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标准定额站工程职责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委),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厅行政职能的“三定”方案,经研究,明确自治区建设标准定额站的工程职责和主要任务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建设定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受区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
1、 全区工程建设定额的编制、修订、解释、调解和仲裁工作。
2、 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3、 转发国标、部标、行标有关信息,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的地标编制工作。
4、 对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进行初审,最后报区建设厅审批发证。
5、 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的资格考核及发证。
6、 监督和检查工程建设定额的执行、指导编制建筑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
7、 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审标、评标、定标;指导标底编制审核工作。
三、 指导各地、市定额分站的业务工作。
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可根据本文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区建委所发的《关于授权广西城乡建设标准定额站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通知》(桂建办字(89)第18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七年元月二日
抄送:区标准定额站,各地、市定额分站,本厅建管、设计、人教处、办存。
内容字数:699[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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