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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南宁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宁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的发布和施行,有助于我市建设主管部门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作用。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规定》,把它作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经委政策法规科提出审查意见,并应当于发布后及时报委政策法规科备案。
三、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原则和要求,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负责接待申请人的首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由其负责接待申请人,并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跟踪督办和送达处理结果。
(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各科室、单位要合理划分受理、初审、复审、审定、送达等环节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科学安排人员岗位,明确有关办理时限,保证建设行政许可的依法、及时办理。
四、加强行政许可的公开和透明制度建设。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公示方式,有条件的要尽量利用电子政务进行许可公示,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对外公开。要依法完善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依照《规定》行政许可前应当听证的,应当主动进行听证;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规定》必须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应当及时告知。
五、加强行政许可监督。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措施,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和举报方式,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行政许可实施中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要根据行政许可的特点,依法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公众查阅等制度。
六、加强行政许可评估和反馈制度建设。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反馈到委政策法规科,以便在修改或制定相关规定时作为依据。
行政许可法和《规定》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委政策法规科。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内容字数: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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