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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施工中和工程结算时材料单价浮动范围的有关规定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73号

玉林市蚕种场:
你单位《关于要求答复在工程施工中和工程结算时材料单价浮动范围的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程施工中和工程结算时材料单价如何调整,应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15%"并不是一个硬性的规定指标。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内容字数: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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