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建施字(85)62号文规定的17%费率标准适用范围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1]27号
南宁市工程项目决算审核所:
你所来函已收悉,关于桂建施字(85)62号文《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执行适用范围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标字(92)第2号文的规定,至今仍执行桂建施字(85)62号文规定的17%费率标准。但该费率标准是依据当年五市国营市政工程公司历年资料整理确定的、并经上级审批同意,因此只适用于1985年以前成立的国营市政工程公司。1985年以后成立的(不分国营、集体),分别执行县级企业13.09%和乡镇企业9.52%的标准。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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