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4,来源:共享建材汇 ,作者:

从咨询单位和施工企业角度解析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费审计案例

 某一级公路建设项目,2019年5月5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合同约定竣工文件编制费8万元。该项目于2020年6月3日顺利通过交工验收,同年10月8日,审计局组织咨询单位进场审计。咨询单位在2021年1月13日,出具了审计初稿,初稿中审减竣工文件编制费8万元,施工单位收到审计初稿后,表示不同意审减。

从咨询单位和施工企业角度解析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费审计案例

 

下面分别从咨询单位的视角和施工单位的视角,分析争议产生的原因:

一、咨询单位的视角

咨询单位进场后,通过查阅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文件,发现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中,包含了企业管理费25.4482万元。

咨询单位又查阅交通运输部2018版预算编制办法后发现,企业管理费除包含基本费用、主副食运费补贴、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和财务费外,还包含竣(交)工文件编制费等其他费用。

咨询单位认为,投标文件中的25.4482万元的企业管理费已包含了竣工文件编制费,则不应在合同100章中再次计取,故予以审减。

二、施工单位的视角

在项目接近尾声后,施工单位组织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测量人员、合约人员等编制了一份完整的竣工文件,并移交给发包人,已经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所有内容,故应足额支付竣工文件编制费8万元整,咨询单位不应审减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 “ 祖国建材通 ” 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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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观点

要解决咨询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争议,需从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方面综合分析。

我们先看合同的约定,在2018版范本合同中,合同由12项内容组成,分别为:(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关于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书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咨询单位所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和2018版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均不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且2018版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足以说明在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中,2018版概预算编制办法仅用于指导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不能用来指导合同的结算。

依据《民法典》的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院的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足以说明当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时候,需按合同约定执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从约原则”,对于合同双方而言,合同就是双方的宪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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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来看,2018版概预算编制办法属不属于法律、法规,显然不属于,那么属不属于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中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中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018版的概预算编制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国家行业标准,不属于强制标准。

所以,我们不论是从合同的组成内容来看、还是从18版的预算编制办法的适用范围来看,还是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咨询单位都不应当依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和2018版的概预算编制办法为依据,进行审减。

当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后,就应当坚持从约原则,向施工单位支付足额费用,咨询单位不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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