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需要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一、登记备案的项目范围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下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实行登记备案制。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农林水利项目。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不跨地市的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社会事业项目。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国家或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写字楼、住宅小区项目。
5、商贸设施项目。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自治区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
7、邮电通信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8、工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
9、高技术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
10、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上述以外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的其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计划部门登记备案。
二、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立项阶段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
三、项目业主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后,自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自行决定开工建设,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从土地、资源、规划、环保和劳动安全等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四、申请登记备案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登记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农林水利项目、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商贸设施项目、交通项目、邮电通信项目、工业项目、高技术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其它项目提交申请登记备案报告);
2、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属联合建设项目的,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协议;
4、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6、属科技项目的,需提交前期科研成果材料(科技成果鉴定、专利证书、技术转让或合作合同)。
五、项目业主按要求提供登记备案要求材料后,填写“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
六、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登记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向项目业主发放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备案的书面答复。
七、项目业主凭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劳动安全、消防、地震等部门办理项目其它相关手续;计划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到同级统计部门办理项目开工登记和竣工报告。
八、项目业主、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地址发生变更的,须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重新登记备案。
九、项目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需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重新登记备案。
十、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等项目建设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十一、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项目,如有弄虚作假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管理制度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有权停止该项目建设。
十二、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十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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