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竣工结算!住建部再发文: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1年12月3日,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 “ 祖国建材通 ” 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可以先下载用着,下面回到正题。
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
- 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的理由。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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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云南省发文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目前为止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跟进发文。
▲全国各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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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全文附于文尾)。明确:
实施范围:
-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据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 其它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天。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
- 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按合同约定的分部工程或形象进度节点分段。
- 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80%,不宜高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90%。
- 原则上建设工程项目累计合同金额不应超过概算。
原文链接:
https://zfcxjst.yn.gov.cn/gongzuodongtai2/gongshigonggao4/284782.html
再见,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时代到来!
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
-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方案》明确:
- 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中,就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 ,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等。
而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关于结算周期
在结算周期方面,各地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结算。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采用的便是这种方式。
二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分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甘肃省、山西省等地采用的是这种方式。此外,甘肃省和山西省还提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进一步限定了结算的时间。
关于价款支付
在价款支付方面,各地普遍强调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为体现对施工单位付款的保障力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比例作了规定。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庆市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山西省和甘肃省则分别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5%、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对于各省支付比例的不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广惠创研科技中心主任吴佐民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属于劳动密集型,利润率低、资金周转率更低,我认为各地规定的支付比例定在80%~90%之间是合适的。”
各省发文情况如下:
1、青海
继此前征求意见后,2021年10月26日,青海省住建厅正式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他:
原文链接:
http://zjt.qinghai.gov.cn/html/132/37586.html
2、新疆
原文链接:
http://zjt.xinjiang.gov.cn/xjjs/gczj/202108/d448133a906b485d80bcf90a81a385ce.shtml
3、陕西
2021年4月8日,陕西省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 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
- 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防止工程款拖欠。
原文链接:
https://js.shaanxi.gov.cn/zcfagui/2021/4/112425.shtml
4、吉林
2021年3月16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照施工时间周期或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原文链接:
http://jst.jl.gov.cn/gczj/wjxx/202103/t20210316_7968693.html
5、江西
2020年12月1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1、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2、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
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4、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1/3/24/art_40723_3299101.html
6、黑龙江
2020年11月12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2、鼓励发承包双方按月划分结算周期,与建筑工人工资拨付周期保持一致。
3、严格工程价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4、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5、11项处罚规定:
1.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拒不改正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应撤销相应工程施工许可。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垫资建设,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记录。
4.发包人强制要求承包人单向担保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发包人不良行为记录。
5.未经对方同意,发包人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6.发包人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对造价从业人员,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住建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发包人拒绝履行施工过程中正常变更、签证等书面手续的,或发、承包人拒不执行双方约定的,记为相应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9.被列入全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省住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10.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核减企业或人员的信用分。
11.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般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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