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3年营口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营建价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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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13年营口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营建价发[2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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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做好2013年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我市2013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二、核定程序 施工企业网上申报—施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到市造价处—市造价处核定费率—市造价处上报省造价总站审批—施工企业到市造价处领取证书 。 三、上报书面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各企业应先请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http://www.lncci.com ), 进入“政务管理”版块下“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计取标准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报、打印该表1 式3 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2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2012年度向区、市统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以上保险费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上报时需附各险种月份缴纳汇总表。 5.企业2012年度规费证原件(首次申报企业不需要携带) 以上1-4项材料复印件1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还。(《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请勿与其他材料装订在一起)。 四、申报时间: 本市施工企业上报材料时间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3月30日,到期申报系统关闭,外埠企业可随时上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五、注意事项: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应填写“初始申报表”; 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网上申报数据与书面填写内容必须一致。 2.外埠施工企业,在提供第三条所需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入辽备案登记表》。 3.《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年度核定制度,在2013年核定期内(3月-4月) 没有取得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企业仍执行上一年度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核定期后没有取得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原证书作废。 4.申报地址: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河大街辽河大剧院西侧老八大局一楼东侧)咨询电话:0417-2657307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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