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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合同造价签定是否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问题”的答复

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局关于“工程造价一次包定前,双方约定工程价款‘必经’或‘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为准” 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到目前为止,我区并无明文规定工程造价一次包定前合同签定的工程价款要“必经”或“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为准一文,但一般来讲,工程造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规定,并送交有关部门审定。至于你局提出的问题应如何解决,请你局酌情处理。 此复。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抄送: 各地、市建设标准定额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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