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告
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2〕17号)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要求,经企业申请、县(市、区)初审、市(州)审核公示和省级核准公示,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供水企业和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等26家排水企业经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详见附件1、2)。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评估考核合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运营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并按照县(市、区)初审、市(州)审核公示和省级核准公示的程序组织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发布通告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特此通告。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企业名单
2.四川省城镇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企业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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