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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院来函询问土方工程争议中涉及桂建标[1993]第1号文有关问题的答复

南宁新城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下简称《定额》),是我区基本建设造价管理的经济法规,它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区两委一行明确规定,除有的项目明确使用中央各部专业定额外,凡在我区境内的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均应以我区《定额》为依据编制工程招投标标底和工程预、结算。 二、如没有遵守上述原则编制的招投标标底和工程预算及签订的合同的工程,不能按自治区两委一行桂建标字[1993]第1号文规定内容进行调整其协议造价。 此复 广西区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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