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计算流动施工津贴费用问题”的答复
北海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凡是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只要是未办妥工程结算的工程,均应按桂建标字[1994]3号文规定计算流动施工津贴费用。但如果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不能计算延误部分工程量的流动施工津贴。反之,均应按文件规定计算流动施工津贴费用。
至于你单位工程是否还应执行北海市北建施[1994]第12号文问题,请向北海市建设标准定额分站请示。
此复。
附件: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预算科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给百色定额分站复函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内容字数:418[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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