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造【2013】16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造16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综合人工费单价调整为68元/工日后,人工费统一按39元/工日计入综合单价并计取相应费、税;综合人工费单价差价部分计取税金后列入总价。
二、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时,综合人工费单价调整为68元/工日后,人工差价除计取税金外,还应计取工伤保险费。
附件:《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报:省造价总站、市建管处
抄送:当涂县建委、和县、含山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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