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贺县纸浆厂工程结算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你公司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贺县纸浆厂工程结算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答1:高强钢丝和锚具材料议价差可按经核实的购买发票进行计算并调差。
答2:如泵房在水下进行机械打眼爆破石方时,而且实际使用的材料、机具与市政工程定额《20-1-112》子目含量基本吻合时,可以参照该定额进行换算为一次性补充定额使用并计算上述费用(抽水台班费另按实计算)。但所编制的一次性补充定额的材料、机械台班费必须调回到一九九0年广西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取定价的水平。如果通过抽水后即可以按正常情况下施工时,应按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15-1~4》相应定额执行。
答3:采用2~6吨塔式起重机进行土石方垂直运输费用可由甲乙双方根据现场情况核定。
答4:在基槽(坑)中凿石,应套用《1-17-5~8》相应定额。
此复。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四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贺县纸浆厂基建处、贺县纸浆厂工程监理组,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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