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自治区国家部属水电站水库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
为了解决我区内国家部属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的问题,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国家部属水电站水库库区维护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部属水电站(属电力部和自治区电力局、桂冠公司管理的水电站),均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提取5厘钱作为库区维护基金。
二、库区维护基金交由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温饱问题。
三、库区维护基金的提取,从1997年1月1日起,每半年变一次(1月和7月,即当年的7月交上半年,次年1
月交上年的下半年),由各电厂业主按隶属关系上交。
四、库区维护基金按水电站厂供电量(即发电总量扣除厂用电量)每千瓦时5厘钱计取;电价发生变化时,按比例作相应调整。维护基金必须足额到位,不准拒交或少交,不准挪用,不准拖欠,不准挤占,不准改变用途和使用范围。
五、库区维护基金必须专管专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分别将维护基金使用计划和上一年的维护基金使用情况用书面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计委和财政厅。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维护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以提高维护基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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