5月15日。 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律由原发证单位先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证书,待符合条件后再根据有关规定按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七、本《实施办法》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广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专营类)脱钩改制标准 一、脱钩 1、咨询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挂靠单位)报告请示脱钩改制,并提出脱钩改制方案(根据建标[2000]208号、建办标[2000]50号); 2、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批复,同意脱钩; 3、组织清产核资,并有清产核资报告(涉及房地产等数额较大且不易测算其现价值的资产,应委托有资质有营业执照的专业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进行产权界定,并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的认定报告; 5、咨询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产权划分协议,财产交割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6、咨询单位人员(包括原专、兼职人员及新调进人员)与原上级主管部门脱钩,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提供人事存档证明(离退休证明)。 二、改制 1、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有各位发起人签名,附公证书); 2、获得多数造价工程师(合伙人)同意的法人代表(合伙人签名同意); 3、出资证明(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4、咨询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事务所)章程(附公证书)。 三、其他上报材料 1、合伙人或股东近两年所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单(注明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 2、合伙人或股东及从业人员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改制后的事务所(公司)名称核准单; 4、资质申请报告。 四、申报及批准 1、咨询单位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制脱钩改制审核报告的申报文本(包含第一、二条各项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区价协进行初审,然后由区建设厅审核同意并出具脱钩改制批准书; 2、脱钩改制审核报告的申报文本应按《广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时间要求上报。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亦未按时递交申报文本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五、提交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领取新资质证书文件(由区价协重新登记并发放)。 注意事项: 1、脱钩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不能冠有区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2、脱钩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 3、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附件二: 广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兼营类)脱钩、规范标准 一、脱钩 1、由工程咨询类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挂靠单位)报告请示脱钩改制,并提出脱钩方案(根据建标[2000]208号、建办标[2000]50号); 2、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复,同意脱钩; 3、组织清产核资,并有清产核资报告,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涉及房地产等数额较大且不易测算其现价值的资产,应委托有资格的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进行产权界定,并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的认定报告; 5、工程咨询类机构与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产权划分协议,财产交割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6、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包括原专、兼职人员及新调进人员)与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集团脱钩,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提供人事存档证明(离退休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规范 1、工程咨询类机构出具内部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的证明材料(部门名称、经营地点、人员结构、业务范围等); 2、工程造价咨询专职从业人员简历(不能聘用兼职人员)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本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4、咨询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事务所)章程(附公证书)。 三、申报及批准 1、工程咨询类机构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制脱钩改制规范审核报告的申报文本(包含第一、二条各项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区价协进行初审,然后由区建设厅审核同意并出具脱钩规范批准书; 2、脱钩规范审核报告的申报文本应按《广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时间要求上报。逾期未完成脱钩规范工作亦未按时递交申报文本的工程咨询类机构,一律停止其造价咨询执业资格,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四、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应按第二、三条进行规范操作;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应按第一条第6款及第二、三条进行脱钩规范操作。 五、领取新资质证书文件(由区价协重新登记并发放)。 注意事项: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今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发展的目标模式,工程咨询类机构中的造价咨询部门,条件成熟的可分立出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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