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水文行业的管理职能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是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文水资源勘测的职能部门。各地的水文水资源分局是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该地区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支持水文部门行使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水文部门应列为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成员单位,并安排其成员参加防汛抗旱办公室领导班子。
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除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外)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水文部门负责对水量、水质的勘测、分析、评价和审定。为了保证水文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水文部门负责提供工程规划、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重要取水、排水和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负责认证申请从事水文、水资源(不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的资格,并核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凡在河道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可能影响水文测报程度会商水文部门提出意见;涉及搬迁水文站的,必须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工程建设需要搬迁、重建水文站所需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扶持力度
我区水文站建设标准低,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水文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应从特大防汛费、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农田水利费、防讯岁修费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水文测验设备的更新改造、水情报汛、水毁设备设施的修复、水资源勘测评价。根据国家汁委、财政部、水电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函》([1987]水电水文字第2号)的精神,自治区计委应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划出一定的投资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财政部门对水文事业费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视财力情况增加对水文的投入,在每年年初核定预算时,要把人员经费和业务费分别核定,确保水文业务的正常开展。邮电部门要按照邮电部《关于防汛及气象通信收费问题的通知》(邮部[1993]586号)精神,对水文防汛使用的报话业务,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并在汛期期间免收邮电附加费。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水文防汛专用电台应免收频率占用费。自治区和地、市、县在编制防洪规划时,应将非工程措施的洪水预警预报系统、水文信息网络和报讯通讯网络等建设内容纳人相应的建设规划中,并与工程项目建设同步实施。水文系统可配备适当的交通车辆,挂防汛车牌,以保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三、切实加强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
水文测报设施是勘测收集水文资料和提供水情信息的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耍严格加以保护。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4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通告》,对水文站的测验设施、场地、道路、标志、照明设备、测验码头和通讯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和观测场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范围,并设立永久性标志。在水文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禁止在保护区管理范围河段内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禁止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线路以及其他有碍水文测验的括动。
四、妥善解决水文站建设用地
水文站点的专用道路、测报设施、工作和生活设施等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和程序确权发证。新建和扩建水文站点所需用地,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并免征水文用地交通设施基金。
五、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我区水文系统点多面广,布点分散,交通不便,条件艰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在地水文部门的领导,经常检查指导水文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人当地政府的目标管理;把水文职工视同当地职工,切实解决他们在公费医疗、子女上学、家属就业、离退休职工安置等实际问题,关心水文职工的政治生话,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政治待遇,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地要支持国家委托我区管理的水文站和雨量站的建设,对委托的农民雨量观测员,可免去“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的任务。
六、进一步加强水文行业的自身建设
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政治学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水文行业的正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要发挥水文行业优势,搞好搞活水文经济,依靠科学技术走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道路,加快我区水文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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