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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 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要求,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0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10% (扣除率)

除以上一、二、三项的剩余材料、设备

16%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6%

提供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

10%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自来水 

3%

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17日

内容字数: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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