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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人事局、职改办、建委(建设局)、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113号)精神,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范围 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 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15年。 2、 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20年。 3、 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25年。 (二)、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完成2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或5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管理。 2、 负责主持过两次以上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3、 担任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处(站)专业负责人满5年。 三、 认定组织: 由广西建设厅、广西人事厅组成“自治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在区建设厅下属单位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内。 四、 认定程序 (一)、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二)款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 (三)、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及材料,推荐上报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五、 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评审表》(式样见附件2)一式两份(根据建设部、人事部(96)建标造字第51号文要求,表格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订购,需要的单位请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要求单位在核实原件的基础上,在证书的复印件上加盖验证章)一式两份。 (三)、学历证书(要求单位在核实原件的基础上,在证书的复印件上加盖验证章)一式两份。 (四)、申报条件第(二)款中工作业绩情况和担任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处(站)专业负责人年限的证明。 六、 认定时间 认定工作将分批进行。各地、市、各单位请于1997年2月5日前,将推荐首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实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七、 认定要求 各地、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认定程序,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得申报。 八、 凡申请认定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附件: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评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元月八日 抄送:区人事厅职改办,区建设厅人教处、职改办、建管处、办,区定额站存。 附件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郑应炯(广西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王芳春(广西建设厅副厅长) 黄业恩(广西人事厅副厅长) 成 员:罗奕华(广西建设厅纪检组组长、人教处处长) 韦可汉(广西区人事厅职称处处长) 段显仁(广西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黄兆康(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站长、高级工程师) 金昌宁(广西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李力生(广西建筑工程学校校长、高级工程师) 谭恒乾(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 黄共田(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高级工程师) 办公室主任:黄兆康 办公室副主任:王小波、严红娟 联系人:田晓菲、张 雨 电话:0771—5861636 林 华、曹天仕 电话:0771—280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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