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制冷量和热泵制热量不应小于名义规定值的95%;
b)机组消耗总电功率不应大于机组名义消耗电功率的110%(热泵制热消耗总电功率不包括辅助电加热消耗功率);
c)名义工况的性能系数不应小于机组名义值的92%,并符合要求;
d)带有辅助电加热热泵制热机组的辅助电加热功率消耗不应大于名义消耗电功率的105%;
e)冷(热)水、冷却水的压力损失不应大于机组名义规定值的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