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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我厅发文文号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区辖市建设口各局,区建工集团: 根据区编委通知,我厅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标准定额站”已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便于文件管理,决定自1998年元月起,将厅发文号“桂建标字”改为“桂建价字”。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厅设立了涉外建设项目安全保卫设施审查管理处,增设文号“桂建涉外字”。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送:厅属各单位,本厅各处室、办存。
内容字数: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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