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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目前,自治区“十一五”规划实施已进入中期阶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分工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8〕1319号)的要求,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中期评估的意义
自治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纲要》,是“十一五”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的落实情况,分析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修编规划、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胜利完成“十一五”主要目标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评估对象
(一)对《纲要》进行评估。按照《分工通知》的部署,涉及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要对照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按约束性指标、重点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任务、重大政策任务、重要规划任务等完成或推进情况,逐项进行评估。
(二)对自治区重点专项规划进行评估。主要对“十一五”工业化、城镇化、重点产业、农村经济、对外经贸、交通、科技、教育、人才、人口与计划生育、就业与社会保障等11个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由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
(三)对各市规划纲要进行评估。各市发改委对本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完成评估报告。各县是否开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各市自行确定。
三、把握评估重点
(一)对主要规划目标完成进度进行评估。对《纲要》提出的66个主要规划指标特别是17个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的实现进度、存在问题、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对国家下达我区的单位gdp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耕地保有量3个指标的进展情况,要进行重点评估。
(二)对规划主要内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纲要》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实施工业兴桂战略、加快发展服务业、加快推进城镇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改善人民生活、依法治桂、科技进步与创新、教育及人才强桂、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为完成任务采取的政策措施、重点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策建议等。
(三)对规划实施机制进行评估。对《纲要》提出的创新规划实施机制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包括加强经济调节、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规划评估与调整,以及政府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等内容。
(四)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根据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及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此外,各市要根据本市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任务,结合自治区规划评估的重点进行评估。
四、评估组织方式
自治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我委牵头组织,各部门和各市分工协作,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并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一)区直部门规划评估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通知》中的职责分工,对各自负责的领域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我委。规划实施期间,部门职能有调整的,按自治区“三定”方案明确的新的职责范围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二)各市规划评估工作组织。各市发展改革委参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评估重点,牵头对实施本市《纲要》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各市人民政府,并抄报我委。
(三)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我委委托区内外相关机构开展第三方分析评价工作,并由其提出独立的分析评价报告,进行比较分析。
(四)起草中期评估报告。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由我委负责起草《广西“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后,连同评审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要坚持事实求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紧扣《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明确报告内容。各部门、各市提交的评估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主要目标及任务的进展情况;二是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对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四)统一数据采用时间。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五)评估材料报送时间。请各部门、各市在7月15日前完成《纲要》相关内容的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我委(一式三份,并附软盘)。
此外,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对各自编制的其他自治区重点专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抄送我委。
请有关部门和各市发展改革委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于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
联系人:陈 琨 易江锋
联系电话:2328809 2282801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内容字数: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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