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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可以计取流动施工津贴问题”的答复

广西南防铁路公司: 你公司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凡是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并且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前来未办妥工程结算的,均应按桂建标字[1994]第3号文计算流动施工津贴费用。至于由于各方面原因而造成工期拖延需增收流动施工津贴费用的,请你们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商定。 此复。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送: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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