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
为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有效实施,实现全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责任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根据《责任状》规定的考核指标,在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执行《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二、考核时间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每年度考核一次。
三、考核对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四、考核内容
(一)2006年度至2009年度考核以《责任状》规定的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投入、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保障等5个项目的有关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二)2010年度考核以林业用地面积、森林面积和蓄积、森林覆盖率为考核指标。
五、考核程序
(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责任状》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并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县级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督促各县(市、区)对上年度《县级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各县(市、区)上年度《县级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写出书面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林业局,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每年8-9月,由自治区林业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监察厅、环保局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地级市上年度《责任状》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对所辖县(市、区)在10个以上的地级市,每年抽查2个县(市、区);对其余地级市,每年抽查1个县(市、区)。以被抽查的县(市、区)的检查结果和该地级市的自查结果综合评定结果作为该地级市的考核结果。
(四)自治区林业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考核标准和结果
根据《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程度对各地级市和被抽查的县(市、区)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考核结果,分别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90-100分的,评为优秀;75-89分的,评为合格;74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七、奖惩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区,并按以下情况给予以奖惩:
(一)对考核成绩优秀、总分在前三名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牌和奖金。发给优秀地级市的奖金按其管辖的县(市、区)数量确定,分别为5-8万元,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负责从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解决。
(二)由各地级市组织评选本市的优秀县(市、区)并发给奖牌和奖金。发给优秀县(市、区)的奖励资金由各地级市负责从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解决。
(三)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四)自治区将各年度《责任状》的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分别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厅,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监督的重要依据。
八、检查办法和评分标准
检查办法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局商自治区监察厅、环保局等部门制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林业局印发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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