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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我区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加强粮食储备、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
二、凡没有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1998年内建立。已经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自治区监督建立,并向自治区负责;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负责监督建立,并向地、市负责。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市财政自筹的比例按l:1.5,即自治区财政补助1,地、市财政自筹1.5。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用于本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如作调整,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粮食风险基金实行最低规模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测算各地、市补贴资金需求量,并按上述原则分别拟定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地、市财政自筹资金最低到位金额,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市执行。
(一)地、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市储备粮规模,参照自治区专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二)在实施粮食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的年份,对保护价收购粮食所需支付的利息、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和市场波动情况测算确定。
六、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农发行代理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另行制定。
七、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接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各级财政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各级财政应到位的配备资金。
八、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人预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地、市财政自筹的资金每年分两次到位。为确保地、市自筹的资金及时到位,自治区统一从自治区财政与地、市财政的往来款项中抵扣,直接拨入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将抵扣款连同自治区补助地、市的资金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入地、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九、各地、市按规定抛售储备粮的差价收入,按事权划分,应全额缴入各级财政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但不得抵顶当年应到位资金。
十、对各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储备粮的利息、费用开支。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发生的亏损,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给按政策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库存粮食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
十一、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十二、财政年度结束后,地、市财政要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财务决算,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十三、各级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实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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