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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周期:2006 – 4 - 25 至2006 - 4 -29 标题: 良官大街道路工程-照明工程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良官大街道路工程(照明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招标内容:照明工程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报名时间:2006年4月 25日至2006年4月29日9:00至16:00点 (不含双休日)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领取时间:2006年4月25日14:00至2006年4月30日11:00分 本工程招标谨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报名。
项目概况: 良官大街道路工程道路全长2870米,占地143500平方米,红线宽50米,设计车速60Km/h,道路性质为城市主干道,道路断面形式为四幅路4+5+2.5+12.25+2.5+12.25+2.5+5+4(单位:米)。 照明工程概况如下: 供电系统: 良官大街照明电源由3座路边箱变提供,箱变由卫星城内就近10KV开闭所各提供一路10KV高压电源。3个箱式变电站间距约为1000米。 路灯照明: 照明标准: 本工程主路段照明标准如下: 平均亮度:1.0cd/m2 亮度均匀度:Uo≥0.35 平均照度:路段>15Lux,路口>20Lux 眩光限制:采用截光型灯具。 路灯布置及灯具选型: 主要照明采用小杆灯照明方式,灯具均选用截光型灯具。小杆灯照明主路采用12米双勺钢杆,灯杆间距30米左右,光源为(250+150)W高压钠灯;在接近路口的渠化路段采用14~15米的双勺钢杆,光源为(400+150)W高压钠灯;局部采用20米中杆灯,光源为3x400W泛光高压钠灯。 照明控制方式: 在箱式变电站中装设有路灯控制仪,可实现人工及自动两种控制。 管线敷设: 照明电缆选用YJV—1动力电缆,电缆管线埋深为0.7米。照明电缆的末端压降均小于10%。 接地方式:接地系统为TN-S系统。 招标范围: 按图纸规定及要求完善设计与施工,照明电力电缆、配管配线采购及敷设、电缆分线箱及接地系统、控制箱制安、照明灯杆和灯具采购及安装,路灯基础的土建施工。 报名条件: 1、经工商部门年审合格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验,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投标申请人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具备承接本工程所需的相应资质及资格; 要求:提供企业施工资质(或资格)证书正、副原件核验,并提交企业施工资质(或资格)证书正、副复印件三份并加盖公章。 3、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具备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程管理经验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提供原件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一并核验。 要求: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需提供)、职称证书原件核验,并提交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三份并加盖公章。 4、提供投标申请人法人代表证明书及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要求: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具有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有效授权书(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各三份。 5、联合体 本工程招标不提倡联合体形式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所有递交的资料、文件均需公证机关公证):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二家,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应按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应委托一个法人为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在资审、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中承担起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在报名时提交原件,提交后不退还。 (2)联合体每个成员均须通过自行登记,并提交资信证件。联合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书由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公证机关取得公证书后,交招标人存查。 (3)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办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审、投标、签约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4)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主体和重要单位工程不允许分包。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和类似工程的业绩。将本工程总工程量的30%以上进行分包的投标不予考虑。 6、其他 要求:不提倡国外及港、澳、台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7、无不良记录。 要求:投标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有不良记录者将被取消投标申请的资格。 建设单位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代理单位名称: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顺利、何术朋、于晓宇 电话:010-89393445 传真:010-89393445 邮件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北潞园小区E6楼(昊远隆基大厦)207室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北潞园小区E6楼(昊远隆基大厦)207室 邮政编码:102488 城市:北京市房山区 省级地区: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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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文号 |
京发改[2004]1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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