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19]10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造价[2019]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 ||
|
一般计税方法 |
税率 | |
|
一 |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
0 |
|
二 |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9% |
|
三 |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
9% (扣除率) |
|
四 |
除以上一、二、三项的剩余材料、设备 |
13% |
|
五 |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
六 |
提供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 |
9% |
|
简易计税方法 |
征收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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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有形动产租赁 |
3% |
|
二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自来水 |
3% |
注: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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