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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良乡中学图书馆、阶梯教室、实验楼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人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南关东路5号; 2.2建设规模:本工程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图书馆、阶梯教室、实验楼装修工程。图书馆为4层,局部1-2层,建筑物高度19.15m,原有建筑面积2810m2,新增建筑面积213.86m2,总计建筑面积3023.86m2;实验楼为4层,局部阶梯教室1层,实验楼建筑物高度15.9m,阶梯教室建筑物高度6.6m,原有建筑面积3031.43m2,新增建筑面积145.55m2,总计建筑面积3176.98m2。 2.3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中包括的全部工程施工(详见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 2.4标段划分:本工程施工为一个整体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企业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企业资质,应具备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类似工程是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项下“房屋建筑工程”或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建设规模为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及以上改建或新建等房屋建筑工程;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 建设规模为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 3.3投标人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4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应在北京建立企业管理档案,且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 3.5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6投标人经营状态:在近三年(2005年1月1日至今)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7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必须对招标的全部工程投标,如只对本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投标,将不予接受。 4.报名条件及时间: 本工程招标谨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和其它方式的报名。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只有在有效报名期内报名并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才能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购买本工程招标文件。 各施工投标单位须在公告有效期内【2008年10月27日—2008年10月31日,办公时间每日上午9时00分~11时00分;下午13时30分~16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持单位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还应携带《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组织机构代码证、类似工程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或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经营状态的声明、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核验原件的复印件(上述资料复印件需三份,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三层301室报名。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在公告有效期内按时报名且通过报名阶段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投标人,请于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 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三层301室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购买招标文件(如有变化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为准)。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 (http://www.bjztb.gov.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南关东路5号 邮 编:102488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 邮 编:102488 电 话:010-89368642 传 真:010-89368847 联 系 人:于晓宇 日 期: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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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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