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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你单位关于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与《一九九八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定额综合解答》中的"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范围不同,"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包含"文明施工增加费"。
二、根据《关于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建价字[1999]4号)及《一九九八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定额综合解答》P40第24条解答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是指令性的项目,费率是指导性的,因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项目不应放弃,但费率可以按定额规定的范围在合同中约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内容字数: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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