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建委(建设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现将我厅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抄报:区人民政府;
抄送:区工商局、区质监站、区建筑业联合会、区定额站,本厅有关处、室、办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范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的中介组织行为,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代理其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或参加投标活动以及为招投标提供咨询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系指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四条 从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 甲级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并从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并从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 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 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 近3年已承担过3个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业务,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 乙级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并从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并从事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60%;
3、 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 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 近3年已承担过3个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业务,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 丙级
1、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并从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并从事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7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60%;
3、 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 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 近3年承担过3个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服务业务,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四、 丁级
1、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并从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 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并从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60%;
3、 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 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 近2年承担过3个1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服务业务,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 招标投标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业务。
二、 乙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业务。
三、 丙级单位可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承担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业务。
四、 丁级单位可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承担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业务。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的资质初审工作。
各等级的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的资质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及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九条 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申报表;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三) 单位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资格)证件;
(四) 单位章程、验资证明;
(五) 单位承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或咨询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新开办的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甲、乙、丙级条件第1、2、3、4条标准而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服务经历和业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新开办的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应在资质审定后,凭资质申报审批表及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申报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资质证书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实际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投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单位遗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自治区一级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四章 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必须做到:
一、 遵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客观公正;
二、 不得同时接受对同一工程招标、投标的代理及咨询服务业务;
三、 不得参与与受委托工程有关单位的经营活动或任职;
四、 独立承担受委托的工程的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业务;
五、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 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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