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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隐患与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报告安全事故

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上报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处理

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三、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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