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根据《同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为提高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以及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各种基金、附加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符合国家规定但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出让、变价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募集、筹集的各种资金和收取的各种捐赠、押金、保证金的利息等,其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
二、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自治区本级的与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情况,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做到应缴尽缴。
三、为了增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区直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按比例集中一部分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委托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具体筹集办法如下:
(一)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区直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其外收入预算.(教育部门的学杂费、公检法部门的办案专项经费和诉讼费以及不含挂号费、检查和所属药厂上缴收入的卫生医疗部门业务收入可扣除),在提留按规定上缴中央的支出后,原则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收入总额的15%的比例集中统筹安排使用。
(二)凡已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含资金、附加)、罚没收入和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其收入由各部门和单位全额上缴自治区金库,不执行比例上交的规定。
(三)区直各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于每月终后5日内自行按规定比例填写月份预缴清单一式两份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直接从财政专户中划转,并开其专用收款收据和附上一份已核定的上缴清单给缴交的部门和单位作为今后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四、区直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管理情况作一次全面地清理检查,凡没有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的,必须立即收归单位财务管理,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区直各主管部门向地市县收取及所属单位上缴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必须开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及银行缴款通知书或银行汇单联代替。自治区财政厅要认真做好政府集中调节使用预算外资金等集工作,通过收费票据核旧发新的审验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并通过专项检查、收费年审等方式建立日常的和定期的稽核监督制度,以保证政府统筹安排的预算外资金能及时、足额收缴。有关收缴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银行协商后另行制定。
五、区直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按比例上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后,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要严格把关,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定期对预算外资金上变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做得好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委托自治区财政厅按年度统筹安排资金总额的2%提取奖励基金,专项用于上述表彰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六、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各项收入和票据管理的稽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各部门和单位收费收支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严格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违纪案件;物价部门要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银行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帐户的管理,协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帐户的开设进行清理检查,并及时按规定划转财政性资金。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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