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防止新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防止新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八日
北海市防止新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健全和完善防止新欠工程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社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统计局、中级法院、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把好各项审批关口,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防止新欠工程款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
市建委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有效控制我市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严把房屋预售关,对未达到预售标准的,坚决不发预售证。
三、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财政局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因工程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发改、建委、财政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防止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四、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
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和建委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报批和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还应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五、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发展改革委、建委要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委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按规定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六、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基本建立本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全国及本市的有关网站上公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政府部门可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七、贯彻执行劳务分包制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相关资质的企业,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
(三)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将建筑企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业,市劳动社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按期完成清欠目标并防止发生新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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