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南宁的要求,认真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增加就业岗位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扩大就业再就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统筹城乡就业水平。通过努力争取在3年内,使我市逐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统计评价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
(二)2006年-2008年,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主要目标:全市每年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
(三)大力发展经济,培植新的就业增长点。
--抓住历史机遇,多渠道开拓就业领域。要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快推进,中越共同构建“两廊一圈”经济走廊,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不断加强以及自治区重点建设北部湾经济区等机遇,围绕“两个千亿”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结合部的区位优势,加强同各省、市以及东盟国家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合作,多渠道开拓就业领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围绕工业强市战略,多层次兴业创岗。以开展“百项工业项目大会战”为突破口,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环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通过改组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特色产业,建设区域性加工制造中心,不断壮大工业规模,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和吸纳就业优势;各县、区要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对就业拉动力作用明显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帮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转移就业。
--加快城镇化进程,增加就业机会。继续加大对城市的建设管理、投入和改造力度,扩大城市规模。在突出发展中心城市的同时,加大小城镇建设力度。各县、区要把城镇化作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通过城镇的发展壮大,集聚产业和人口,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围绕建设中国绿城、购物中心、美食天堂、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的目标,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业、会展业、旅游业、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业、社区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加快建设区域性商贸中心、物流中心、金融中心,以产业结构促就业结构的改善。采取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全面改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在推进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拓宽就业门路。
--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拓宽对外劳务输出渠道。按照构建就业、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广东、福建和长江三角洲等地城市沟通合作,搭建与东盟各国开展人力资源协作的桥梁,开辟新的劳务输出基地;要着力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加大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在提高劳务输出规模的同时,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变。
--改进就业方式,拓展灵活就业空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充分利用再就业扶持政策,兴办灵活就业劳动组织和劳务派遣组织,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社区服务等,实现动态就业;广泛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引导更多的劳动者灵活就业。
二、落实和完善鼓励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强化再就业保障体系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歇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及供销系统下岗职工,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原按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对1998年以来,停产半停产3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隐性下岗人员也要提供相应的优惠就业政策扶持。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拿出具体解决的方案。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额限额为限;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制定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经营。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上述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具体微利项目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既可采取个人担保,也可以采取信用社区担保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应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如再次失业时,可申请恢复领取所剩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办发[2003]90号)规定执行。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含岗位补贴)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岗期间因病、非因公(工)死亡后,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其发放标准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执行,费用从再就业资金解决(具体申报程序另行制订)。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南府办[2005]97号)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认真做好原南宁地区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交接工作。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大力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全面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城乡就业涉及整个城乡就业格局的调整,关系到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深层次改革创新,是与社会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要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政府挂帅、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分工协调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统筹城乡就业作为一件全局性大事来抓,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认真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措施,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行统筹城乡的就业管理,统筹规划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要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全面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制定和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规划,在全面掌握劳动力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失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与服务等进行统筹安排和规划;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提供政策保障措施,在就业管理服务、职业培训、维护权益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的计划和保证措施;要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拓展,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
(三)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免费介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1人,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适当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及申领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和改善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进城务工农民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大力发展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向社会推荐一批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中介机构。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
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现信息联网,并向乡镇延伸,逐步实现全覆盖。在3年内,12个县、区要建立远程见工系统,实现市劳动力市场和县(区)、乡(镇)三级联网。
要发展、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在边远乡镇建立1-2个乡镇劳动力市场。要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确保工作机构正常运转。要着重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职责、运行机制、工作台帐等方面的建设。在今后3年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配齐电脑、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要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在就业渠道上,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市内培训与市外就业并重的方式,加强劳务输出和输入地的工作对接,逐步做到输出观念市场化,输出形式组织化,输出手续规范化,输出效益社会化。积极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不断提高我市劳务输出的竞争力。充分发挥驻外机构、外出务工人员牵线搭桥的作用,建立健全劳务输出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外劳务市场。对我市劳务输出较为集中省外城市和地区,可探索建立劳务管理机构。
(四)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体系,为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各级政府要根据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工作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注重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形成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培训的格局;要继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做法,探索建立与培训效果、就业效果挂钩和激发城乡劳动者积极参与培训的新机制,对培训经费要进行统筹安排,使政策效能和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要创新培训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市场需要和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对技能培训的需求,制订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培训计划;要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术送到农户;对吸纳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可争取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五)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要以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制度建设,加快工作体系建设,要通过探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保证金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等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建立企业用工登记制度,对吸收农民工的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强化劳动执法,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建立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仲裁,完善针对农民工和城市弱势就业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时纠正和惩处劳动违法行为。
(六)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要以非公有制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要研究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要把农民工最需要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作为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工作重点,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同时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问题,重点解决农民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同时,在养老、失业保险等方面,不但要考虑本地农民工,还要考虑外来农民工,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流动特点的转移和接续参保机制。
各级政府要关心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观念教育,鼓励组织劳务输出;要通过有针对性地建立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基地和引进一些技术含量低、通过一般技术培训就可以上岗的加工项目,就地就近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级政府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
(一)坚持社会化的培训方向。要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优化社会教育培训资源配置,形成城市辐射农村、跨县区、广覆盖的职业培训网络。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实体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引导教育培训机构以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就业需求的变化,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实行订单定向培训。
--要通过启动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体制、政策和观念,抓好企业技术岗位对接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工程、岗位成才示范工程建设,加大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要通过构建政府指导、企业主抓、行业配合、社会支持和个人努力的技能人才培养格局,建立起与企业需求紧密联系的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技能人才成长机制。同时要通过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技能大赛,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浓厚氛围。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围绕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建立公共实训基地,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方式解决。要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提供鉴定服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办理减免等手续,补贴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和监测系统。各县、区都要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实施帮扶、促进就业”要求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完善失业调控方案。登记失业率超过5%时为失业警戒线。登记失业率达到失业警戒时,要组织专门机构对失业状况进行调研,找出失业源头,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各县、区要按照失业调控方案要求,把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未能妥善解决所欠保险费和职工债务问题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于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偿费的新裁减的人员,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满6个月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经费。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非法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力市场的规范运行。要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扩大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覆盖面,规范合同签订要求,扩大合同鉴证数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全市劳动力信息的测报制度,掌握每年城乡新增劳动力、外来劳动力增长以及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情况。同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产业结构调整和社区建设,测报就业岗位需求情况。健全用工、退工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城镇就业、失业状况和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情况,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再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列为主要工作目标,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
(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把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也要作相应调整,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五)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舆论工具和宣传媒体,为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继续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增强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要继续加强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的好做法和经验,形成争先创优的风气;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调整心态,不等不靠,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
(六)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以上《通知》,请各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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