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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我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我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趺,保护生产者积极性。
2.保持定向口粮销售价格和市场粮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保护消费者利益。
3.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二)主要内容:
1.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来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2.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的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粮食价格总水平,统一确定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各级政府及时收购储备粮,必要时政府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人市收购,促使市场粮食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上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各级政府及时人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3.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政策和原则,制定我区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确定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是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发展的重要措施。粮食收购保护价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同时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二)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着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总水平特别是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
(三)储备粮的购销价格。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购销价格水平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按照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地、市级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地、市物价局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参照自治区的储备粮购销价格水平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储备粮的轮换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制定储备粮轮换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灵活掌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轮换后要及时将具体成交价格报送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并与财政部门办理盈亏结算手续。地、市级储备粮轮换价格及结算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定购粮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确定
(一)定购粮收购价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定购价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二)定购粮主要用于供应城镇定向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和水源林保护区特困户口粮、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口粮等。定购粮销售价格根据粮权归属,粮权属哪一级政府,则由哪一级政府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和市场供求状况,兼顾消费者、经营者利益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不高于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基础上确定。
四、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规则
(一)为及时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决策,提高政府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物价、粮食、财政、计划、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不定期地研究和分析区内外的粮食生产、经营和价格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定购粮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确定自治区本级及地、市级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决定八市调节粮食价格的时机、吞吐数量、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以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粮的作用,使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高效有序。
(二)自治区物价局要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对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自治区物价局要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采价点,定期搜集和整理,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制定。
(三)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由同级政府委托有经营资格的粮食企业代理进行。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以代理费用或进销差价的形式予以弥补。具体水平由同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储备机构制定。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的伤农行为和提级提价、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牟取不法利润的违法行为,以及逆向操作、降价销售造成亏损挂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我区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本意见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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