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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咨询外墙装修材料变更结算问题的函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7]10号

广西生物制品厂:
你单位关于咨询外墙装修材料变更结算问题的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条和通用条款第31条的有关规定,该工程外墙装修材料变更结算问题可按以下办法计算:扣减量按原施工图工程量和原投标文件中的单价扣减,新增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套用相应定额增加。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内容字数: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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