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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计取流动施工津贴费用和技术装备费用”问题的答复

那坡县供销社: 你社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要求明确你工程能否收取流动施工津贴及技术装备费的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答一:凡是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只要是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号前未办妥竣工结算的和在工程合同条款中无明确规定“政策性变化增加的费用也不作调整”的条款时,均可以按桂建标字[1994]第3号文计算流动施工津贴费用。如你社综合营业楼工程在桂建标字[1994]第3号文颁发前工程结算书已送交建行审定,建行并下了审定单时,则属文件下达前已办妥工程结算,不应计算流动施工津贴。如果是送了结算书,未在文颁发前正式审定结算时,则可以收。 答二:如工程合同中无明确条款不计取技术装备费时,县级施工企业也可以根据桂建标字[1993]第1号文的第五条和附件1“技术装备费”内规定计取技术装备费。 此复。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那坡县审计局,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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