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真实案例看懂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很详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一般都约定有利息,虽然在实务中很少执行,但是当甲乙双方对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甚至进入司法程序时,工程承包单位一般会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此分享一位老师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的方法,百度搜关键字 “ 祖国建材通 ” 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本,如果有做造价的朋友急需信息价又没办法拿到纸质期刊的可以先下载用着,下面回到正题。
以下截图是笔者参与负责的一个造价鉴定案例,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金额是非常巨大的,因此造价人员能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合同的约定将利息的金额快速准确的计算出来,以供在谈判中或者在起诉时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工程款欠款利息的计算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是欠付工程款金额的确定,第二是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第三是利息计算应执行的利率基准。
欠付工程款金额的确定
对于工程款金额,承包单位要研究好合同,工程款是按照里程碑事件支付还是按照月度产值支付或者其他条件支付,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立时就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即使建设单位暂时没有资金可付,也要按照合同要求的流程完成工程款申请的相关手续,以下是某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可见承包单位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和保留证据的必要性。
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七条对利息的计算时间点分情况进行了约定: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重视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留工程何时实际投入使用,或者竣工结算文件的接收记录等证据材料。
利息计算的利率基准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六条对利率如何取用做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利率的取用需要区分时间节点,并要考虑是否在国家法律约定的标准之内,即:
1、对合同中关于利率有明确约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从约定;
2、无明确约定的,对于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别计算: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对于起算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为自起息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从上述案例的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到计算的过程。
其他相关问题:垫资利息的计算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利率的约定也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约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涉及的点比较多,需要考虑的情况也很复杂,特别是停工的工程更是如此,因此就需要我们造价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合同并结合过程资料综合分析判断,可以说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处理这种问题时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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