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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建委(建设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现将我厅制定的《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七年元月十七日 抄报:区人民政府; 抄送;区人大环资委、区法制局,区建筑业联合会,区标准定额站,本厅有关处、室、办存。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报建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其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该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可按照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建委联合颁发的《关于下达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066号)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招标单位收取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在不违反《条例》的前提下,扩大招标投标工程范围。 第四条 《条例》所指土木建筑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道路、桥梁、堤坝、邮电、电站、港口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含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工程。 《条例》所指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燃气、给水、排水、采暖、制冷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构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点的具体标准是: (一)、土建投资额在250万元以下(含250万)工程: (1)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配备有2人或2 人以下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编制标底、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价定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二)、土建投资在2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 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配备有3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编制标底、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及评标能力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三)、土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1) 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的规范性文件,参加过1项相应规模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组织管理工作。 (2) 配备有4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2人,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人以上)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编制标底、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能力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四)土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1) 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加过1项相应规模的工程招标投标组织管理工作。 (2) 配备有5人以上(其中在职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3人,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人以上)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编制标底、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能力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第六条 取得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代理招标投标资质证书的中介服务单位,可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招标投标咨询代理业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中介组织代理组织招标活动,双方应签订代理招标协议,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招标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代理招标的范围及内容、代理费用的约定及支付方式,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所指的特殊专业工程原则上应依国家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专业工程的划分范围来确定。 第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的“议标”工程一般指下列工程: (1) 工程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不能确定其技术细节和准确工程量的工程; (2) 在建工程的配套工程; (3) 在建工程与招标工程施工场地难以分开的工程; 第十条 为确保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招标单位应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在以下规定数量内择优选定投标单位: (一)、公开招标选择的投标单位一般不超过7个,不少于5个。 (二)、邀请招标选择的投标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三)、议标选择的投标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1) 投标单位的资质; (2) 近3年完成相应工程的情况; (3)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4) 完成本招标工程所配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5) 拟对招标工程配备的管理人员的资格的经历情况; (6) 近3年各种奖励和处罚情况。 招标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拟参加投标单位发放预审文件。以资格预审确定的投标单位名单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编制招标文件有关要求: 1、 招标文件应采用通用的标准化术语,各项条款应平等地适用所有具有资格的投标单位。 2、 优质优价,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增加工程总造价3—5%的工程施工费用,具体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对未明确支付优良工程施工费用的,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要求的条款不得作为评标定标条件。 3、 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自治区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缩短工期,原则上必须支付赶工措施费用,且缩短工期不能超过定额工期的30%,其支付的标准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4、 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特殊材料、设备如系建设单位提供,应列明品种数量或规格型号以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同时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价和结算退款方法等。 5、 工程量清单:招标单位应按国家或自治区颁发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 6、 评标定标办法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 7、 招标文件不得有要求投标单位垫资或变相垫资施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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