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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审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鼓励库区移民外迁,加快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进度,确保按国家审定的外迁安置规划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保证厍区移民生上产、生活出路的落实,经过对库区环境质量的反复核算并经国家审定的外迁安置规划人数,不能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不能图一时的简单省事,或者从眼前、局部利益出发,让库区移民盲目后靠。要树立对库区移民长期负责的思想,切实把他们安置好。
二、为解决外迁移民生产生活困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条件,对外迁到平果县金沙种畜场的库区移民,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外迁或投亲靠友到本县以外安置的库区移民,经验收认定安置已落实者,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外迁或投亲靠友到本县内安置的库区移民,每人一次性补助600元。
三、库区的剩余资源,包括土地及附着物,应合理分配。外迁或投亲靠友的移民远离库区、利用剩余资源困难,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偿1500元。补偿后,外迁或投亲靠友的移民不得再参与库区剩余资源的分配。具体办法由各县制定。
四、对规划外迁的库区移民户,现已后靠建房的,应动员其外迁,并尽量动员到平果县金沙种畜场安置。如经多次动员,不同意外迁到金沙种畜场,而愿意外迁到西林县安置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建房补贴2000元。
五、对外迁到平果县金沙种畜场的库区移民户,其建房投资,若超过该户原住房淹没补偿投资的,超过部分从国家审定的差价预备费中列支;若没有超过的,应将剩下的房屋补偿费补发给该移民户。
六、外迁的库区移民,所需迁运费较多,除发给国家审定的迁运费外,对外迁到平果县金沙种畜场的库区移民每人一次性补助800元;外迁或投亲靠友到本县以外安置的库区移民,每人一次性补助600元;外迁或投亲靠友到本县内安置的库区移民,每人次性补助300元。
七、对于库区淹地不淹房、受专项工程施工征地影响造成剩余耕地少于0.3亩、可开垦地少于3亩,无法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库区移民,应动员外迁。凡集体外迁安置的(不包括到隆林城北三期开发区及城北农贸市场安置),一次性给予每个移民建房补贴3000元,并享受外迂移民相应的优惠政策。
八、对已外迁到平果县金沙种畜场安置但擅自返迁的库区移民,应动员他们返回安置点,回去后可享受该安置点的移民优惠政策。经动员仍不愿回到原安置点的库区移民,可允许到西林县外迁点安置。
九、已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的库区移民,在1999年6月30日前,若向政府申请要求外迁到县外安置的,经批准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但要退回已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水利、水电设施等补偿费。退回的补偿费由集体掌握用于外迁征地、生产开发及公共设施建设等。
十、在1998年7月30日前已迁入隆林城北三期开发区、城北农贸市场暂住的库区移民,必须在县城周围落实每人0.5亩以上保水田,可享受投亲靠友安置的补助标准,否则一律迁县外安置。
十一、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移民办公室在兑现各项补助时,要与各外迁库区移民签订合同(接收方需鉴字盖章)。
十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外迂库区移民总人口控制数为12000人(含淹地不淹房以及由于库区专项工程施工征地影响失去生产条件的移民),其中隆林各族自治县8500人(已审定规划外迁6430人),西林县3500人(已审定规划外迁2500人)。以上外迁人数不包括自谋职业人数。
十三、上述所需补助经费从自治区掌握调配的国家审定的差价预备费中列支,具体投资总额按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移民办公室与各外迁库区移民签订的合同,由百色地区移民办公室审定汇总,与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结算。


内容字数: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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