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桂建标字[89]第3号文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西经贸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适用“桂建标字[89]第3号”文时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桂建标字[89]第3号文是从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没有新文件代替之前,该文仍继续适用。但该文主要精神实质是为了解决当时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大,致使施工企业难于承受的问题,要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故文中明确对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工而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只要合符文件第三条规定,且合同中又没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调整”的条文的,都应予调整价差。
二、对桂建标字[89]第3号文颁发后签定的工程合同,原则上在签定合同时,应执行文件第3条规定,但对一些投资不大,建设周期不长的项目,施工合同期在一年左右的工程,又已经考虑了当时市场材料议价差而一次包死,就不再调整。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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