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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近年来,我市公共交通虽然取得了长足地发展,但仍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务院批复的桂林城市总体规划,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的思想,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城市公交发展,实现节约土地、能源,降低污染,保护环境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编制公共交通规划
要认真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优化城市交通结构。通过规划编制确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确定交通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关系,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用地需求,优先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明确不同类型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功能分工、线网分布、设施配置、场站规模以及空间布局形态,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法定规划之中。
三、加强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资金渠道,鼓励吸纳社会资金建设公共交通设施。
实施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土地开发模式,扩大公交线网覆盖率,加强接驳换乘设施和场站设施建设,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大力建设综合性公交换乘枢纽,提高公交运营管理科技含量,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群众出行。对已投入使用的公交保养厂、停车场、首末站等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要建设港湾式候车亭,有条件的道路应建设公交车专用车道,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加强公交专用道的监控,真正做到“专道专用”,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公交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确保公交车辆快速通过路口,以满足城市交通发展的要求和方便居民的出行。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居住小区、开发区、卫星城、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时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
四、建立扶持公交发展政策与财政补偿机制
公共交通定性为社会公益事业,应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公共交通的发展。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优待乘车、成人和学生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的基础上,应给予政策性扶持和价格补贴。公安、交通部门应给公交车辆的检验提供方便,车检费从优。跨出城市规划区外的公交线路,应予以减免公交车辆通行费及公路相关规费。公交停车场以及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的更新,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五、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交行业改革
推行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以“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为原则,严格市场准入。
要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活力。
要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条件。
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营运安全
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是城市重要的“窗口”行业,要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创新服务理念、创优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涵,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的示范作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车辆、运营调度、查询、场站管理等系统的科技含量,为市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舒适的乘车环境。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抓好公共交通准点和运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处置紧急事件的能力。
七、继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
要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要加强司机队伍建设,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司机遵纪守法,依法维权,依法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深入开展“畅通工程”活动和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和建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3]169号)文件要求,建设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社会车辆挤站公交站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限制、堵截、拦截公交车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深化畅通工程工作,推动“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八、强化依法监督检查
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随时倾听和收集乘客的意见,改进和调整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切身利益。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内容字数: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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