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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要求,为了做好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自治区计委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从使用垡之日起至1995年7月31日止,鹫学垡本金及逐期发生的累计利息,*扣除已经偿还、豁免的本息而形成的实际余额。不包括其他特种“拨改贷”和基本建设预算内经营基金。
三、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范围是:
(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柳州市推荐的两家企业,即柳州水泥厂和柳州华侨人纤厂。
(二)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厂矿务局。
(三)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
以上所指企业,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已于1995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有关材料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自治区及“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按本办法实施。
四、在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国务院《九十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004]33号)规定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且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五、企业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才能申请办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手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工作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及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负责,在1996年4月底前清理完。
六、批准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对确定将“拨改贷”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统一由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自治区级 “拨改贷”资金的出资人,按《公司法》与其它出资方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拥有产权。
七、经批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最近几年由自治区计委批准停息挂帐的1979-1988年的“拨改贷”投资,所挂利息合并转为资本金。
八、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企业才能提出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79年至1988年每年自治区安排给企业的“拨改贷”投资额,1979年至1995年7月31日止企业使用自治区级“拨改贷”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企业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资产评估情况(需有自治区国资局和清产核资办公室签署意见):1992-1994年度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以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数字为准)。
(二)建设银行开户行的审核意见、当地财政审核意见。
(三)“优化资本结构”城市柳州市人民政府对推荐的两个企业的审查意见。
(四)其他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九、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由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自治区计委和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计委和财政厅在审批前应征求自治区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银行等部门的意见。
十、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对申请企业所报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后,提出“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有关企业、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和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关于财政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自治区计委和财政厅批准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随后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二)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文通知。
(三)“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或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四)“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民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发的《关于颁布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5]桂财办字第4号)通知的规定和财政部其它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润、红利、股利等)的收缴工作。
(五)“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98号)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内容字数: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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