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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无标底招标,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
第四条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二章投标报价
第五条为满足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标报价可采用施工图报价或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其他有效报价方式。
施工图报价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组织报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项目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组织报价。
采用那种报价方式,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报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某分项工程除税金和行政性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的单价;
(三)非实物形态的竞争性费用(指现场施工配套措施所发生的但又不形成实物量的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数量自主择项报价;
(四)招标人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五)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三章评标定标
第八条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参考定额、结合市场行情设定上限控制价并在揭标后公布。上限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超过上限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无效。
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综合评定法是指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采用那种评标定标方式,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二)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议,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予以拒绝。
(三)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四)对投标报价的有关说明、证明材料进行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五)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写出评标报告,并按投标人的排列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综合评估法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评估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总分值为100分。
(一)特大及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35%,商务标的权重为55%,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
(二)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25%,商务标的权重为65%,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
(三)三类及四类工程:商务标的权重为9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
第十一条综合评估法各部分的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技术标评定分值100分:
1、施工方案,评定分值16-25分;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评定分值21-30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评定分值14-20分;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评定分值9-15分;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评定分值6-10分。
分数汇总时,去掉评委的最高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二)商务标评定分值100分:
在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为100分,每高于最低报价1%扣2分。
(三)项目班子配备评定分值100分:
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满足工程类别的相应等级要求,如其资质等级超过工程类别要求的得10分;
2、项目经理有类似工程经历的得15分;
3、项目班子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人员齐备的得20分;
4、三年内获国家、省(自治区)、市优秀项目经理的分别得15分、12分、10分(不兼得);
5、三年内获鲁班奖、省(自治区)、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分别得15分、12分、10分(不兼得);
6、三年内在国家、省(自治区)、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比中获奖的项目经理分别得15分、12分、10分(不兼得);
7、其它10分。
分数汇总时,去掉评委的最高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三、四类工程,其技术标不进行评分,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议,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投标人打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项目班子配备得分×项目班子配备权重。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得分,按高低次序排出名次。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写出评标报告,并按投标人的排列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那种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总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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