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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11年8月26日 招标编号:0702-1140CITC3091/01
1.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委托,邀请合格投标人就北京市高碑店再生水厂及再生水利用工程项下臭氧系统货物和有关服务按照公开招标形式提交密封投标。
2. 招标及采购内容:臭氧系统设备采购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a. 投标人须为臭氧发生器的制造商,如果臭氧发生器制造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公司,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如投标人选择使用联合体形式,须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两个; 2. 联合体协议须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联合体协议中应包括联合体主办人的规定,联合体各成员的名称及责任、任务。同时联合体各成员直接应承担连带责任; b. 臭氧发生器的制造商应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 c. 主要设备的制造商应满足: 1. 臭氧发生器制造商 (1) 应至少具备两个所配备的单台臭氧发生器的能力≥ 35 kg/h,且至少有一个成功运行一年以上(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的饮用水、市政污水或工业废水项目的臭氧系统设备的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及用户证明; (2) 应至少具备一个20万吨/日或以上规模且成功运行一年以上(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的水处理工程的臭氧系统设备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及用户证明; (3) 在饮用水处理、污水处理、市政再生水项目中的销售业绩(用户)在中国必须达到3家以上,并提供用户使用证明及最终验收证明。 d. 投标人过去三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平均营业额不小于本次投标总价3倍;如采用联合体形式,联合体主办人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过去三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平均营业额不小于本次投标总价3倍。 e. 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采用联合体形式,联合体各成员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近三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f. 银行出具的有关投标人能力和信誉的资信证明: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应注明该银行为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立银行);如采用联合体形式,银行出具的有关投标人能力和信誉的资信证明,应由联合体主办人出具。
上述资格要求若任何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4. 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在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如下地址得到进一步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楼大厅东南侧标书室 电话:86-10-63348470,63348468, 63348940 传真:86-10-63373550 电子邮件:chenguangmei@citc.genertec.com.cn; helei@citc.genertec.com.cn; daiyue@gtc.genertec.com.cn
5. 有兴趣的投标人可从2011年8月26日起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及下午14:00-16:00(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在上述地址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3,0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加收100元快递费,招标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汇款和邮购通知后,立即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但如有丢失或迟误,招标机构概不负责。投标人如需电子版文件,可在上述地点购买PDF版电子文件,每套售价为:500.00元人民币。
6. 投标人须知和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编写的机电产品采购公开招标文件中的条文。
7. 所有投标书应于2011年9月20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时之前递交到:通用技术大厦会议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并须附有不少于投标价百分之二(2%)的投标保证金。
8. 兹定于2011年9月20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时,在通用技术大厦会议室公开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9. 由于项目包01:臭氧系统设备及项目包02:臭氧系统设备的规模及采购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投标人将被要求提供一个投标报价,以及投标人资料表第17.3规定的一套投标文件;该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将同时适用于两个包。
招 标 人: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北里乙37号 邮 编: 100044 电 话: 86-10-63377618 传 真: 86-10-63377583
招标机构: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7层 邮 编: 100055 电 话: 86-10-63348470,63348468, 63348940 传 真: 86-10-6337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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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文号 |
京发改2010【1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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