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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三鑫公司申请赶工费征求意见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75号

广西民族博物馆:
你单位关于对深圳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赶工费征求意见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若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赶工的,赶工费不应计算;若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赶工的,赶工费可另计。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人员交通费用、夜间施工增加的费用以及应急物资费用等,由建设各方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及实际情况协商办理签证计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内容字数: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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